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佛法傳播的時期,內容的不同,佛教的戒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一.聲聞戒(別解脫戒)
二.菩薩戒(菩薩學處)
三.密乘戒(密續誓句)
一.聲聞戒
聲聞戒是小乘佛教戒律,是別戒,就是七眾弟子各別而受的,如在家人受五戒、八戒,出家人的沙彌、沙彌尼受十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戒,比丘、比丘尼受具足戒。佛弟子之所以分為七眾,是由於所受的戒法不同而來。按照這各別所受的戒法看來,不但有它們的深淺層次,而且是男女別別而受的。所以又稱別解脫戒。
1.在家五戒:佛教中的五戒是: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邪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這五戒,是佛門四眾弟子的基本戒,是佛教中最根本的戒律,是一切戒律的基礎。不論出家在家皆須遵守。
2.在家八戒:八關戒齋的簡稱。佛教指在家男女信徒於一日一夜中所受的八種齋戒法。一戒殺生,二戒偷盜,三戒淫,四戒妄語,五戒飲酒,六戒著香華,七戒坐臥高廣大床,八戒非時食。
3.沙彌沙彌尼十戒:沙彌及沙彌尼應受持的十戒,又稱沙彌戒、沙彌尼戒,或稱勤策律儀、勤策女律儀。即︰(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慾,(4)不妄語,(5)不飲酒,(6)不塗飾香鬘,(7)不歌舞觀聽,(8)不坐高廣大床,(9)不非時食,(10)不蓄金銀寶物。
4.式叉摩那六法戒:式叉摩那(正學女)所應受持的六種戒法。又稱六法、正學律儀。即︰(1)不染心相觸;(2)不盜人四錢;(3)不斷畜生命;(4)不小妄語;(5)不非時食; (6)不飲酒。
5.比丘、比丘尼具足戒:比丘及比丘尼應守的具足戒,在諸律中數目頗有出入,有比丘戒二二七條,二五○條;比丘尼戒三一一條,五○○條等說。凡要成為比丘或比丘尼的人,必須先受過沙彌戒。年滿二十歲至七十歲者,身體康健,剃去鬚髮,披上袈裟,遵行數百條戒律,而受過受戒儀式的人,才正式成為比丘(尼)。具體戒條略。
二.菩薩戒
菩薩戒,指大乘佛教所受持的三聚淨戒,即:
(一)斷一切惡的攝律儀戒;
(二)積集一切善的攝善法戒;
(三)攝受一切眾生的饒益有情戒。
(一)攝律儀戒
關於攝律儀戒,《佛學大辭典》:「【攝律儀戒】……即遵守佛教制定之各種戒律,積善防惡;為七眾(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所受之戒,其戒律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可見,攝律儀戒就是遵守佛家四眾具體的戒律的意思。這些戒律可以幫助我們積善防惡。《釋門歸敬儀•卷上》認為攝律儀戒能斷舍諸惡,為法身之因。其具體內容與聲聞戒(別解脫戒)內容相同。
(二)攝善法戒
誓願實踐一切善法之戒。又作受善法戒、攝持一切菩提道戒、接善戒。即修習一切善法、圓滿菩提所修的律儀戒,是修善門,以修身、口、意的善業回向無上菩提,如常精進、供養三寶、心不放逸、行六波羅蜜等。一旦犯過,則要如法懺悔,重新立願,發菩提心,長養一切諸善法。釋門歸敬儀卷上謂此戒勤修善法,為報身之因。
