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6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據介紹,該司法解釋共33條,著力解決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與證據有關的突出問題,推動構建激勵、引導當事人積極、主動舉證的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說,司法解釋重點聚焦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舉證難」,通過一系列「組合拳」式的法律規則設計,依法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
該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弘揚訴訟誠信,引導當事人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提供證據,推動智慧財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
在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基礎上,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進一步明確掌握證據一方當事人的舉證義務,督促各方當事人積極舉證,確保人民法院能夠準確查明案件事實。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有權以裁定等法律文書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證據,既包括書證,也包括其他類型的證據。」該負責人說,司法解釋還對證明妨礙作出專門規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虛假證據、毀滅證據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
司法解釋還對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司法鑑定、商業秘密保護等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