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一到
各位姐姐妹妹們
都齊刷刷的「清涼」上陣
水上樂園成為了不少人出遊的選擇
但這時候
個別躲在暗處的不法分子
也開始蠢蠢欲動了
……
近日
廣東深圳市民劉先生向記者反映
一家人在深圳觀瀾山水田園遊玩時
妻子在遊泳池發現
一陌生男子舉著手機拍攝自己
女子泳池遊玩稱被偷拍
男子被抓住後又溜走
7月25日,劉先生一家到深圳觀瀾山水田園旅遊文化園遊玩,據他說,他的妻子陳女士在樂園內泳池泡水時,發現一名陌生男子拿了個帶防水殼的手機,在水底拍攝。
「手機對著我老婆拍攝,到我老婆發現的時候,他馬上轉身把手機往後藏」。劉先生稱,自己的妻子立刻大聲質問陌生男子在拍什麼,劉先生也立馬拉住這名男子,隨後扭送到保安處。劉先生說,自己再三要求這名男子出示手機裡拍了什麼,但他始終不願意解鎖手機,而後,他們就在現場報警了。
但讓劉先生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在等待警察來現場的期間,這名男子從樂園裡逃走了。「一名保安看著他,他和保安說要去換衣服,保安便跟他去了,但等警察到了以後,保安就說他在換衣服的時候跑了」。
觀瀾山水田園水上樂園(受訪者供圖)
劉先生稱,這名男子雖然跑走了,但拍攝用的手機卻還留在樂園,隨後,劉先生和妻子跟隨民警到派出所做了筆錄,並把男子的手機放在了派出所。
但截至目前,此案仍未有進展,且劉先生表示,自己對山水田園方面的處理並不滿意。
「他們的安保工作太不到位了,人都已經抓住了還能讓他跑了,山水田園應該承擔責任、進行賠償」。此外劉先生提出,既然這名男子的手機留在了派出所,警方是否可以查看手機裡拍攝了哪些內容,或者從手機裡尋找這名男子的線索。目前,劉先生未得知該案有實質性進展。
警方介入調查
樂園稱等待調查結果
記者就此事聯繫了深圳觀瀾山水田園,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此事是在露天的公共泳池發生,屬於公共場所,只是該遊客單方面地說是偷拍,但確實沒有什麼實質性證據。
相關人員提到,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園方無法進行強制扣留。
「沒有證據我們也沒辦法看得很緊,再加上那天人也特別多,安保人員沒看住(那名男子)」。對於後續的賠償處理問題,相關人員表示,目前正在等待公安方面的偵察結果,「等結果出來,會再和遊客協商下一步如何處理」。
目前,警方正在介入調查。
若陳女士所述屬實
在公共泳池拍攝他人
是否涉及侵犯隱私?
涉事男子留下的手機
警方又是否有權進行查看?
律師說法:
在泳池拍攝他人屬侵犯個人隱私
樂園也應擔責
有律師認為,在遊泳池拍照侵犯個人隱私。「雖然我國現行已施行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隱私的含義,但是在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隱私』有了法律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在本事件中,雖然水上樂園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但其不同於一般的全開放性空間。從法律角度看,在水上樂園裡,正常的人與人之間的觀看是不可避免且能為公序良俗所容忍和接受的,但是如果進行了拍攝操作,則無疑會干擾被拍攝者的私人生活安寧,「且正常來說,由於遊泳時衣著相對暴露,一般人也不願意遊泳時的形象被公開傳播或被他人知曉」。
因此,律師認為,在遊泳池擅自對他人攝影屬於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
那麼,從法律角度上
警方是否有權查看
這名男子落下的手機?
律師認為,根據我國《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人民警察在出示相應證件的情況下,依法有權合理檢查手機。
水上田園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樂園屬於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依法承擔有安全保障義務。這個安全保障義務的範疇,就囊括了隱私權。
具體而言——
樂園應當首先通過引導及規定遊客遊泳前將手機放置於指定區域比如保管櫃的方式進行前期的規制;
其次,樂園應當在群眾遊樂過程中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動態的、持續的監管。
若有遊客對他人進行了擅自拍照,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阻止,如果已經進行了拍照,工作人員有權基於自身的法定義務要求此遊客配合刪除。
因此,有律師認為
在此事件中
樂園管理方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建議——
被拍攝者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即刪除照片及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失費。
其次,被拍攝者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請求警方對拍攝者進行罰款甚至行政拘留。
最後,如果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則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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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聞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