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甌海區住建局原局長受賄案一審宣判!受賄明細公布…

2020-09-09 樓市IN溫州

9月8日上午,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中共溫州市甌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溫州市甌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劉曉千受賄案。

經依法審理查明:

2016年至2019年,劉曉千在擔任溫州市甌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甌海區住建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其本人或夥同他人收受請託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53.8146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溫州市某建築公司項目經理陳松來與被告人劉曉千勾結,共同受賄401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6年,溫州某建築公司為增加公司營業收入,公司實際負責人向時任甌海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被告人劉曉千請託,希望劉曉千能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介紹工程業務,並承諾給予好處。劉曉千同意,並提議由被告人陳松來與其接洽。

之後,劉曉千、陳松來商謀,由被告人劉曉千利用職務便利為該公司介紹工程項目,被告人陳松來則以該公司職工的身份為掩護,以自己介紹工程可以獲取公司給予的業務費為名,從公司領取該公司給予劉曉千的好處費,被告人劉曉千、陳松來予以瓜分。

2016年至2018年,劉曉千在與房開公司負責人對接工作時,以要求房開公司落實區裡政策的名義,推薦由上述公司承包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築施工。

在被告人劉曉千的推薦下,該公司成功籤訂了甌海區域內多個項目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合同,該公司再將籤訂的工程以內部承包的形式轉包給其他公司施工,並收取管理費獲得利潤。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陳松來依靠被告人劉曉千的上述行為,從該公司領取共計401萬元的「業務介紹費」,並通過其女兒分給被告人劉曉千共175萬元,被告人陳松來分得226萬元。


二、2017年上半年,一集團開發一房產項目,並將該項目的施工承包給寧波一公司,被告人陳松來為了從該公司承包的項目中分得消防工程和水電安裝項目,向時任甌海區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被告人劉曉千尋求幫助。

被告人劉曉千通過對該集團不予辦理先行試樁手續和施工許可證等手段,使被告人陳松來成功承接該項目消防工程和水電安裝項目以及集團開發的另一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業務。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陳松來為了感謝被告人劉曉千的幫助,通過其女兒送給被告人劉曉千妻子50萬元,其妻子收受後告知了被告人劉曉千。


三、2017年7月,一集團取得梧田片區一單元地塊的開發權。

2017年11月,時任甌海區住建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被告人劉曉千利用職務便利,向其推薦由溫州某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樁基工程。兩方籤訂合同後,溫州某公司項目經理打電話告訴被告人劉曉千,將介紹業務的好處費交給其嶽父,被告人劉曉千同意。

2018年2月2日,溫州該公司為了感謝劉曉千的幫助,由項目經理通過妻子的銀行帳戶轉給劉曉千的嶽父30萬元。此後,在2018年6月至同年12月間,被告人劉曉千利用職務便利,先後為溫州該公司介紹了多個項目的樁基工程。

該公司為了感謝劉曉千的幫忙,於2018年7月12日至同年的12月6日間,由項目經理通過銀行帳戶四次轉帳給劉曉千嶽父共計160萬元。其收受上述190萬元,分次將錢轉給被告人劉曉千之子及兒子的女友用以購買商品房等用途。


四、2015年底,甌海區住建局存放在某銀行支行的部分物業維修金和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物業兩金)存款到期,該支行為使部分存款能夠續存,由該支行副行長通過劉曉千妻子向時任甌海區房產管理處主任、甌海區住建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的被告人劉曉千請託,並承諾支行以「客戶維護費」的名義給予好處,劉曉千妻子予以答應並將請託事項及支行承諾給予好處一事轉告被告人劉曉千,被告人劉曉千予以答應。後原存在該支行的7500萬元物業兩金再次續存。

2016年2月至2019年7月,為感謝被告人劉曉千的關照,該支行通過副行長等陸續向劉曉千妻子提供的他人銀行帳戶轉帳共計12.8146萬元,其妻均予以接受,並將情況告訴了被告人劉曉千。

法院判決情況:

劉曉千犯受賄罪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5萬元。陳松來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來源: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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