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朱璐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博興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原中隊長朱璐以涉嫌受賄罪向博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璐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朱璐,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博興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報導:
日前,中共博興縣紀委監委對博興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原中隊長朱璐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朱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服務管理對象的宴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購物卡、消費卡;違反工作紀律,為娛樂服務場所進行非法活動充當「保護傘」;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
朱璐身為人民警察,背離人民公安為人民的根本宗旨,喪失紀法底線,膽大妄為,執法犯法,將憲法法律賦予的執法權用於權錢交易,多次向服務管理對象洩露工作秘密,為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九大之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博興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批准,決定給予朱璐開除黨籍處分;由博興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交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朱璐簡歷
朱璐,男,漢族, 1985年10月生,店子鎮辛朱村人,大學文化程度,201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8年7月在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海河派出所工作;
2013年3月在博興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工作;
2019年2月任博興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一中隊中隊長;
2019年9月至今任博興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二中隊中隊長。
來源丨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