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武松兄弟案」碰上《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

2020-11-20 南昌西湖檢察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部《條例》被稱為既是「緊箍咒」,也是「護身符」。《條例》中規定的司法責任包括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今天西檢君就講講哪些是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也就是說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包含上述16種情形。怎樣算違反上述情形呢?

《水滸傳》第二十六回,武松順利監送了車仗到東京,完成任務後回到陽穀縣,就發現哥哥已死。哀慟之餘武松便懷疑武大是死於非命,於是找到團頭何九叔(負責驗屍),證實武大郎死於中毒。武松怒不可遏,第二天就帶著證人、證物到縣衙告狀。催著知縣去拿人,但縣吏畏懼西門慶的勢力,推說「凡命之事,須要屍、傷、病、物、蹤五件事全,方可推問得」,以證據不足,難以辦案為由駁回了武松的狀告。

此處,知縣收了西門慶的賄賂,在武松已提供人證、物證,明顯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下,以證據不足駁回武松的請求。該行為已屬於《條例》第七條所說的「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情節了。

還是這個知縣。《水滸傳》第二十七回,武松殺死西門慶和潘金蓮後,到縣衙自首。原文說「縣官念武松是個義氣烈漢,一心要周全他。」於是,聽了武松和眾人口供後,與令吏商議將大家的招狀重新做過。改作:「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因此,武松本是故意殺人,修改後成為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根據《條例》規定,縣官該行為便屬於「毀滅、偽造、變造、隱匿、篡改證據材料或者法律文書的」行為。

西檢君認為:如果一開始陽穀縣令就秉公執法,公正處理武大郎被殺一案,也就不會有武松殺西門慶和潘金蓮的案件發生,武松也不至於逼上梁山。可見,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故事未完,待續……

後記:《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自始至終體現嚴肅追責與依法保護有機統一,嚴格區分辦案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辦案責任。張軍檢察長說:「既不能因為責任追究不到位導致司法隨意,也不因為不當追責造成檢察人員縮手縮腳,不能擔當作為,反而使司法責任不能落實,貽誤監督辦案,進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法律公正高效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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