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女護士殺害男醫生」案作出一審判決。李鳳萍因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廣西玉林市某醫院護士李鳳萍因感情、債務問題與醫生羅某某發生爭執,趁羅某某酒後熟睡將其殺害,並竊取羅某某的財物。
部分網友認為既然一審都宣判了,基本就實錘了。
那麼,李鳳萍是否一定會被執行死刑呢?
1、死刑的適用條件
該案由於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按照管轄權限一審由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李鳳萍是先殺人,然後拿走財物,因此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從李鳳萍的殺人行為來看,其手段殘忍,社會影響巨大,符合死刑適用條件。
2、死刑的適用對象
不適用死刑的群體:實施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審判時懷孕的女性。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除此之外,所有的其他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均可能適用死刑。從已知李鳳萍的情況來分析,因兩個優待年齡均不符合,除非其現在懷孕了,才可以不適用死刑。
3、兩審終審制
通常,我國對於刑事案件也是適用兩審終審制,即同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也即是說,除了一審,還有可能因為被告人的上訴或者檢察機關的抗訴而引發二審。就是說,李鳳萍不服一審判決,可以提起上訴,二審則會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審理,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可能性雖然不大,但也絕非完全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覆核程序核准後,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所以即使二審判決也要進行覆核,否則不得執行。
4、死刑覆核程序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本著慎刑少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能不判處死刑的儘量不判處死刑,這點對於李鳳萍還是有利的。
5、被害人的過錯
一般來說,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的過錯也是考量是否判處死刑的理由之一。那麼,該案中被害人是否有過錯呢?通報中只講到因為感情、債務問題與被害人發生爭執,趁被害人羅某熟睡之際將其殺害。那麼,具體的是什麼感情、債務問題?又起了多大的爭執?為何起爭執?這些就不得而知了。假如被害人有重大過錯,那也可能不適用死刑。
6、是否有賠償和取得諒解
案發後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案件,特別是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案件,一般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從一審判決看,李鳳萍並未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但在二審如能積極退賠,且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話,也還是有可能從輕發落的。
一個貪財,一個貪色,貪財不顧親,貪色不顧身。最終結局只能遺憾地道一聲:一路走好!婚外戀毀了兩個家庭,被害人和李鳳萍的家庭都被毀掉了。被害人羅某留下了妻子和孩子,而李鳳萍則深深傷害了自己的家人,特別是爸爸媽媽。當然,引發慘劇的真正根源是其沉溺於賭博不能自拔。
但李鳳萍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影響惡劣,最終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但如果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或者她積極退賠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話,「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一線生機還是有的。
那麼,關鍵問題是被害人有過錯嗎?被害人家屬有可能諒解李鳳萍嗎?
這件事,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