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材料作為串標證據須提供錄音具體時間嗎?

2021-01-10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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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串標;錄音材料;行政處罰

案例回放

某學校綜合實訓樓烹飪實訓室及廚房水電基裝採購項目競爭性談判成交公告發布後,A公司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投訴事由為:成交供應商B公司與參與該項目的另外七家供應商存在串標現場,並提供了現場串標音頻文件作為證據。

代理機構以現場串標音頻文件沒有時間為由,要求A公司提供錄音文件的時間(可通過司法部門鑑定)。A公司認為,自己不是執法部門,不可能用執法記錄儀,但現場串標音頻文件錄音清晰,照片為開標現場代理公司門外。錄音文件中串標人商量了最終報價、串標買標費用,其中還包含了有一串標人喊出了B公司,經過八家供應商商議,從3.8萬、4萬、4.2萬,最終以4.2萬元作為串標費用,除中標公司外,共7家供應商,每家公司獲得6000元違法串標資金,錄音中除了中標人以外,明確叫其他供應商報價39.8萬以上,最終中標價也為39.8萬元,此行為明顯屬於串標。對於代理機構的要求不滿意,A公司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針對投訴人投訴事項,當地財政部門進行了立案調查,查明參與該項目的12家供應商中有8家供應商存在協商報價後,由事先約定的某一家供應商中標等串標行為。財政部門最終認定該採購項目中標、成交無效,並依法對上述8家供應商進行行政處罰。

問題引出

1.錄音材料作為串標證據須提供錄音具體時間嗎?

2.8家供應商應當受到何種行政處罰?

專家點評

問題一:在政府採購實踐中,圍標、串標現象總是帶有隱蔽性的,需要足夠的證據才能判定。對於惡意串通行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明確了七種情形。《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範圍。

對於錄音作為證據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東律師認為,錄音具體時間作為證據,如果其他證據能證明客觀事實不提交也可以,如果需要錄音時間和其他證據一起證明,就需要提交,應根據證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張東進一步解釋道,根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如果質疑人或投訴人提交錄音材料作為證明串標的證據,錄音材料中的錄音具體時間可證明串標行為的客觀時間,所以提供錄音具體時間還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提交有困難,也可以看看錄音內容中是否提到了錄音行為的具體日期,用以佐證錄音時間,或者錄音內容的其他內容可以佐證串標發生時間。

在湖北省荊門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宋軍看來,如果A公司提供了相關證據,應該立案,財政部門應與公安部門的經濟偵查部門聯手進行調查。如果A提供了錄音材料,一般情況原錄音設備或器材是有時間顯示的。所以一旦有人提供該類材料,則應判斷是否作經濟犯罪中的圍標串標處理。調查屬實後,再對採購結果依政府採購法處理。

問題二:一旦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適用

《政府採購法》

第七十七 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二)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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