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市法院公布一起博士學位被撤銷的行政案件。東北大學博士「因被指博士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而被校方撤銷學位,即便是本人上訴不服判決仍被駁回,至此這件事也算終於落下了帷幕。
這位博士雖然已經畢業10年,但因博士學位論文抄襲,還是被網民揪了出來...
徐某是東北大學2003級博士研究生,2008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2016年12月,網上有人反映徐某博士的學位論文,一字不改地抄襲了來自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成果《企業動態聯盟風險的管理機制和防範體系》(張青山等著,中國經濟出版社)一書,多家網絡媒體也進行了公開報導,引起學術界熱烈討論。
目前在知網仍能搜到 圖源:知網截圖
作為徐某博士學位的授予單位,東北大學在得知以上報導內容後,啟動對徐某博士學位論文涉嫌學術不端的調查,並成立了調查組。2017年1月19日,東北大學學術委員會向原告徐某郵寄《告知書》。
校方的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了核實,通過對徐某博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內容的逐條對比,發現徐某博士論文涉嫌抄襲裴某、遊某、柴某某和遊某某的4篇碩士學位論文,其博士學位論文與他人已獲得學位的學位論文或已發表的學術論文在內容上出現大量重複現象,且重複內容大部分未標註引用,認定其行為存在抄襲現象,並由此形成了調查報告,認定徐某博士學位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
2018年4月18日,該大學作出《關於撤銷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認為徐某博士學位論文存在嚴重抄襲,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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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徐博士不服,將此情況訴至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徐某認為東北大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在調查過程中,程序嚴重違法,要求某大學撤銷原決定。這就引出了本案件的爭議點:
其一:徐某認為,涉嫌抄襲的四篇碩士學位論文同其博士學位論文系同一科研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其享有對相關成果的使用權及著作權。上述科研項目是指從2001年1月開始,至2005年1月結題的科研項目。該項目包括他在內共有10名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參與。該研究項目的研究成果屬於課題組成員共同所有,他的博士論文引用該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屬於學術範圍內的正常使用。
對此,院方認為對於學術成果的使用和對在先發表論文文字的使用並非同一概念,雖然法律並未明確界定「抄襲」的含義,但依據《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保護的相關規定及公眾對「抄襲」的普遍認知,對於在先公開發表的文字作品中的文字,若未標註引用而直接使用應屬「抄襲」。
其二:徐某認為,東北大學僅是因為部分學術論壇及網站上出現了關於他的論文抄襲的帖子,就啟動調查,並且拒絕告知其調查組成員、拒絕向其提供認定其博士論文構成抄襲的結論報告、拒絕聽取其陳述,非法剝奪了他的合法權益,且東北大學所適用的《學術不端行為查處工作實施細則》系違法通過。
院方回應:依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對學術不端行為依據舉報啟動調查程序或媒體公開報導、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主動啟動調查程序,被告依據匿名舉報及公開網站的披露啟動對原告涉嫌論文抄襲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其說法。但被告在調查過程中履行了告知、聽取陳述、申辯及告知原告申請迴避權等相關程序,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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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次學術不端的判定事件,引發我們思考的是:同一課題組的研究成果,是否可用於自寫論文?知乎上也存在這樣的提問:我的畢業論文和課題組發表論文寫同一個實驗,同一套數據。只要查重通過就沒關係嗎?(已發表論文沒有掛名,數據是課題組一起做的)
網友紛紛給出以下回答:
由此看來,大部分人的觀點傾向於,可以使用你所在課題組已發表論文(有你掛名)中的實驗數據,但如果你大篇幅使用其研究成果中的相同研究方法及結論,這樣是會出現問題的。總而言之,如果使用課題組的論文數據,可以先詢問導師的意見,再者一定要標註清楚來源,不要妄想模糊出處,到了查重時期發現問題,才不得不修改,那就為時已晚了。
本文綜合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瀋陽日報、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