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語言學》編輯部按:漢語有無時態?這在國際理論語言學界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浙江財經大學外國語學院曹道根教授的新作《「真」無時態語言研究》探討了這一問題,論文刊於《當代語言學》2017年第1期。應《當代語言學》微信公眾號之邀,曹教授專作此文,就論文所涉及的一些主要問題進行介紹。】
(一)
英語是一種有時態語言。英語語句謂語動詞都有時態屈折,對語句的參照時間(R)和說話時間(S)之間的關係作出形態編碼。英語中,R先於S,則採用顯性編碼,即過去式(有標記形式);R與S存在重合,則可採用零形式(無標記形式)。動詞是否有時態屈折是判斷一種語言是不是時態語言的最基本證據和首要標準。
說英語是一種時態語言,還有一層意思,就是英語句法中含時態表徵。換句話說,英語語句結構生成中,必然有一個由時態功能語類(T)投射出來的短語;這個T按形態-句法同構原理,對應於英語中的時態屈折語素,並構成一種形態-句法映射關係。說英語句法中有T,不僅有形態映射得來的證據,還有其他方面的證據或表現。請看例句:
(1) a. *Comes a man.
b. There comes a man.
c. A man comes.
(2) a. *It is likely John to be here.
b. It is likely that John is here.
c. It is likely for John to be here.
d. John is likely to be here.
(3) a. *It was arrested a man.
b. A man was arrested.
首先,英語語句必須有主語,所謂「擴充投射原則」(EPP)。EPP特徵是T的一個重要特徵。(1a)或者通過添加填充性主語(即1b),或者通過賓語移位(即1c)滿足EPP要求。
其次,英語有抽象格——抽象主格或抽象賓格,其中抽象主格由T指派。(2a)和(3a)雖然滿足EPP要求,但(2a)中John因為是在非限定小句(即不定式短語)之中,(3a)中a man因為動詞被動化,兩者都不能從結構中獲得一個(抽象的)格標記,而從結構中獲得格標記——哪怕是抽象的——是英語名詞短語充任相關語義角色(題元)的前提,所謂「可見性條件」。
第三,EPP和主格特徵如果和T相關,那麼,英語有因EPP或主格特徵而引發的「論元」(即有題元角色的名詞短語)移位自然就是句法T證據。論元移位見於上面(1c)、(2d)和(3b)。
第四,英語有限定和非限定區分。限定性語句(如1b、1c、2b中的主句和從句以及3b)所述事件能直接獲得時間軸上的定位,非限定小句(如2c和2d中不定式短語)則只能根據主句事件進行時間定位。另外,(2a)還表明,非限定小句不能有詞彙主語;(2d)表明,非限定小句可以有在指稱上受主語控制的空主語。
(二)
那麼,漢語有沒有時態?
形態方面,漢語中的確有一些具有表時功能的成分如「了、著、過」等,但它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時態語素或時標記。按相關文獻(如Bybee 1997;吳福祥 2005),典型的時態語素在語義上有固定性,在形態上有粘著性,在使用上有強制性。撇開後面兩條不說,單憑第一條語義標準,漢語的「了、著、過」等就並非真正的時態語素。比如,「了、過」雖有默認的過去時指稱,但和現在或將來時語義相容;「著」雖有默認的現在時指稱,但和過去時語義相容。
也有人(如Simpson and Wu 2002)提出漢語分裂式(如「他是去北京的、他是去的北京」)中「的」是過去時語素。但很明顯,按此分析,無法說明非分裂式語句過去時語義如何產生,也無法解釋靜態謂詞在分裂式中(如「他是很乖的」)為何難以有過去時解讀。
更有人提出,漢語雖無顯性時態語素,卻有隱性時態語素。比如,在Sybesma(2007)看來,「我1989年住在鹿特丹」一句中,動詞之後有一個隱性時態一致性(tense agreement)語素,這個語素沒有時間指稱語義,但和句中過去時間狀語構成語法一致關係。J. Lin(2010)反駁了這一觀點。再如,T. Lin(2015)最近提出,漢語任何語句中都有一個零時態語素,相當於一個空代詞,其所指稱時間則完全由話語語境加以確定。這樣的假設和說漢語沒有任何時態語素同效,因為反正語句的時間解讀最終都是歸結為語境效果。
句法方面,目前並未發現能證明漢語句法有T的有力證據。首先,雖然很多人認為漢語和英語類似,存在按句法T所做的限定和非限定區分,但在Hu, Pan 和 Xu(2001)看來,前人所有用來區分的標準都難以成立。近期,T. Lin(2015)提出了一些新證據,認為漢語有非限定性結構,但其實這些證據也不可靠。比如,下例(4)中句尾體標記「了」語義修飾「能去(學校)」,而不是「去(學校)」:
(4)張三能去學校了。
對此,T. Lin的解釋是,(4)中「去學校」這一部分是非限定結構,無法為「了」的完成體語義解讀提供所需參照時間,因此不能成為「了」的轄域,「了」的轄域只能擴展至主句而將「能」涵蓋其中。不過,事實未必如此。「了」的轄域在(4)中涵蓋情態動詞也可以從語義角度來做解釋。假定「了」和「能」在(4)中都以「去學校」為轄域,就會形成語義衝突:「去學校了」默認表達一個現實事件,而「能去學校」默認表達一個非現實事件。
其次,漢語沒有像英語it或there這樣的填充性主語,這是事實。但仍然有人(如T. Lin 2015)認為,漢語有因EPP特徵而設的「空」填充性主語,值得一議。根據Holmberg(2000)和Landau(2007)等,EPP特徵事實上是由句法和語音接口施加的一個條件,能夠滿足這個條件的成分必須具有語音內容。
再次,漢語沒有任何形態格證據。並且,漢語的論元分布可以不受「可見性條件」限制,說明漢語可能並無抽象結構格(Markman 2009;胡建華 2010)。至於漢語在其非賓格結構、被動結構、所謂「提升」結構或其他結構的派生中,是否真有因EPP特徵或格特徵而引發的論元移位,還需進一步調查。目前,按Huang, Li 和 Li(2009)、曹道根(2011)等,漢語被動句生成並不涉及與格特徵相關的論元移位。J. Lin(2010)對此也有說明。