六波羅蜜,也稱六度,是菩薩的行為。六波羅蜜是古印度話(parami),意思是度到彼岸;另一個意思是完成了事情。凡夫在生死苦海中浮沉,一旦遊到岸邊,登上陸地就安全、安穩,絕不會再度的在生死海中浮沉,所以稱為度到彼岸。佛陀說眾生在生死苦海中飄浮,沒法遊到安全之陸地上,比喻修行者斷除了煩惱,就是已經出離了生死輪迴,到達沒有生死之彼岸,稱為波羅蜜。發菩提心者,必須修種種的六度萬行,以完成他成佛之願。六度就是六波羅蜜,也既是所謂的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和智慧。
1.布施波羅蜜,又作施波羅蜜、檀那波羅蜜、布施度無極。有財施、法施(教以真理)、無畏施(除去眾生恐怖,使其安心)三種,能對治慳貪,消除貧窮。
2.持戒波羅蜜,又作戒波羅蜜、尸羅波羅蜜、戒度無極。持守戒律,並常自省,能對治惡業,使身心清涼。
3.忍辱波羅蜜,又作忍波羅蜜、羼提波羅蜜、忍辱度無極。忍耐迫害,能對治嗔恚,使心安住。
4.精進波羅蜜,又作進波羅蜜、毗梨耶波羅蜜、精進度無極。實踐其他五德目時,上進不懈,不屈不撓,能對治懈怠,生長善法。
5.禪定波羅蜜,又作禪波羅蜜、禪那波羅蜜、禪度無極。修習禪定,能對治亂意,使心安定。
6.智慧波羅蜜,又作慧波羅蜜、般若波羅蜜、明度無極。能對治愚痴,開真實之智慧,即可把握生命之真諦。
(三)饒益有情戒
發心行菩薩道者,一定要發利益一切眾生之心,以一切善法、資財、神通等利益有情。菩薩行者起瞋心後,就不想利益眾生,他應戒掉此噁心,生起利益眾生之心,稱為饒益有情戒。又稱攝眾生戒。是以慈心攝受利益一切眾生,屬於利生法門。《菩薩地持經》卷四列舉出十一種饒益眾生的方法,即:
1.與作助伴
(1)助伴事業: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
(2)助伴有苦:於諸有情隨所生起疾病等苦,瞻侍病等,亦作助伴。
2.說諸法要
又諸菩薩,依世、出世種種義利,能為有情說諸法要,先方便說,先如理說,後令獲得彼彼義利。
3.了知恩報
又諸菩薩於先有恩諸有情所,善守知恩,隨其所應,現前酬報。
4.救護怖畏
又諸菩薩於墮種種獅子、虎狼、鬼魅、王賊、水火等畏諸有情類,皆能救護,令離如是諸怖畏處。
5.開解愁憂
又諸菩薩於諸喪失財寶親屬諸有情類,善為開解,令離愁憂。
6.施與資具
又諸菩薩於有匱乏資生眾具諸有情類,施與一切資生眾具。
7.如法御眾
又諸菩薩隨順道理,正與依止,如法御眾。
8.求隨心轉
又諸菩薩隨順世間事務言說,呼召去來,談論慶慰,隨時往赴,從他受取飲食等事。以要言之,遠離一切能引無義違意現行,於所餘事心皆隨轉。
9.顯實功德
又諸菩薩若隱若露,顯示所有真實功德,令諸有情歡喜進學。
10.調伏有過
又諸菩薩於有過者內懷親暱,利益安樂,增上意樂,調伏訶責,治罰驅擯,為欲令其出不善處,安置善處。
11.示現神通
又諸菩薩以神通力方便示現那落迦等諸趣等相,令諸有情厭離不善,方便引令入佛聖教,歡喜信樂生稀有心,勤修正行。
根據諸戒本的記載,大乘菩薩戒的戒相,有十重四十八輕戒、六重二十八輕戒等。
所謂十重四十八輕戒,即:
十重戒:
1.殺戒(不斷一切生命);
2.盜戒(不竊他人財物);
3.淫戒(守禮自慎,不行淫慾之事);
4.妄語戒(言常誠實,不以虛妄誑他);
5.酤酒戒(酒能昏神亂性,故不酤);
6.說四眾過戒(不說在家出家菩薩、比丘比丘尼之罪過);
7.自贊毀他戒(不自矜謗他);
