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交所網站發布通知,為了規範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以下簡稱紅籌企業)的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紅籌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交所就紅籌企業補充財務信息涉及的財務指標及其調節信息、調節過程的披露事項制定了《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披露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在科創板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的創新試點紅籌企業(以下簡稱紅籌企業)的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紅籌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4號—阿—科創板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並上市的紅籌企業,採用等效會計準則或境外會計準則編制首次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的申報財務報告,披露年度財務報告及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參照年度財務報告披露有關財務信息時,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等效會計準則,是指經財政部認可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的會計準則。
本指引所稱境外會計準則,是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美國會計準則。
第三條 採用等效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紅籌企業,應當根據《特別規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關鍵財務指標。
採用境外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紅籌企業,應當根據《特別規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重述財務報表(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利潤表、合併現金流量表和合併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採用等效會計準則或者境外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紅籌企業,應當以表格形式披露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和歸屬於母公司淨利潤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情況,包括:
(一)調節前金額、調節項目的性質及其金額;
(二)調節後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下的相應金額;
(三)對主要調節項目的解釋說明,包括紅籌企業實際採用
的原會計準則下的會計政策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準則差異、影響金額等;
(四)本所或者會計師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紅籌企業應當分類披露主要流動資產的期初、期末餘額和資產減值準備於報告期內變動情況、計提減值準備的方法。
對於存貨,應當披露主要的存貨類別金額,如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並披露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
對於與收入相關的應收款項,應當披露其帳齡情況並匯總披露按欠款方歸集的期末餘額前5大應收款項情況。報告期末存在與收入無關的應收款項且金額較大的,應當說明形成的原因及對回收風險的判斷情況。
第五條 紅籌企業應當分類披露生產用長期資產成本、累計折舊、累計攤銷和減值準備的期初、期末餘額和報告期內變動情況,並披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方法。
存在租入生產用長期資產的,應當披露租入資產的類別(按用途分類)及會計處理方法。
第六條 紅籌企業應當披露生物資產的類別及分類標準,並分類披露生物資產的期初、期末餘額。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披露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第七條 紅籌企業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研發活動費用化與資本化情況。對於資本化的開發支出,應當披露資本化的起始時點、依據及截至報告期末的研發進度情況。
第八條 紅籌企業應當按被投資單位披露對外權益投資(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和由金融工具準則規範的除外)的持股比例、會計核算方法、期初、期末餘額和報告期內變動情況。對於重要的對外權益投資,應當披露被投資單位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主要經營地及註冊地、業務性質;還應當披露被投資單位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淨資產、淨利潤和營業收入等。
第九條 紅籌企業應當披露所持各類金融資產的期初、期末餘額。按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應當披露其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按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債務工具,應當披露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
對發行的金融工具,如單項金額重大的,應當披露其基本條款特徵,並披露作為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確認的依據以及所確認金融負債、權益工具的期初、期末餘額。
第十條 紅籌企業應當披露因抵押、質押或凍結等導致權利受到限制,以及存放在境外且資金匯回境內受限的資產情況,主要包括資產類別、金額及相關受限情況,並充分提示風險。
第十一條 紅籌企業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股份支付計劃的基本情況、報告期內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金額及相關會計處理所涉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第十二條 紅籌企業應當分類列示預計負債期初、期末餘額及形成原因,並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未確認預計負債的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三條 紅籌企業應當根據產生收入的具體業務類型分別披露相關收入確認的會計政策,披露各類業務在報告期內確認收入的金額。報告期內存在來源於關聯方銷售收入的,應當披露來源於關聯方的銷售收入金額及其佔比。
第十四條 紅籌企業應當分類披露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情況。
第十五條 紅籌企業應當披露重要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稱、主要經營地及註冊地、業務性質、紅籌企業的持股比例、取得方式;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於表決權比例的,應當說明表決權比例及存在差異的原因;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對紅籌企業影響重大的,應當披露相關子公司的主要財務信息,包括淨利潤、淨資產、資產總額和營業收入等。
第十六條 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企業合併交易,紅籌企業應當披露其會計處理方法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紅籌企業應當按被投資單位披露商譽的期初、期末餘額和報告期內增減變動情況。商譽金額重大的,應當披露減值測試方法、所採用的重要假設、參數。如存在減值的,還應當披露減值準備的期初、期末餘額和報告期內增減變動情況。
第十七條 紅籌企業應當披露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重大非調整事項,分析其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十八條 前述第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相關信息,紅籌企業若已在其按照等效會計準則或境外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附註中披露的,無需另行披露。
第十九條 紅籌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界定關聯方,披露關聯方情況,並分類披露銷售、採購、租賃等關聯方交易情況以及報告期末存在的與關聯方應收應付款項餘額。
第二十條 紅籌企業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識別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並披露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及金額。
第二十一條 紅籌企業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披露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節的淨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第二十二條 紅籌企業按照本指引編制補充財務信息或差異調節信息,存在實際困難導致不切實可行的,可向本所申請調整適用,但應當說明原因和替代方案。本所認為不應當調整適用的,紅籌企業應當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除本指引規定事項外,如存在其他對投資者決策有影響的重要事項的,紅籌企業應當披露具體交易事項、判斷依據及相關會計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