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加強對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的監督、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皖高法辦〔2020〕5號)等規定,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擬建立宿州地區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請有入庫意向的機構依照本公告具體要求申請報名。
一、入庫條件
(一)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截至公告發布前一日,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的國內合法註冊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2.具有從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服務工作能力,在宿州轄區具有與所承擔的輔助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工作人員、完成輔助工作所必須的設備設施;
3.能夠提供駐點服務,根據執行法院的要求派駐人員;
4.能夠按照要求收集信息、製作照片、視頻和文字說明等資料並及時反饋執行法院;
5.具備24小時在線客服,能夠及時接聽、接受電話(網絡)諮詢並作解答;
6.建有服務監管系統,能夠準確登記、留存看樣時間、地點、看樣人信息,可隨時查詢電話記錄及電話錄音,做到全程留痕信息和存檔備查。
(二)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
1.近三年在執業經營中有不良記錄的;
2.近三年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實際出資人在執業經營中,因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東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提供者名單庫中各網拍平臺所屬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公證處、律師事務所;
5.機構及其股東、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存在依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迴避的情形;
6.其他不應被納入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的情形。
二、入庫流程及評審標準
(一)入庫流程
入庫工作以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為原則,分公告、申請、評審和公示四個階段進行, 同時通過隨機考察、走訪、面談等方式審查申請機構申報內容的真實性。
1.公告:通過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向社會公布入庫公告。
2.申請:符合入庫條件的機構向市中院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書面材料。
3.評審:市中院成立評審工作組,全面核查申請機構提交的各項書面材料,對申請機構進行測評,擇優選取資質水平高、職業道德佳、執業能力強、服務質量優的機構。
4.公示:將評審確定的擬列入名單庫的機構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上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期滿,評審工作組對提出異議的機構進行覆核,如異議成立,將從入圍名單中刪除。
5.公布結果:將入圍名單報省高院匯總後,統一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並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上公布。
(二)評審標準
1.資質水平(40分)。重點考察申請機構資金規模、執業年限、辦公場所、裝備配置、人員數量及擬派駐人員數量。
2.執業能力(30分)。重點通過申請機構既往成功案例、特色優勢、增值服務等方面考察。
3.執業業績(30分)。重點考察申請機構2018年以來網拍輔助機構入駐法院情況、近三年獲得的行業榮譽情況。
三、權利與義務
(一)受法院委託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須承擔以下工作事項:
1.查明拍賣財產權屬信息、權利負擔、瑕疵狀況、欠繳稅費等情況;
2.查明拍賣財產實際佔有、租賃使用情況;
3.査明不動產周邊配套、欠繳水電及煤氣費等情況;
4.製作拍賣財產照片、視頻、VR、文字說明等;
5.協助製作《拍賣公告》、《競買須知》、《標的物情況》等材料並上傳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系統向社會公布;
6.按照執行法院的要求,在相應的報刊、網站發布拍賣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開展宣傳招商活動;
7.展示拍賣財產,接受競買人諮詢,引領查看拍賣財產,封存樣品等;
8.幫助競買人辦理競買登記、繳款等手續,指導競買人競價;
9.協助辦理拍賣財產的鑑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10.協助辦理拍賣標的交付及產權過戶、完稅等手續;
11.其他執行法院交給的拍賣輔助工作。
網拍輔助機構對網拍輔助事務須盡勤勉義務,應積極與拍賣財產所有人、實際佔用人聯繫現場看樣事宜,確因上述人員不配合等原因導致現場看樣不能的,應及時告知執行案件承辦人協調解決。
網拍輔助機構對網拍輔助事務須盡安全保障義務,在組織看樣前應充分了解拍賣財產狀況,確保看樣人的人身安全。
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信息承擔保密義務,違反該義務造成當事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輔助工作費用
1.網絡司法拍賣成交或流拍後網絡變賣成交的,執行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按不高於以下標準向輔助機構支付輔助工作費用:
(1)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成交價100萬元以下的,輔助工作費用的比例不超過5‰,超過1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
(2)動產成交價5萬元以下的,輔助工作費用的比例不超過2%;超過5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參照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標準支付費用;
(3)單宗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支付費用不得超過10萬元;單宗動產支付費用不得超過3萬元;單宗案件支付費用不得超過30萬元。
網絡司法拍賣流拍、流拍後變賣無人應買、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接受以物抵債的,以以物抵債價格作為成交價按上述標準計算並支付輔助工作費用。
2.輔助工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拍賣或者變賣成交的,費用從變價款中優先支付;以物抵債的,費用由接受該財產抵債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先行墊付。
3.拍賣標的物流拍、成交後執行法院依法撤銷拍賣的,不收取輔助工作費用。
4.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先行支付案件辦理過程中以下費用:視頻及照片製作費、勞務費(包括但不限於:展示拍賣財產、接受諮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協助辦理拍賣財產的交付及產權過戶、完稅)等。
5.除執行法院支付的輔助費用外,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不得向競買人收取任何費用。
四、除名情形
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將從名單庫中對其除名:
1.喪失入庫資格和條件的;
2.通過不正當手段進入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
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執行法院委託的;
