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對梁某興等1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對首犯梁某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保險詐騙罪、騙取貸款罪7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6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八年以下不等刑期。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某興以血緣、姻親、職務關係為紐帶,網羅家族及社會閒散人員集結成夥,並成立臺安縣萬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均為其實際控制的企業。
2010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梁某興、郝某、王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在臺安縣多次實施毆打他人等違法犯罪活動。
2013年5月,被告人梁某興購買了臺安大市場,在其控制臺安大市場期間,網羅被告人田某元、王某民為經理、被告人李某北、王某、何某為保安,開始對臺安大市場業主,收取高昂物業費、「外攤費」、衛生費,實施了一系列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自2013年5月至2017年年末,梁某興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臺安大市場,強迫交易金額總計人民幣500餘萬元。在此期間,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興為組織、領導者的人員較為穩定、骨幹成員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某興網羅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臺安大市場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鞍山市臺安縣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及部分媒體旁聽了宣判。
來源:北方晨報
遼瀋晚報、聊沈客戶端編輯 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