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6 11: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0年12月10日16時許,鹿寨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獲取線索,有一團夥利用GOIP電子設備,在我縣轄區從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需要立案進行打擊。該大隊接到線索後立即與縣局指揮合成作戰中心展開偵查。
經查,發現該團夥嫌疑人在縣城飛鹿大道某賓館內落腳。當日18時許,經縝密偵查後,辦案民警當場在該賓館三個房間內抓獲利用移動GOIP設備實施詐騙的湖北籍男子四名、以販賣手機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廣西籍男子三名,起獲涉案移動GOIP設備1套、手機卡98張、手機8部。
經初審,該七名涉案嫌疑人:王某(男,46歲,湖北襄陽市人)、談某旭(男,29歲,湖北京山市人)、鄧某(男,27歲,湖北武漢市人)、吳某山(男,29歲,湖北武漢市人)、歐某(男,25歲,廣西環江縣人)、盧某(男,24歲,廣西玉林市人)、袁某貴(男,21歲,廣西鹿寨縣人)對所涉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上述七人均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講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買賣身份證件、銀行、手機卡或對公帳戶的人員,均涉嫌違法行為。小警提醒廣大市民群眾,特別是在校學生、務工人員不要貪圖一時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證件、手機卡、銀行卡、支付二維碼、銀行對公帳戶、POS機等,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而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通過對上述案例和法律條文的學習,希望大家能明白,「幫助」這個詞並不永遠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那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通 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精神,鹿寨縣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群眾發現或知悉涉黑涉惡等犯罪線索,可通過以下電話舉報:
1、鹿寨縣公安局:110
2、鹿寨縣檢察院:0772-6811730
3、鹿寨縣人民法院:0772-6827922
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統一部署,我局將在全縣開展「打擊賭博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檢舉揭發賭博違法犯罪線索。
鹿寨縣公安局舉報電話:110
0771-12340是自治區民意調查中心對社會公眾安全感開展隨機調查的電話,如果您接到這個來電,請耐心接聽,並作出客觀中肯的評價。在「平安鹿寨」建設中,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一直是我們日夜連續奮戰的力量源泉,您的滿意和肯定是我們最大的工作動力!
讓我們警民攜手共建平安鹿寨、法治鹿寨!
鹿寨縣公安局出品
監製 / 李梓瑜
原標題:《幾名男子在賓館房間究竟在做什麼?.....鹿寨警方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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