8.慳惜加毀戒(不慳惜財、不毀謗法,悉舍所有);
9.嗔心不受悔戒(不起嗔心,接受他人追悔);
10.謗三寶戒(恭敬尊重佛法僧三寶而不敢毀謗)。
四十八輕戒:
1.不敬師友戒,又稱輕慢師長戒、不敬師長戒、敬事師長戒、不得憍慢師長戒、敬事尊長戒。謂應謙卑、敬讓師長、善友,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德、同學、同行、同見等,應禮拜問訊,不生憍慢、痴嗔之心。
2.飲酒戒,又稱不飲酒戒、不得飲酒戒。以飲酒能使人放逸,易生無量之過失,故制此戒。
3.食肉戒,又稱不食肉戒、不得食肉戒。謂為不使大慈悲佛性之種子斷絕,故不得食用一切肉類;然若身患重病,以之作為藥用,則不在此限。
4.食五辛戒,又稱不食五辛戒、不得食五辛戒。謂禁止食用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蕖等五種刺激性食物,以免妨礙行持修道。
5.不教悔罪戒,又稱不舉教懺戒、舉罪教懺戒、不教悔戒、不得不教悔罪。謂有過失即應懺悔,否則益發增長其過失。
6.不供給請法戒,又稱不教請法戒、住不請法戒、供師請法戒、不供給不請法戒、不得不供給請法戒。謂對於法師、同學等,應殷勤禮拜供養,供給飲食、床座、醫藥等一切所須,並常聽聞其說法。
7.懈怠不聽法戒,又稱不聽經律戒、不能遊學戒、聽法諮受戒、不聽法戒、不得懈怠不聽法戒。謂不應懈怠於聽受經律。
8.背大向小戒,又稱不背大乘戒、不得背大向小戒、背正向邪戒。謂不得違背大乘經律,反而受持小乘、外道之經律。
9.不看病戒,又稱不瞻病苦戒、瞻給病人戒、不得不看病戒。謂若見病者,應予看護療養。
10.畜(蓄)殺眾生具戒,又稱畜諸殺具戒、畜殺生具戒、不畜殺具戒、不得畜諸殺具戒。謂不得蓄集刀杖、弓-箭、矛斧、羅網等殺生之器具,否則障阻慈悲之行。
11.國使戒,又稱通國入軍戒、通國使命戒、不通國使戒、不得故作國賊戒。即禁止通敵做叛國賊。
12.販賣戒,又稱傷慈販賣戒、惱他販賣戒、不惡販賣戒、不得作販賣戒。謂禁止營利、販賣六畜等,否則有損慈悲之心。
13.謗毀戒,又稱無根謗人戒、無根謗毀罪、不毀良善戒、不得無根謗毀戒。系禁止虛構事端毀謗他人。
14.放火燒戒,又稱放火損燒戒、放火損生戒、不輒放火戒、放火戒、不放火損燒戒。謂不妄燒山林及一切有主之物等。
15.僻教戒,又稱法化違宗戒、不僻教授戒、不得邪僻教他戒。指應教化外道、惡人等,使其受持大乘教律。
16.為利倒說戒,又稱惜法規利戒、貪財惜法戒、無倒說法戒、倒說法戒、不得惜法規利戒。指講經說法之時,不得為財利之故,而顛倒經律文字之真義,以免毀謗佛法僧三寶。
17.恃勢乞求戒,又稱依官強乞戒、依勢惡求戒、不橫乞求戒、惡求戒、不得依勢乞求戒。謂不得為自身財利、名譽之故,攀附權勢,仗勢強取他人財物。
18.無解作師戒,又稱無知為師戒、虛偽作師戒、不詐作無師戒、無所知為他師戒、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指未通解戒律之因緣者,不得妄作他人之師。
19.兩舌戒,又稱鬥謗欺賢戒、鬥諍兩頭戒、不鬥兩頭戒、離間語戒、不得兩舌戒。謂不得造作離間他人之言語。
20.不行放救戒,又稱不能救生戒、不救存亡戒、放救報恩戒、放生戒、不得不救眾生苦戒。謂見六道眾生之苦,應予放生、救濟之。
21.嗔打報仇戒,又稱無慈酬怨戒、不忍違犯戒、忍受違犯戒、以嗔報戒。謂禁止怨仇報復,否則非但有傷慈悲、忍辱之心,復更冤冤相結,仇怨無窮。
