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銷產品,餘干縣一對夫妻竟冒充消防大隊參謀,招搖撞騙向酒店派賣滅火器……11月5日,中國江西網記者獲悉,上饒市餘干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此案,最終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犯罪嫌疑人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犯罪嫌疑人雷某拘役兩個月。
據介紹,去年8月14日,被告人黃某夥同其妻子雷某在餘干縣冒充消防大隊「李參謀」,向賓館、酒店等單位派賣滅火器。
當天,黃某駕駛的車上裝載了數十個滅火器,沿途尋找合適的賓館、酒店,並使用手機號碼分別向XX鎮「XX賓館」、「XXX酒店」、「XXXX酒店」、XXX鄉「XX山莊」、餘干縣城「XX酒店」打電話,冒充消防大隊的「李參謀」,要求上述五家單位購買滅火器,價格是每隻280元,並聲稱屆時消防大隊會檢查,檢查不過關的後果自負,態度十分強硬。
打完電話之後,雷某則直接將滅火器送到上述賓館、酒店。其中「XXX酒店」、「XX山莊」因擔心對方真的是消防大隊的,不敢得罪他們,分別購買了五個滅火器,共支付了2800元,另外三家沒有購買。當年9月2日,被告人黃某、雷某被抓獲到案後,其家屬退回了被害人周某、王某現金各14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夥同雷某冒充消防大隊參謀,招搖撞騙向酒店派賣滅火器,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雷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
被告人黃某、雷某共同實施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系共同犯罪,黃某系犯意提起者,又是冒充軍人行為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雷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黃某、雷某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黃某、雷某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