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信用機制建設,現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對公告案件的被執行人下落提供者予以獎勵。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白志宏,男,漢族,生於1982年7月25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楊井鎮山根低村八組。身份證號:61272619820725****。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45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陳生元,男,漢族,生於1963年10月29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堆子梁鎮營盤梁村二組65號。身份證號:61272619631029****。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76565.44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高天雄,男,漢族,生於1993年5月6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東園子村一組46號。身份證號:61272619930506****。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279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郭彥海,男,漢族,生於1977年6月5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楊井鎮陽灣村三組5號。身份證號:61272619770605****。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742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侯佔彪,男,漢族,生於1962年2月4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樊學鎮白狼岔村三組16號。身份證號:61272619620204****。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李國棟,男,漢族,生於1987年10月16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曹園子村1號。身份證號:61272619871016****。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260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劉志國,男,漢族,生於1970年12月30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郝灘鄉郝灘村六組61號。身份證號:61272619701230****。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480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毛守發,男,漢族,生於1960年9月27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姬塬鎮何天池村3組004號。身份證號:61272619600927****。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245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牛棟,男,漢族,生於1985年3月2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二道西街新藝路西三巷68號。身份證號:61272619850302****。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169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牛建霞,女,漢族,生於1972年4月21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北關路30號。身份證號:61272619720421****。
被執行人仵宏,男,漢族,生於1984年8月31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鼓樓北巷59號。身份證號:61272619840831****。
被執行人牛昀黎,男,漢族,生於1981年8月8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明珠西路明珠花園11號樓1單元404室。身份證號:61272619810808****。
被執行人蔡富娥,女,漢族,生於1984年8月15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明珠西路明珠花園11號樓1單元404室。身份證號:61272619840815****。
以上4名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355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閆積強,男,漢族,生於1965年1月15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石洞溝鄉鄒寨子村10組20號。身份證號:61272619650115****。
被執行人崔麗梅,女,漢族,生於1970年11月29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石洞溝鄉鄒寨子村10組20號。身份證號:61272619701129****。
被執行人王宏發,男,漢族,生於1978年11月11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白泥井鎮白刺灣村三組門牌6號。身份證號:61272619781111****。
被執行人邊彩霞,女,漢族,生於1979年6月18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白泥井鎮白刺灣村三組門牌6號。身份證號:61272619790618****。
被執行人王虎森,男,漢族,生於1985年5月5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白泥井鎮磚窯梁村三組門牌25號。身份證號:61272619850505****。
被執行人杜小女,女,漢族,生於1984年7月1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白泥井鎮磚窯梁村三組門牌25號。身份證號:61272619840701****。
以上6名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400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楊再春,男,漢族,生於1965年8月11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定邊鎮北園子村四組22號。身份證號:61272619650811****。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趙華,女,漢族,生於1964年5月6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鹽場堡鄉西涼灣村馮灣自然村8號。身份證號:61272619640506****。
以上被執行人需履行案件款本金228700元及相應利息。
被執行人馬波波,男,漢族,生於1984年4月19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鹽場堡鄉西涼灣村馮灣自然村5號。身份證號:61272619840419****。
被執行人李鵬飛,男,漢族,生於1964年2月4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鹽場堡鎮張梁村43號。身份證號:61272619640204****。
被執行人劉巧萍,女,漢族,生於1968年5月20日,住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鹽場堡鎮張梁村43號。身份證號:61272619680520****。
如通過舉報找到被執行人下落,並由法院實際控制被執行人,本院將依申請執行人的承諾,一次性給付懸賞金2000元/人。本院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可採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舉報電話:0912-4215319。 高法官:18166699122(舉報時間為工作日為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一經核實,將通知舉報人到法院登記有關信息。
本院安排專人負責舉報人的工作,承諾維護舉報者的利益,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杜絕打擊報復。
懸賞金額領取方式:
對於符合上述支付條件的舉報人,使本院找到被執行人實際控制後三日內,向舉報人支付懸賞金,獎金均含稅,需提供相應完稅發票。
懸賞舉報截止日期:2021年3月28日。
本懸賞令,解釋權歸定邊縣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