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編講堂】全球學術韓國篇(三)韓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

2020-08-20 中國科技論文在線

韓國高等教育入學率居世界首位,從20世紀80年代末起,韓國高等教育規模迅速擴大,並逐步進入高等教育大眾化階段。20世紀90年代,面對經濟結構改革的需求、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為提高高等教育質量,韓國政府開始實施高等教育卓越計劃,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改革措施提高其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進入21 世紀以來,韓國政府提出高等教育要從「注重規模」轉向「注重質量」,其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也逐漸構建起來,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簡要概述:

一、政策保障

1)建設世界一流大學政策

為培養高質量的人才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韓國政府先後推出了「BK21(Brain Korea 21)工程」以及「WCU(World Class University)計劃」,以建設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學,增強韓國高校國際競爭力,引導並促進韓國高等教育高質量提高。具體可參考本號今年5月23日發布的《韓國的世界一流大學建設簡介》一文。

2)教育能力提升計劃

2008年,韓國開始實施教育能力提升計劃。政府設置優秀大學評估標準,包括就業率、錄取率、專任教師比例、外教比例、國際學生比例、生均教育經費、獎學金覆蓋率等,對優秀大學進行財政補助,以提高大學自我管理能力,並提高大學經費使用效率。

3)「兩C政策」(Cooperation & Competitiveness)

建立包含合作和競爭的兩大要素系統,推進大學改革。採取基於市場競爭原則的差別待遇政策,改革政府的投入機制,對高等教育進行結構性改革,以適應市場變革,提倡各大學的基礎設施和教師力量共享,以增強韓國大學競爭力。

二、健全教育法律法規

韓國在高等教育法律法規方面的建設成就對於引領高等教育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韓國自「二戰」結束後相繼頒布《漢城大學設置令》(1946年)、《教育區設置令》(1948年)和《教育法》(1949年)以來,非常重視教育法律法規建設,且針對私立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均有分類健全的法律法規,其中與高等教育有關的專項法規主要有《大學延期服兵役法》(1950年)、《高等學校設置法》(1956年)、《大學生定員令》(1965年)、《漢城大學綜合化法案》(1969年)、《學術振興法》(1979年)、《大學教育自主化法案》(1995年)、《虛擬大學法》(1997年)和《高等教育法》(1998年)等。

其中,特別是韓國政府1970年公布的《長期綜合教育計劃案》中提出的高等教育改革目標,興辦實驗大學,改革大學現有管理模式,發展適合大學生個性化發展的道路;政府推行問責制改革,加強信息透明度和程序規範化,選擇性幹預,擴大高校自主權,提升高等教育質量。

三、政府管控與私立機構自主管理相結合

韓國政府高度重視教育發展,每一步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都強調教育與經濟協調發展。韓國教育部負責制定教育政策,同時還對學校運營(招生、考試、學費、教育目標、教育評價等)等進行嚴格、直接的督導與調控,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如市、道教育廳)等接受教育部管轄並監督管理地方教育機構。國家不斷根據經濟發展方向調整高等教育目標,同時也大力鼓勵興辦私立高校,一方面,政府通過立法、加大政府投入等方式刺激私立高等教育發展,另一方面,政府積極鼓勵企業財團捐資辦學,現代、三星等著名的大企業財團都投資興辦大學,培養企業所需人才,興辦私校更好地解決高等教育發展的經費需求,促進了教育本身的健康發展。

四、實行嚴格的評估認證制度,不斷完善質量保障體系

經過多年的評估和認證實踐,韓國高等教育質量評估形成了以自我評估、發展戰略規劃為主的內部質量保障機制和以院校認證、專業認證以及特定目的評估項目的外部質量保障機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高等教育質量評估制度。其中院校認證機構包括韓國大學認證所(KUIA)、韓國職業教育認證協會(KAVE),專業認證機構則是各類專業認證委員會,特殊項目評估機構為韓國教育部。

2008年,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出臺了《高等教育機構評估認證規則》,明確規定大學每年要對其教育、研究現狀進行自評,並在大學網站上公示其結果;同時還規定了具體的自評方式,大學自評既可由學校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來實施。

韓國政府通過建立中介評估機構,注重學科評估認證體現學科屬性和特點,制定差異化的各學科評估認證指標體系,建立大學自主評估制度,並堅持分類評估理念,將質量評估與財政支持和經費分配緊密掛鈎。

韓國政府於2008年12月1日建立了高等教育信息系統,要求所有高校公開高等教育評價信息並定期更新,通過每年向社會公開有關高校投入、運行過程、產出等方面的核心指標,如錄取率、畢業率、就業率、師生比、學費水平、獎學金覆蓋率、教師科研成就、單位支出等信息,供學生、家長和社會人員參考,並接受社會監督。(責任編輯趙豔玲,主編李志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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