22.憍慢不請法戒,又稱慢人輕法戒、下心受法戒、憍不受法戒。謂不得自恃聰明、富貴等,而輕慢先學之法師,懈怠於從其諮受經律。
23.憍慢僻說戒,又稱輕新求學戒、輕蔑新學戒、好心教授戒、慢心倒說戒。謂對於新學者前來諮問經義時,不得輕蔑、憍慢之。
24.不習學佛戒,又稱怖勝順劣戒、不專異學戒、習學異道戒。指不學習佛教正法,反而學習異學外道之教法、儀則等,即已違背出離之要道。
25.不善和眾戒,又稱善御眾物戒、為主失儀戒、用三寶戒。指為眾之主者,應以慈心消弭眾人之鬥諍,並善於守護三寶之物。
26.獨受利養戒,又稱待賓乖式戒、領賓違式戒、主客同利戒、不差僧次戒。謂若有新到之客僧,先住之舊僧不應獨受利養,而應禮拜迎接,供給房舍、臥具、飲食等。
27.受別請戒,又稱受他別請戒、不受別請戒。謂眾僧若各別受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如是易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
28.別請僧戒,又稱故別請僧戒、自別請僧戒、別請戒、不別請僧戒。謂道俗菩薩、施主等若齋請僧眾,應次第而請,始不失平等心。
29.邪命自活戒,又稱惡損生戒、邪命養生戒、不作邪命戒。即禁止不由正道,而以邪曲之方法營生,如販賣女色、佔卜吉兇等邪命之法。
30.不敬好時戒,又稱違禁行非戒、詐親害生戒、不作邪業戒。指於三齋月、六齋日等,應恭敬神、佛、長老,不行非法邪妄之事。
31.不行救贖戒,又稱見厄不救戒、不救尊厄戒、救贖危苦戒。謂見有外道惡人販賣佛菩薩像、經卷、僧尼,乃至發心修菩薩道之行人等,皆應盡力救贖。
32.損害眾生戒,又稱畜作非法戒、橫取他財戒、不畜損害戒、畜非法器戒。系禁止有損慈悲之事,如販賣刀箭等殺具、畜養貓狗、因官形勢求覓錢財等六事。
33.邪業覺觀戒,又稱觀聽作惡戒、虛作無義戒、不行放逸戒、鬥戰嬉戲戒。謂鬥戰、嬉戲、卜筮等,有亂正道,皆非正業,故不宜觀聽。
34.暫念小乘戒,又稱堅持守心戒、退菩提心戒、不念餘乘戒、退心戒。謂若起一念二乘外道之心,即退失菩提心,故禁制之。
35.不發願戒,又稱不發大願戒、發願希求戒、不發誓願戒。謂菩薩應經常願求勝事,若不發願,則求善之心難遂,故制此戒。
36.不發誓戒,又稱不起十願戒、不生自要戒、作誓自要戒、不誓堅固心戒、不發大誓戒。謂初修行者心意較弱,宜須防範,故鬚髮十大願,以期戒行清淨;若不發十大願,則犯此戒。
37.冒難遊行戒,又稱故入難處戒、隨時頭陀戒、不入難處戒。謂修苦行乃至夏坐安居,皆不得入虎穴、蛇窟等易生危難之處。
38.乖尊卑次序戒,又稱眾生乖儀戒、坐無次第戒、尊卑次第戒、次第戒。謂座位之次第須依尊卑次序,不可乖違儀節。
39.不修福慧戒,又稱應講不講戒、不行利樂戒、福慧攝人戒、布施受戒。謂福、慧應並修,除建立僧房、佛塔等,尚須經常讀誦、講說經律,教化眾生。
40.揀擇受戒戒,又稱受戒非儀戒、攝化漏失戒、不擇堪受戒、簡授戒。謂不以噁心、嗔心摒棄有心受戒者,除犯七逆罪者外,皆得以導之受戒。
41.為利作師戒,又稱無德詐師戒、惡求弟子戒、具德作師戒、為利授戒。謂不得為名聞、利養之故,貪利於弟子,訛解經律,並為之授戒。
42.為惡人說戒戒,又稱非處說戒戒、說戒簡人戒、言人說戒。惡人,此處指未受菩薩戒者,此種人徒然沉浮生死而未遇佛法僧三寶,與木石無異,若於正式受戒之前即預先為其說戒,則恐其將來受戒時,心念散漫輕忽,不知殷重。
43.無慚受施戒,又稱故毀禁戒戒、故違聖禁戒、不故毀犯戒、破戒受施戒。謂毀犯正戒而無慚愧心者,與畜生、木頭無異,為佛法中之賊,不得受施主供養。
