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休假,應該說我們生活中最期待的事情了,尤其是對於上班族來說,那更加如此。而休假,除了法定節假日、年休假等假期外,周末也是重要的休假時間。
的確,工作是勞動者的本職,但休息權也是我國《憲法》、《勞動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時間。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以及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時間。
這時,有的勞動者就有所疑問了,同為上班族,有的人雙休,有的人單雙休,有的人單休,而有的人甚至沒有休假!除雙休以外的工作制,是否都合法呢?那麼,現在我們就具體來看看。
我國實行標準工作制為五天八小時,我國正式確立五天工作制(標準工時制),不是說所有企業都實行五天工作制,而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原則。
依法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其實,一周休一天也是合法的。但是用人單位要保證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且至少一周安排休息一天。也就是說安排一周只休一天的單位應該縮短每天的工作時間:40/6=6.6個小時,約等於每天上班6個半小時。
同時,我們也不要認為非標準工作制時單位就可以安排勞動者無休作業,無論是標準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還是綜合工作制,用人單位都要保證勞動者有合理的休息時間。
在《勞動法》中第38條就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也就是說,單位安排勞動者單休本身是不違法的,但如果是無休,則不管哪種工作制都不合法的。如要加班的,要付加班費,且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就要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即: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