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事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事情是這樣的,私家車主李先生在車後備箱放置了6個西瓜,被交警以後備箱放的東西太多,有客貨混裝的嫌疑為理由,罰款了200元。李先生在車裡放了這麼多西瓜和蔬菜,有可能是拉去販賣的。現如今地攤經濟火爆,很多人會利用閒暇時間開著私家車去擺攤,所以客貨混裝的情況比較多,交警加強檢查也是為了保證大家的行車安全。
部分網友的討論
這件事上,部分網友關注的焦點是私家車是不是不能在後備箱放東西了?當然不是,後備箱就是用來放東西的,但是不能放太多,比如逢年過節的時候放太多東西,車尾部承重較多,不利安全行駛,如遇情況,需要向交警解釋一下,交警口頭警告一下,也就罷了。
但是李先生遇到的這件事,著實令網友焦急。交警僅僅以有客貨混裝的嫌疑就罰款,是不是稍顯嚴重了?而且處罰要以法律為依據,僅僅只有嫌疑就有權利罰款嗎?
我們來看看李先生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
內部行李箱就是後備箱,所以,從到交通安全法來看,李先生後備箱放置了6個西瓜和蔬菜,並不能構成違法。既然李先生沒構成違法,後備箱放置西瓜和蔬菜也好,放置其他貨物也好,那就是合理合法的,那麼,交警的處罰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就不是合理合法的。我們相信當事交警也是為了李先生的出行安全,是出於好心的,如果能夠將罰款變成口頭警告,應該更能體現為人民服務的最高標準。罰款應該是被當做一種提醒車主的手段,而不應該是交警創收的目的。雖然200元對於一個普通的家庭來說不算什麼,但是畢竟在網絡信息如此發達的今天,交警以一個比較模糊的理由去罰款,這個情況造成的不良影響還是非常深遠的。其實不止這件小事,還有好多不是那麼明確的規定值得商榷。
比如,瀋海高速一個電子眼每年抓拍壓線車輛高達12.5萬次,假如按照駕駛證分數扣三分和罰款200元的規定來算的話,單就這一個電子眼的收入就給交通部門帶來2500萬元的收入。2500萬是什麼概念?假如換算成2500萬年利潤的企業,是隨時可以在新三板上市的。同一個地點一年內出現幾十件違法行為,說明這些車主可能不太重視,一個地點出現十萬起違法行為,是不是就不是個別車主的問題了?是不是道路規劃方面有待改善呢?
再比如,前幾年在大街小巷中還比較活躍的三輪電動車,載客來往非常方便,既解決了部分人的就業,也方便了人們的出行。而一紙公文直接將這個行業抹殺了,誠然有些駕駛員比較輕視交通安全,但是一棒子打死,總歸不是最好的解決途徑。
還有踏板摩託,交通局只給50以上的上牌,廠家為了客戶的購買方便,故意設計成48的,這樣就可以給購車者省去不少後續辦證辦牌照的麻煩,可是後續被查到,依然會被罰款扣車。如果交通局上牌流程相對簡單,或者索性直接不允許廠家生產這種擦邊球摩託,車主在行駛中便不會遇到無證無牌扣車罰款的尷尬境地。
什麼是合理合法,什麼是為人民服務?允許廠家生產的同時,還要阻止百姓使用,這是對百姓的錢袋子的最大不負責任。合理合法規範商家產出和規範特殊車輛行駛範圍,適當的安排交通安全教育,才是最有效最皆大歡喜的解決問題方法。
一邊是廠家不顧交通規定生產一些擦邊球車輛,一邊是模糊法律法規逮到就罰款的交通部門,受委屈的永遠是不明真相的人民群眾。
我國平均每年在自然災害中喪生的人員在3000多,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高達10萬以上。
交通安全是全民的大事,不能被當做車輛生產行業和交通部門的搖錢樹,這是社會的底線,也是對生命的尊重。罰款可以作為一種手段,但決不能作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