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辦發〔2018〕10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決策部署,營造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增強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和投資意願,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29號)要求,現就我省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和重點
(一)清理的範圍。省政府及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二)清理的重點。有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財產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等各類產權的規定,不當限制企業生產經營、企業和居民不動產交易等民事主體財產權利行使的規定,以及在市場準入、生產要素使用、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等政策方面區別性、歧視性對待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的規定。
二、清理原則和職責
清理工作堅持「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省、市、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制定部門負責清理;部門聯合制定或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實施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和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省政府各部門在開展清理工作的同時,認為我省地方性法規存在不利於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的,應當提出具體意見和修改方案,說明修改或廢止的理由,並公開徵求意見。
三、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門要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明確的各項任務和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廢止情況,逐項研究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意見》《實施意見》相牴觸,或與涉及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廢止;部分內容與《意見》《實施意見》不一致,或與涉及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結果報送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清理結果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匯總。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應於2018年9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報送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應於2018年10月15日前將清理結果匯總後報省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我省地方性法規的清理意見和修改方案應於2018年8月底之前按照立法程序報送省政府,並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
五、組織實施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具體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緊開展清理工作,確保與《意見》《實施意見》和涉及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相牴觸、不一致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應改盡改,應廢盡廢。要建立清理工作長效機制,根據國家對產權保護制度的逐步完善開展動態清理。對清理不及時、影響產權保護任務措施有效落實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問責。同時,要加強宣傳報導,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向社會統一公開本地區的清理結果。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及時跟蹤了解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共性問題,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附件:1.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2.規範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規章清理情況統計表
制表單位: 制表時間: 年 月 日
制定單位名稱 | ||||
已廢止的規章 | 序 號 | 規章名稱 | 廢止日期 | 備 注 |
已修改的規章 | ||||
擬廢止的規章 | ||||
擬修改的規章 | ||||
附件2
規範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
制表單位: 制表時間: 年 月 日
處理結果 | 類 別 | 數 量 |
已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 省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市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縣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合計 | ||
已修改的規範性文件 | 省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市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縣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合計 | ||
擬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 省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市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縣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合計 | ||
擬修改的規範性文件 | 省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市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縣級政府及部門規範性文件 | ||
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