總之,說漢語沒有句法T,是在證明一個抽象事物並不存在。這往往有兩個辦法。首先,某個抽象事物的存在會有相應表觀證據。如果能夠證明,並無相應表觀效應,則可以大致推斷出該抽象事物之「無」。不過,這樣的推斷仍然只是一種「逆證」(abduction)。還有一個辦法,是通過對負有舉證責任的說有者所提供證據逐一進行反駁來達到說無的目的。這是一種歸納。按此,說無者需要窮盡一切不能說有的可能,需要證偽一切說有的聲明,因此,「說無難」,不過,不是不可能。
(三)
一種語言若形態上無時態語素,且句法上也無時態表徵,則構成「真」無時態語言。 「真」無時態語言不通過語法時態,但可以通過其他手段——如語法體、事件類型、時間狀語、時間助詞、話語原則等——來表達語句的時間性,對語句命題進行時間定位。文獻中引起關注的「真」無時態語言分布於世界不同語系或語族,如St』át』imcets(Salish語系)、Paraguayan Guaraní(Tupian語系)、Kalaallisut(Inuit語族)、Hausa(Chadic語族)、Yucatec(Mayan語族)、Halkomelem(Salish語系)、Blackfoot(Algic語族)、Navajo(Na-Dené語族)等。漢語作為一種「真」無時態語言,表達語句命題時間語義手段多元,但其中最為突出的是語句的體貌(J. Lin 2003, 2006, 2010; Smith and Erbaugh 2005; Bittner 2014)。無論採用什麼手段,漢語語句時間語義的表達屬於語用方案,而不是語法時態編碼。
理論語言學家之所以會對漢語這樣的「真」無時態語言做出有時態分析,往往是因為受到了歐洲語言中心論(Eurocentric bias)的影響。語言研究者在根據歐洲語言的分析框架分析其他語言時,為了體現或保證理論框架的一致性或普遍性,可能會通過做出相關假設,在所研究語言與歐洲語言之間求同。這其實無可厚非,只要所做假設能夠和語言事實保持一致;而且,一旦這樣的分析可行,理論的普適性就得到證明,人類語言的共性就可以被揭示出來。不過,假如這樣的分析被證明有問題或行不通,就有理由嘗試採用一種不同於歐洲語言分析框架的分析模式。就漢語而言,假設其有句法時態,很可能是在給「皇帝」做「新衣」。這樣說並無任何貶義。畢竟,學術探索不少時候就是「盲人摸象」、「摸石過河」、「黑中探路」。只是,如果這樣的假設並不能有效解決問題,那麼,是不是也要考慮放棄呢?
引用文獻
Bittner, Maria. 2014. Temporality: Universals and Variation. Oxford: Wiley-Blackwell.
Bybee, Joan. 1997. Semantic aspects of morphological typology. In Joan Bybee, John Haiman and Sandra A. Thompson, eds., Essays on Language Function and Language Type.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Pp. 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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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 Jianhua (胡建華), Haihua Pan (潘海華), and Liejiong Xu (徐烈炯). Is there a finite vs. nonfinite distinction in Chinese? Linguistics 39, 11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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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man, Vita G. 2009. On the parametric variation of case and agreement. Natural Language and Linguistic Theory 27, 37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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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besma, Rint. 2007. Whether we Tense-agree overtly or not. Linguistic Inquiry 38, 580-7.
曹道根,2011,「被」的雙重句法地位和被字句的生成。《當代語言學》第1期,73-81頁。
胡建華,2010,論元的分布與選擇。《中國語文》第1期,3-20頁。
吳福祥,2005,漢語體標記「了、著」為什麼不能強制性使用。《當代語言學》第3期,237-50頁。
作者簡介
曹道根,男,博士,浙江財經大學外國語學院教授。研究方向主要為漢語句法語義研究,在《當代語言學》、《中國語文》、《外國語》、《現代外語》、《語言科學》、Journal of Chinese Linguistic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ese Linguistics等期刊發表論文20餘篇;出版專著1部、譯著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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