44.不供養經典戒,又稱不敬經律戒、不重經律戒、供養經典戒、不供養戒。謂應受持、誦讀、書寫、供養經典。
45.不化眾生戒,又稱不化有情戒、悲心唱導戒、不教化眾生戒。謂應教化一切眾生,使其發菩提心,盡受三歸十戒。
46.說法不如法戒,又稱說法乖儀戒、敬心說法戒。謂說法、聽法皆應遵照行儀。
47.非法制限戒,又稱非法立制戒、不立惡制戒、憍慢破法戒。謂國王、百官不應妄設規定,限制三寶,破滅佛法之戒律。
48.破法戒,又稱自壞內法戒、自破內法戒、愛護正法戒、破法因緣戒、令他得損惱戒。謂僧團之內,若有犯罪者,應依內法懲治,不應向白衣外人說其罪情,令遭王法懲治;否則即犯此戒,有失護法之心。
六重二十八輕戒,即:
六重戒:
1.殺戒。
2.盜戒
3.大妄語戒。
4.邪淫戒。
5.酤酒戒。
6.說四眾過戒。
二十八輕戒:
1.不供養父母師長戒
2.耽樂飲酒戒
3.不瞻病苦戒
4.見乞不與戒
5.不承迎禮拜尊長戒
6.見他毀戒心生憍慢戒
7.不持六齋戒
8.不往聽法戒
9.受僧用物戒
10.飲有蟲水戒
11.險難獨行戒
12.獨宿尼寺戒
13.為財打人戒
14.以殘食施四眾戒
15.畜貓狸戒
16.畜獸不淨施戒
17.不畜三衣缽杖戒
18.作田不求淨水陸種處戒
19.販賣鬥秤不平戒
20.非處非時行欲戒
21.商賈不輸官稅戒
22.犯國制戒
23.得新食不先供三寶戒
24.僧不聽輒自說法戒
25.在五眾前行戒
26.僧食不公分戒
27.養蠶戒
28.行路見病捨去戒
三.密乘戒
凡修學金剛乘,先依止上師,受學四種加行,依之修持,以便積聚懺罪。次則請師灌頂,已得無上密乘之灌頂者,即得三昧耶戒。三昧意耶即誓願之意。凡與三昧耶誓願相觸犯者、不相應者、障礙成就者、皆當禁之!忌之!所以密乘戒律,又稱三昧耶戒,三摩耶戒、秘密三昧耶戒、佛性三昧耶戒、三昧耶佛戒,略稱為三戒。乃立於三三平等一致之理,以眾生本有之清淨菩提心為戒體,法界無量之萬德為行相的秘密真言戒。為真言行者為止惡修善所修,戒法通顯密諸戒,即含攝五戒、八戒、具足戒等,而歸於『眾生諸佛平等一如』之一戒。
三昧耶戒,乃修學秘密金剛乘行人所應受持。此戒可以從最基本的十四根本墮、八支粗罪、五方佛戒等,甚至談到一百一十萬條的三昧耶戒。而其中最主要有五種:
(一)金剛乘根本十四墮之三昧耶戒;
(二)金剛乘八支粗罪三昧耶戒;
(三)五方佛之三昧耶戒;
(四)身、口、意二十七支三昧耶戒;
(五)二十五支分三昧耶戒。
(一)金剛乘根本十四墮
是破三昧耶戒的根本罪。即:
1.不敬金剛師:
於三恩具足之金剛上師,全心輕輕蔑,擾亂其心,此為諸罪門中最重,故說為第一根本墮。
金剛上師為傳授灌頂、口傳及直指教授之師,以其全依內續之修法而作傳揚,故具足三種恩德;此外,復有傳授直指心性口訣教授之金剛上師。於如是之上師不加尊重,以身、語實作或意想,遠悖師教,於上師之親眷中作損惱擾亂,即成首一最極重大之根本罪。由此罪招感惡業勢力之厚重,故說為十四根本罪之首。
金剛上師為一切諸佛之心要體性,是為弟子信敬讚嘆之正所緣,一切道位及果位之功德,皆依行者與上師之關係而出生。為弟子者,若任隨自身與不可替換之金剛上師間之關係,由前述之法而毀壞,則不論行者作何修習,亦僅成受生汝渣之因;是而,行者於此必需極為般重謹慎。
2.違逆佛語:
於上師開示善逝闡明取捨之言教,由惡行明知故作違逆,即成第二墮。
善逝之言教明示取捨之道,其與行者上師之教誡相順。三藏及四續皆為善逝之言教,輕棄此等正法,為違越三種學處,或於他人前現出此等違反佛語之行為,其厚重乃為次於不敬金剛上師之墮罪。
