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9日下午
在上海市閔行區發生了一樁奇案
當天14時許,李偉(化名)沿著閔行區朱建路西北側人行道行走,三個小時後,有人發現他躺在路邊的綠化帶裡,送醫不治。
走得好好的
怎麼會在綠化帶裡死去?
警方調看了公共視頻
從法庭上播放的證據視頻看,當天14時39分,李偉出現在視頻畫面中,朱建路口人行橫道北側人來人往,還有輔警在執勤。
一輛白色的蘇牌小客車從南向北駛來,卷上路面的電線後,在馬路上轉了半圈,橫停在路中間。
而與此同時,在畫面左上方不引人注意的地方,李偉被電線彈到倏地彈起,斜斜地飛向道路綠化帶上空,撞上一根電線桿後墜落下去。
卷上路面電線的小客車車主葉某在法庭上說,他下車檢查後,車輛沒事,他自己人也沒事,就當作一次單車事故,立即開車駛離現場。
當天傍晚,警察打電話來,說他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葉某說,他一頭霧水,自己的車輛當時根本就沒有碰到人。
路面上平白無故
為什麼會橫著電線呢?
回看監控追溯後發現
這根電線是大約3個小時前
另一輛載重卡車拉斷的
法庭調查了解到
當天11點49分
周某駕駛滬牌重型貨車
拖掛重型平板半掛車
裝載的水泥預製板超高
預製板上方有鋼筋裸露
將路口的架空線拉斷
該架空線固定在
某電信公司所屬的電線桿上
電線被掛斷後
掉落在某公路管理所巡查範圍內
案發時架空線的離地高度為
447.3釐米
低於電信巡查要求的高度
當時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拉斷架空線事故,周某和無主電纜線所屬單位負同等責任。
一人的死亡
牽扯到了前後兩起事故
這樁奇案目前正在法庭審理當中
李偉家屬委託律師
將大貨車駕駛員周某及其所屬公司、
小客車駕駛員葉某、
兩輛車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
某電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
一起告上法庭
索賠包括律師費在內共計189萬餘元
然而,幾位被告卻在法庭上表示
自己很「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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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駕駛員周某:從我將電纜掛斷到死者出事,中間有兩個多小時,現場已經改變,我不應當承擔那麼多,具體由法院判決。
●周某所在公司:周某確係我司員工,事發時在履行職務。但如果法院認定周某有責任,我司也不認為周某應當承擔原告要求的50%責任。周某雖然將電纜刮掛在地,但周某沒有發現電纜落地,到死者死亡事發間隔3個小時,期間有車輛不斷路過,都可能導致線纜落地位置發生改變,(如果周某有責任)那麼將電纜位置發生改變的車輛也都應當承擔責任。該起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李偉系意外事故死亡,而且被告周某也不是該起事故認定書中的當事人(當事人系小客車駕駛員葉某),故公司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周某車險投保公司: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但我方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故,電線掉落與李偉死亡是兩個獨立件事,所以我司不承擔責任。
●小客車駕駛員葉某:事發時我是正常行駛,應當由我購買保險的公司承擔責任。周某將電線掛落地面,沒有及時處理。如果不是周某將電線掛落,我也不會碰到電線引發事故。我因為該事故行政拘留了一個月。我是正常行駛,沒有違規操作,我當時也沒有看見電纜。事發後我下車查看,並且有一個協管員也過來查看事故現場,我們都沒有發現死者李偉。我的車輛也沒有損壞,我不知道李偉死亡,我就走了。,如果我知道事發情況,我肯定會報警處理的。雖然我之前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但警方調查清楚後,拘留處分已經被撤銷了。
●葉某車險投保公司:葉某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2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發在保險期限內。我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雙方籤訂的保險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駕駛人員逃逸現場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在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內不予理賠。針對原告提出我司承擔30%責任,我方認為該事故為交通意外事故,並且被告葉某在行駛過程中無違法行為,屬於正常行為,我方不認可責任比例30%。
●被告某電信公司:對原告要求我司承擔責任10%不認可。根據事故認定書,李偉死亡系意外事故,我司不屬於事故認定書中載明的當事人主體,我司與本案無關,對死者死亡無因果關係,不承擔責任。
●被告路管所:該起事故與我們無關。我們在日常道路養護過程中,無原告指出的有清理路障的義務,只在應急情況下有清障職能,但是事發前我所並未接到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清障通報。我方與死者的死亡無因果關係,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目前,
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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