4.將受託工作轉包或分包給名單庫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的;
5.提供的輔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絕整改的;
6.通過捏造、虛構等方式誇大或者縮小拍賣財產瑕疵,妨礙競買人公平競價的;
7.代競買人競買與其提供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相關的拍賣財產;
8.就司法拍實輔助工作範圍內工作向競買人收取費用的;
9.不服從執行法院監督、管理的;
10.工作中發生過錯造成嚴重後果的;
11.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其股東和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與其提供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相關的拍賣財產的;
12.其他應當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的情形。
被除名的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三年內不得被再次納入名單庫。
由被除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控股股東另外成立或者原被除名機構更名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三年內不得被再次納入名單庫。
五、其他事項
(一)申請機構需提交的材料
凡申請進入司法拍賣輔助備選機構信息庫的專業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並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兩份。
1.《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申報書》原件(見本公告附件);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
3.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實繳出資登記信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銀行流水等證明實繳資本情況的相關材料原件;
4.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的近三年機構在執業經營中無不良記錄、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實際出資人在執業經營中無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明;
5.執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複印件;
6.截至公告發布前一日,機構在冊的專職從業人員名單和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以及在本機構近1年的繳納社保情況證明材料原件;
7.2018年以來,機構作為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與法院籤訂的入駐合同及業績證明材料(需包含籤訂時間、項目內容等關鍵內容)和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納稅證明原件;
8.近三年機構榮獲相關行政部門或行業協會獎勵、榮譽稱號等證書複印件;
9.從事網拍輔助工作硬體設備相關證明材料;
10.特色優勢、增值服務、既往成功案例等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以上材料中註明須提交原件的,必須提交原件,其他材料須提交彩色複印件一份並加蓋本機構公章,且須一併攜帶原件予以現場審核;同時將所有申請材料的彩色掃描版(PDF格式)發送至本院執行局郵箱(szzyzhixingju@163.com),郵件標題註明機構名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如與事實不符、存在虛假信息,一經查實,將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二)申請時間及地點
1.時間:2020年10月15日—10月16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
2.地點: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C264室。
擬申請入庫機構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現場報名。郵寄報名資料、轉交報名資料、委託他人代為報名、電話報名等方式均為無效報名。
聯繫人:閆志新、劉丹妮。
聯繫電話:0557-3752204、3752205。
監督電話:0557-3752715。
附件:《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申報書》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9日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
申 報 書
單位名稱:
填寫日期:
申請書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單位系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符合《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名單庫的公告》中申請機構範圍及相關資質要求,不存在限制申請情況,現自願申請入選「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名單庫」,並保證本單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如申請材料與事實不符,存在虛假信息,本單位自願承擔一切不利法律後果。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籤字)(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承諾書
本機構自願申請從事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特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以下承諾:
1.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拍賣行業執業自律準則,按照客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受理宿州市兩級法院委託的網絡司法拍賣案件,自覺接受委託法院管理、監督;
2.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以任何形式誤導意向競買人,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不損害人民法院公正形象;
3.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審判秘密,不洩露當事人隱私;
4.在執業活動中不為自己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與委託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本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主動迴避;
5.依照委託協議開展拍賣輔助工作,未經委託法院同意,不將受託拍賣輔助工作轉包或分包給其它機構、組織或個人;
6.承擔現場勘查和看樣服務中自身人員、看樣人員的安全責任,對涉危現場提供充分的警醒標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7.保證申請時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無誤,如本機構資質條件、執業人員及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化、影響受理案件質量,將及時書面告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自律準則或該承諾的,自願接受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和其它法律責任。
承諾人:(法定代表人籤名)(單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