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報價中出現缺項漏項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2021-01-09 政府採購信息網
   投標報價中出現缺項漏項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如不屬於重要內容缺項,可以由

評標委員會

提出澄清要求,否則應做無效投標處理。法律依據為《

政府採購

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對於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

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發布兩次磋商公告都只有一家供應商報名,轉單一來源方式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答:如果該項目不屬於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情形,不得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對於題目中情形,應再次論證技術需求是否具有排他性,同時可採取推薦供應商的方式組織採購活動。法律依據為《

政府採購

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六條

採購人

採購代理機構

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

採購人

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

 

  只有3家供應商投標的採購項目,第二、三名中標候選人有違規行為,還能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嗎?

 

  答:不可以,這種情形屬於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項目應終止。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人或者

採購代理機構

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採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採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

採購預算

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汽車的項目中,甲投標公司沒有在每頁上簽字,該投標公司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投標嗎?

 

  答:如果談判文件要求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需逐頁籤字,否則視為無效響應,那麼應被認定為無效投標,否則可不籤字。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談判小組應當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並根據談判文件規定的程序、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與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進行談判。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談判小組應當告知有關供應商。

 

  政府採購合同在公告時是發布空白合同還是已籤約的合同?

 

  答:應公告籤訂後的合同。根據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政府採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籤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批量

集中採購

項目應當公告框架協議。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政府採購合同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由採購人依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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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投標報價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金額為準,為什麼還會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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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操作一方面有利於評標委員會準確地理解投標文件的內容,把握投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對投標文件做出更為公正客觀的評價;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消除評標委員會和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實踐中,經常出現不用、錯用甚至濫用投標文件澄清、說明的情況。如何正確、合理使用澄清,一直是實操中的疑難問題,本文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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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項「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所規定的情形,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極端表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還列舉了其餘兩種情形,一種是:「同一單位掛靠其他單位,以不同單位的名義分別投標並編制投標文件」;第二種是:「同一人受聘於不同的單位,由於人員特別是有註冊執業資格的主要管理人員與受聘單位本應存在一一對應關係,在具體投標項目中項目管理成員中出現同一人的,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串標」。第二種情形的例外情形,建議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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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案例分析視為串通投標的六種情形
    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對該條的解釋:「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屬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所規定的情形,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極端表現。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六種情形視為串通投標,你了解嗎?
    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串通投標的情形不屬於這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對該條的解釋:「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屬於《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所規定的情形,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的極端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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