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幗四美講堂
展女性四美,助鄉村振興
男女平等原則
是憲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也為保護婦女權利和利益
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
憲法裡有哪些內容和女性權利有關
一起來看
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但是考慮到尊重男女性別差異,我國還針對女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保障女性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專門保障婦女權益。
婦女還享有哪些權益呢?
★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婦女權利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婦女權益保障法》
○ 公平就業,同工同酬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 「特殊時期」照顧多
目前,北京、河南、陝西、浙江、江蘇等地規定了痛經假,允許女職工在特殊時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規定並不一致,有的規定只需提供醫療機構證明即可,有的則限定了工種,只允許「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從事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等工種的女職工休「痛經假」。
○ 單位不得限制女職工結婚生子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籤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反家庭暴力法》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明確,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基於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
落實男女平等憲法原則還需要做哪些工作?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郭延軍認為,要重點在執法上下功夫。已經制定的促進男女平等和保障女性權益的法律制度要能夠切實有效地實施。比如關於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治理,反家庭暴力法應儘快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將法律規定的告誡制度、庇護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等落實到位。在司法方面,涉及女性權益保障方面的案件比如涉性騷擾、就業性別歧視等案件都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司法機關應當研究和建立能夠平衡各方當事人權益且易於查清事實真相的舉證制度,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形成比較清晰的裁判標準。此外,要加強婦女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婦女自身要強化權利意識和男女平等意識,整個社會要真正樹立男女平等價值觀和踐行男女平等憲法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小楠認為,應加強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的規範化建設。在國家層面探索建立法律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建立評估機構,制定評估標準和程序,將男女平等原則納入法律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全過程。將性別與人權教育納入各級教育體系。從學前教育起,就應促進女孩和男孩之間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並共同分擔責任。還應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和落實婦女權益保障的政府責任。
✄ 圖文來源於中國婦女報、中國政府網、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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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讀懂國家憲法,這些內容和女性權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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