3.輕蔑金剛兄弟:
緣總、遠、近及內法友生憎恨、妒嫉、輕侮等,乃為第三墮。
總而言之,一切眾生皆為我輩之親友,較親近者為已改佛法正道之親友,再者則為已入金剛乘之時親友,以彼等猶如同父之兒女。曾同壇受灌者,則如同一父母所出之兒女。此中,先得灌者為兄長,於同一壇城俱時得灌者乃如孿生子。若行者緣此或親或疏之金剛兄弟,心懷嗔恨,或由妒心發身、語業傷害彼等,或作惡語辱罵,與彼爭執,或說彼過,皆成第三墮罪。復於內金剛親眷兄弟慎加殷重特為重要,若由種種加行於彼捶打辱罵,定當積集極難淨除之惡業。
4.舍慈心:
欲見眾生遠離安樂,內心於彼捨棄慈心,即為第四墮。
欲見任何有情眾生遠離安樂,心中於彼等失慈憫心,便是第四根本墮。境者可為單一或眾多之有情,心願彼等失欲安樂,遭逢不幸痛苦,離棄彼輩,毫無慈心,即成第四墮罪。
5.失菩提心:
捨棄為眾生發起之菩提心,即成第五墮。
6.不敬他宗法:
毀謗尋道之外道宗見,入道之聲聞、緣覺宗見,及大道大乘宗見,即為第六墮。
假若行者非有意欲導彼上進,而於一切佛教內道或非佛教之外道,特於彼等現正尋求聖道,或現正修習令彼能獲正解或自在之法門者,不加尊重,即為此墮罪之首一相。次者為不敬已入出離生死輪迴之聲聞道及緣覺道者;第六根本墮復與趣入離二邊之大乘大道者有關,若說此等正道之宗見不實無義,復於彼修法外現不敬,即成根本墮。
7.洩露密法:
於非器、非圓滿、非儀軌、失壞及畏懼深法者,開示秘密法,此為第七墮。
於一等心力未成熟者,傳授真言密法,即為根本墮罪。心力未熟者乃謂一等未圓滿前行修習者、未得授權者、修持不圓滿者、未得上三灌頂者、得灌頂然失壞誓句者、畏懼甚深道者並如聲聞及緣覺者。彼等到心未成熟,不堪接受密法,若於此輩顯示密咒之法物及其密義,令彼人卻信心,即為第七墮。
8.輕蔑諸蘊:
輕毀損苦五蘊五佛體,即為第八墮。
於內續金剛乘修法中,五蘊被視為五佛。於灌頂時,色身乃為一切悅意供養及生樂之依處,依藉此身即能現證智慧。若不明此義,執色身為生苦之源,復以身,語貶損色身,如實作截斷身肢等事,即成第八墮罪。
9.懷疑正法:
懷疑根、道、果之本來清淨解脫自性,說為第九墮。
根、道、果等一切內義皆被說為自性圓滿,清淨無二光明菩提心,此即本無清淨因位如來藏。若執此正法之道唯能引導行者趣向較快樂之境地,然乏成辦佛性圓滿覺悟之究竟功用,復於此起疑失信,即成第九根本墮。
10.十怨具足不渡脫:
於十怨具足時,雖具堪能而不渡脫,或示以仁慈。
此誓句是與損害正法之事有關,此即:三寶之有色身之怨敵,特於與行者之上師為敵者、不還淨失博學壞誓句者、已受持密咒之見行後生邪見者、違反密咒見行者、於上師及金剛兄弟生嗔心者、未得允許擅自修習真言密法者、損惱有情者、清淨奉持三昧耶戒者,及數數積集重大惡業者,此等有情可以甚深大悲而渡脫之。此九因任隨其一,定必感生苦報;此等有情當決定墮落三惡道中,身受其惡行所招之難忍苦果。連同造彼惡業者決定受果之義。即共為十怨,若具足十怨隨一,特於若具渡脫之力而不實行,即成第十墮罪。
11.分別正法:
分別計度有、無事及離名之義為實,此即第十一墮。
若行者僅憑藉分別慧力,以固意度認識無作根本空性,有或非有之事。若行者唯依自身分別意想界限之臆度,執此世智知解為究竟義,即成第十一墮罪。
12.令他信心退失:
不成滿具足三信有情之所求,不守護自心,復作欺誑,即為第十二墮。
