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餘縣警方
查處一起編造網絡謠言案,
涉案人員張某被依法查處。
8月3日下午18時許,
在大餘縣青龍鎮發生一起
女性跳河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接到群眾報警後,
民警經全力搜救,
落水人員的遺體於當日晚20時許找到,
隨後運往了縣殯儀館安放。
對於這樣一起悲傷的事件,
卻有網民在微博上罔顧事實、
瞎編亂造地散布謠言,
以求獲得關注。
8月4日晚,微博某用戶發布網貼稱,「在大餘縣青龍鎮有三個20多歲的女生,因為考試成績不好,然後相約在青龍跳河,一個跳下去了,現在還沒有找到,另外兩個活著。"並在微博上帶話題、@多個大V。
該網貼內容嚴重失實,
已擾亂公共秩序。
大餘縣公安局高度重視,
組織網安大隊、青龍派出所警力
迅速查明該微博用戶的真實身份,
系青龍鎮村民張某,
其經道聽途說後未經核實,
便在微博上發表了上述內容,
以期獲得更多網友關注。
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目前,
因其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張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編造、散播謠言有什麼法律責任?
對於網絡上散布謠言
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主要分為三種責任:
【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警方提醒:網絡非法外之地,切不可造謠、傳謠,更不要信謠,時刻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和正能量的傳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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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龍派出所
編輯:吳郡 編審:劉寶山
監製:張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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