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11月13日晚間,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天環境」)發布公告稱,公司於 2019 年 12 月 12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150 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經查,北京證監局發現博天環境於 2019 年 6 月 10 日收到涉及仲裁的相關通知文件,上述仲裁涉及金額已超過博天環境 2018 年經審計淨資產的 10%,屬於應當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博天環境未能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問題。另外,博天環境在其他公告中關於公司未涉及重大仲裁事項的表述與實際不符,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的問題。
博天環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提醒博天環境提高規範運作水平,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博天環境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編輯 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