三信為:由意念三寶功德而生之「淨信」、欲同證此功德之「證信」,及一心堅信之「不壞信」。若行者於此等具足三信,欲求修法之助益者,雖有助彼之力然不加助護,即成第十二墮。複次,行者若不守處意,行為低劣,語言粗惡,欺誑他人令彼信心退轉失壞,就構成第十二條墮罪。
13.不如法依止三昧耶物:
適時不依止所需之誓句法物,此為第十三墮。
在金剛乘之法會,如於會供輪及其他特殊法會之中,與會大眾皆視如勇父及空行母眾皆具有鈴、杵等密咒法器,受用五肉、五甘露,唱祈願頌歌,依三昧耶之所需作舞蹈。若於此時,執聲聞及緣覺之見,或由此見拒絕受用參與,即成墮罪。
14.不敬智慧女性:
於總別智慧女眾,正作或暗作不敬,令彼女得悉此事即為第十四墮。
此十四種行為,能毀損道根,增強惑苦。
(二)金剛乘八支粗罪
1.依止未經灌頂誓句而成熟之明妃;
2.於會供輪時起紛爭;
3.於未得授灌之明妃處求取甘露;
4.於具量法器不開示密咒;
5.教示非為具信者所請問之法;
6.與聲聞行者共住滿七日;
7.未證智慧瑜伽而自詡為密積瑜伽士;
8.於非器前說法。
此為八種粗罪。
(三)五方佛戒
三昧耶戒根本之十九戒,分屬五方佛。
1.毗盧遮那佛六戒: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學律儀、學攝善法戒、學饒益有情戒;
2.不動佛四戒:持鈴、持杵、自觀為佛、恭敬上師;
3.寶生佛四戒:財施、法施、無畏施、慈施;
4.阿彌陀佛三戒:作密、行密為一法,瑜伽密、無上瑜伽密為一法,三乘為一法,護持不諍;
5.不空成就佛二戒:受持前四部戒,盡力供養。
(四)身、口、意二十七支分
根本誓句與根本上師之身、語、意相順,由於身、語、意三門各具外、內、密之誓句,故其數量共為二十七條。此等根本誓句之體性實為證知自身三門與諸佛之總集體性無別,此如欲證悟根本上師之身、語、意與三金剛無異。「上師」一詞究竟意指「尊重」,於此可釋為上師誓句之重要性;故而,若任隨彼等失壞,即難以還淨。藏語「喇嘛」一詞,意指「無上」,其與「上師」同義。
「身」之九種誓句中,
前三「外誓句」為:斷除盜、淫、殺。
三種「內誓句」為:斷除謗金剛親眷,如前所釋,此中包括行者自身、謗法與謗他補特迦羅及捶打自身、強令自身忍受不必要之勞苦,如作猛厲之苦行等。
三種「密誓句」為:斷除聲打或欲聲打金剛親眷兄妹之身(此中包括以惡語毀謗或抨擊彼等所穿戴之莊嚴飾物)、褻瀆上師之明妃、踏上師影及於上師前作身語之放逸行。
「語」之九種誓句中,
前三「外誓句」為:斷除妄語、兩舌、惡口。
三種「內誓句」為:斷除謗說法師、謗思惟法義者、謗修習本性實義者。
三種「密誓句」為:斷除不敬金剛兄妹之語、於上師之行義作惡語、不敬上師之教誡及其親眷之語。
「意」之九種誓句,
前三「外誓句」為:斷除貪取心、損害心、邪見。
三種「內誓句」為:斷除放逸邪行、邪修習(如離昏沉、掉舉、散亂等障而修)、常邊、斷邊及見取等邪見。
三種「密誓句」為:斷除於晝夜三時懈怠保任見、修、行之觀察、不意念本尊保任本尊觀、不修上師瑜伽及不慈憫眷親明妃及金剛兄妹。
此即身、語、意之外、內、密二十七誓句。
(五)二十五支分三昧耶戒。
1.五所行:渡脫、和合、不與取、妄語及綺語,此為五種應修事。
2.五不斷:貪、嗔、痴、慢、嫉,此五不可斷。
3.五忍取:大香、小香、大血、腦髓與菩提,此五應受取。
4.五所知:五蘊、五大、五境、五根與五色,此五應知為本尊。
5.五所修:佛、金剛、寶、蓮花與事業,此等五部應事修。應於適宜時,具足覺作修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