XHDR-2018-01009
新政辦發〔2018〕21號
新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湖南新化龍灣國家溼地公園
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新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國有林場、縣直有關單位:
《湖南新化龍灣國家溼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0日
湖南新化龍灣國家溼地公園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湖南新化龍灣國家溼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維護地域生態平衡,保護溼地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溼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溼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公布、國家林業局令第48號修改)、《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林溼發〔2017〕150號)、《湖南省溼地保護條例》和《湖南省林業廳印發〈湖南省溼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湘林護〔2016〕16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南新化龍灣國家溼地公園(以下簡稱溼地公園)地處湖南省新化縣西北部的琅塘鎮、榮華鄉境內,規劃總面積2504.9公頃,由21公裡資江幹流,11個同一水系相連的湖泊、水庫,10個洲灘草甸,21個森林島嶼組成。溼地公園按功能劃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5個功能區。
第三條溼地公園建設和管理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加強溼地公園保護管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生態建設及改善居民生活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條湖南新化龍灣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管理機構)作為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溼地公園日常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未經批准,溼地公園內不得從事與溼地保護無關的建設與活動。溼地公園內從事與溼地保護、規劃、利用、科研、監測、宣傳、教育等有關的建設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溼地保護相關規定,對破壞溼地公園生態環境與資源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和檢舉。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溼地公園保護、管理和建設工作。
第二章保護
第七條將溼地公園建設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溼地公園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旅遊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確保溼地得到有效保護和恢復。
第八條溼地公園內生態資源與環境空間均納入保護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體保護:保護以資江幹流及相連的湖泊、水庫為主的水體與水網形態,改善水質。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各類溼地生物提供最大的生存與生息空間;將環境改變控制在最小程度和範圍,營造適宜溼地生物多樣性發展的環境空間;提高溼地生物物種多樣性,防止外來物種入侵,避免造成災害。
(三)環境完整性和持續性保護:保持溼地水域環境和周邊陸域環境完整,避免和減少人工設施大範圍覆蓋,確保溼地生物生態廊道暢通,動物避難場所完備,溼地透水性和有機物性的良性循環。
(四)資源穩定性保護:保持溼地水體、土地、生物、礦物、溶洞等資源的平衡與穩定,防止資源被破壞和貧瘠化,確保溼地公園可持續發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九條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批准的範圍,會同縣國土資源、規劃部門設立溼地公園界碑、界樁、標牌,標明溼地公園界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溼地公園界碑、界樁、標牌。
第十條公園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協調配合,結合世界溼地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愛鳥周和保護野生動植物宣傳月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溼地保護意識和參與積極性。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溼地保護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溼地公園設立宣教中心,定期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一條禁止擅自佔用、徵用溼地公園土地。確需佔用、徵用的,用地單位或個人報省林業廳徵求意見,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十二條溼地公園內及周邊區域嚴格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汙許可證制度。對涉及向溼地公園排汙或改變溼地自然狀態,以及建設項目佔用自然溼地的,由相關部門嚴格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規定審批、備案和監管。
第十三條溼地公園內禁止下列排汙行為:
(一)直接或者利用滲坑、滲井等方式間接排入汙水的;
(二)任意存儲、存放、傾倒、堆放、填埋、處置各種固體廢棄物和建築渣土的;
(三)對農用薄膜、漁網等不可降解廢棄物,使用者未採取回收利用的;
(四)船舶未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汙設備,排放含油汙水、生活汙水及固體垃圾的;
(五)其他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准同意排汙的。
第十四條溼地公園內應採取自然生態的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鼓勵使用有機肥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禁止任意使用農藥,以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的汙染。因防治血吸蟲病或者發生突發性大範圍病蟲害等確需在溼地公園內施藥的,施藥單位或個人應在施藥前及時通報公園管理機構,由公園管理機構會同縣林業、農業、畜牧水產、衛計(血吸蟲防治)等部門,共同採取防範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野生動植物及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十五條依法保護溼地公園內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溼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捕獵各種野生動物、撿拾鳥卵的;
(二)河流及庫汊內進行網箱養殖,在水面設置障礙物的;
(三)採取電魚、炸魚、毒魚或者使用迷魂陣、抬罾、地籠等違禁漁具及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進行捕撈的;
(四)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魚類洄遊通道的;
(五)採挖野生植物、破壞植被的;
(六)進行生產性放牧的;
(七)植被恢復區和栽培區內擅自放牧和種植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破壞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的。
第十六條公園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擱淺或被困的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七條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外來物種引入溼地公園。確需引入的,應當依法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溼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溼地公園內禁止放生動物。
第十九條溼地公園內禁止填埋、排乾溼地和截斷溼地水源。未經依法批准,溼地公園內禁止建設各種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河道、湖泊內禁止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行洪的活動,行洪河道內禁止種植妨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依法批准建設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對溼地公園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汙染與破壞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報告公園管理機構,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認真開展退化溼地恢復工作,充分借鑑與引進先進且切合實際的溼地修復理論、實踐經驗、恢復技術和措施,有效恢復溼地功能和逐步擴大溼地面積。
第二十二條縣林業部門及公園管理機構應開展溼地動態監測,並在溼地資源調查和監測的基礎上,建立和更新溼地資源檔案。溼地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等相關情況,應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將公園保護管理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並根據需要安排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挪用。公園管理機構接受相關組織和個人援助與捐贈的款物,應專門用於溼地公園的保護、修復、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利用
