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寫過多次關於翻牆的文章,到底怎麼樣的行為違法,什麼樣的基本沒啥事。大體原則是這樣的:
以上所有原則均需要考慮量大量小的問題,比如小範圍分享翻牆,其實被喝茶可能性也很小。翻牆犯法其實肯定是抓不完的,所以只能槍打出頭鳥。不過你有沒有想過,自己翻牆看看國外的 P 站,也算犯法?
今天湖南常德津市公安就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一則通告 (現已刪除): 一男子通過 VPN"翻牆"訪問境外網站,被行政處罰。
簡單說就是一男子找人買了 iOS 上的小火箭,然後用其翻牆瀏覽境外色情網站,結果被民警發現,給予警告處罰。而處罰的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本著好奇的心理我幫大家查了下這部法規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這部法規頒布於 1996 年,而且是暫行規定,目前該法規的官網已經 404 了,我們姑且認為它依舊有效好了。那麼看看它的第六條和第十四條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看到這第六條規定我就笑了。首先,郵電部早在 1998 年,也就是這部暫行規定 2 年後就撤銷了,改成了大家熟悉的工信部:
其次,根據條文: 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其實稍微懂的人就知道,這裡的信道其實是物理信道,也就是大家看得見的光纜,而翻牆是通信層面的。簡單說就是連接國際的光纜只能用國家電信網的,不能私自搭建連接。也許你會覺得這不理所當然嘛,不過你要考慮這部法規出臺的 1996 年,那時候網際網路才剛進入國內,更別提翻牆軟體了。
綜上所述,津市的民警們,且不說你們是不是抓錯了人,但可以肯定你們用錯了法。
那麼我們經常在新聞報導中看到的所謂「翻牆違法」到底是違的哪一條法呢? 其實大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說白了就是把翻牆軟體當木馬程序處理了,不過裡面有提到是「專門提供」,也就是說大規模分享或者用於牟利。所以大家看到的很多被抓,都是因為售賣和大規模分享,而不是因為個人使用翻牆軟體。
其實嚴格來說,只有使用國家認定的翻牆服務商進行翻牆才是完全意義上的不違法。但眾所周知,國內的翻牆用戶至少上千萬,不可能全部都行政警告並處罰。所以肯定會重點挑影響力大的處理,也就是上面說的售賣和大規模分享。
總體來說個人翻牆只需要遵循個人日常生活使用即可,大可不必擔心被請去喝茶,畢竟人數太多真的抓不完呀,如果真的不幸被喝茶,頂多也就批評教育下,違規不違法。但如果你翻牆之後把一些違法的東西帶回國內,那可就危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