第二十四條堅持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在全面保護的基礎上,對溼地公園進行適度開發利用,發揮溼地社會效益。
第二十五條溼地公園資源開發利用必須符合溼地總體規劃,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確保可持續利用。
第二十六條溼地公園建設利用不得破壞溼地自然良性演替。溼地公園人文歷史風貌資源利用應當以參觀、遊覽和科學考察等為主,限制用於商業活動。
經批准在溼地公園內實施活動,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溼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造成溼地公園環境汙染或者破壞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並按規定接受調查處理。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通報信息,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第二十七條溼地公園內開展生產經營、休閒旅遊、教學科研,以及其他利用溼地生態資源的活動,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且不得改變溼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再生能力或者對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第二十八條溼地公園內限制舉辦群眾性活動。確需舉辦的,應向溼地公園管理機構徵求意見,並向有關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溼地公園內嚴格控制採集植物物種、標本、藥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產品、植物資源等行為。確需採集的,須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在指定範圍、地點限量採集。
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溼地物種種源的培育研究和可持續利用工作。
第三十條公園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溼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溼地保護及利用技術推廣體系,推動溼地保護和利用工作有效開展。
第四章管理
第三十一條溼地公園保護管理實行綜合協調、部門實施的工作機制。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公園各項管理制度並實施;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溼地公園資源實施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開展溼地公園日常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協助查處違法違規案件,按要求將有關案件移交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縣直有關部門和溼地公園屬地及周邊鄉鎮應當加強協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縣發改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和申報溼地保護與恢復項目,加強項目建設管理。
(二)縣移民局:負責爭取庫區移民資金支持溼地公園的基礎設施建設。
(三)縣財政局:負責溼地保護財政預算內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上級財政對溼地保護項目建設和生態產業發展的扶持資金的銜接與監督管理。
(四)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溼地公園內土地和資源的使用,配合做好溼地公園規劃和確權勘界工作。
(五)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溼地公園內航行船舶的管理,防止其作業活動汙染公園水域環境。
(六)縣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溼地保護工作,協助公園管理機構做好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銜接。
(七)縣水利局:負責管理溼地公園內的水資源和河道,監督檢查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查處河道違法行為。
(八)縣環保局:負責對溼地公園的環境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九)縣住建局:負責監督管理溼地公園內房屋建築項目的質量安全。
(十)縣規劃局:負責做好城鄉規劃與保護總體規劃的銜接,並加強對溼地公園管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屬地鄉鎮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十一)縣農業局:負責溼地公園農業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加強農業環境汙染監測指導工作;推廣生態農業工程技術與模式,防止造成溼地環境汙染、損害溼地的生物多樣性。
(十二)縣畜牧水產局:負責溼地公園水域的漁業、漁政工作,對漁業資源及其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減少資江兩岸養殖對水質的汙染。
(十三)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溼地公園內的治安秩序,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十四)縣交警大隊:負責與溼地公園管理機構共同做好溼地公園內車輛管理工作。
(十五)縣森林公安局:依法打擊和查處破壞溼地公園內生態環境和野生動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六)縣衛計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因防治疾病施藥對溼地水生動植物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
(十七)縣教育局:負責配合公園管理機構開展溼地保護知識進校園等宣傳教育活動。
(十八)縣文體廣新局、縣文物局:負責保護和監督管理溼地公園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民間文化、古鎮、古村落等。
(十九)縣旅遊外僑局:負責普查、規劃、整合和保護溼地公園內旅遊資源,引導和管理旅遊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二十)縣整治辦:負責溼地公園範圍內碎石禁採管理工作,宣傳碎石禁採政策,打擊開採行為。
(二十一)周邊鄉鎮: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溼地公園保護工作;對公園內的非法佔用、開(圍)墾、燒荒、過度放牧、違法建設等破壞溼地資源的各種違法行為,落實日常監督並及時舉報,積極配合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進行嚴厲查處;開展溼地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幹部群眾的保護意識;做好轄區內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管理溼地公園內的水資源和河道的保潔工作,避免廢汙直接排放;與公園管理機構建立社區共管機制。
以上相關部門職能發生調整的,由職能承接部門負責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十三條公園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實施管理。溼地公園內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遵守制度,接受管理。
第三十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定期開展溼地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掌握資源環境動態變化趨勢,對監測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分類歸檔,建立保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向林業部門報送。
第三十五條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溼地公園內交通安全管理,縣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積極支持、指導和配合。進入溼地公園的車輛、船舶,應當保持車體和船體清潔,按規定路線行駛和停放,不得影響他人活動和安全。
第三十六條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日常監測,在活動人群數量可能達到公園內最大承載量時,應提前公告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及時採取疏導、分流措施,確保溼地公園生態環境與資源不受破壞。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溼地公園重大汙染或者發生破壞事件,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溼地公園從事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動或不向公園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公園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其改正;造成溼地資源和有關設施毀損的,公園管理機構可依法要求其賠償,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關組織和個人阻礙溼地公園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侵佔或者挪用溼地保護專項資金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汙染溼地公園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園管理機構及相關社會組織和單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