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偵查終結,並向烏蘭察布市興和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的辦理過程中,等待李某某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2020年7月13日晚,內蒙古G7京新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一名駕駛員和一名乘車人被飛馳而過的車輛撞倒在血泊之中,肇事駕駛人以為夜深人靜神不知鬼不覺,就趁著夜色揚長而去,沒想到民警連夜追蹤,24小時後跨省將肇事逃逸的李某某抓獲歸案。維護了群眾的合法權益,捍衛了法律威嚴。
2020年7月13日22時10分許,一陣急促的電話鈴聲打破夜晚的寧靜,高速交警蘇木山大隊接支隊指揮中心派警電話稱:在G7高速公路(由西向東)369KM+500M處有車輛停在應急車道內,旁邊有兩個人躺在路面上,一人傷勢嚴重,要求立即出警。蘇木山大隊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到達現場後發現事故現場的兩個人一死一傷,而且肇事車輛已經逃離現場。
大隊事故民警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細緻勘查,在事故現場散落的碎片中發現了不屬於現場停留車輛的後視鏡殼碎片、塑料碎片、玻璃碎片。憑藉豐富的交通事故追逃經驗,結合事故現場的證人證言,大隊民警通過遺留的後視鏡殼碎片,精準判斷肇事逃逸車輛應為白色解放牌輕型廂式貨車。
7月14日,鑑於案情重大且存在肇事逃逸,事故民警立即向大隊領導進行了匯報,按照「抓住破案時機,連夜跨省偵查」的要求,高速交警蘇木山大隊立即啟動逃逸事故偵破預案,成立專案組,迅速展開偵破工作。辦案民警緊抓現場遺落的後視鏡殼碎片這一重要線索,排查調取事故現場前最近的ETC卡口車輛通行記錄,仔細核對所有在21時至22時17分時間段內通過該區域的車輛。通過認真篩選排查之後,綜合分析信息線索,僅用1小時就精準鎖定一輛車牌號為魯HS***9的白色輕型箱式貨車。同時又調取了事故現場後一個ETC卡口的車輛通行照片,確定了當時魯HS***9號白色輕型箱式貨車駕駛員的衣著特徵。
追逃民警通過公安網車輛信息查詢,與該車所有人李某某取得聯繫,通過電話詢問發現該車駕駛人就是李某某。李某某稱,其車輛右後視鏡的確已損壞。當時李某某已駛離內蒙古境內,到達河北境內。辦案民警確定李某某駕駛的魯HS***9號白色輕型箱式貨車有重大嫌疑。在大隊領導的部署下,追逃民警連夜火速驅車趕往河北省高碑店市,找到嫌疑車輛和李某某。次日,7月15日將嫌疑車輛和李某某帶回大隊進行調查。
辦案民警立即將嫌疑車輛魯HS***9號白色輕型箱式貨車送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並且開始對駕駛員李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在詢問過程中,嫌疑肇事車輛駕駛員李某某在陳述事故事實時堅持說自己不知道撞了什麼東西,只知道自己的右後視鏡壞了。駕駛員李某某在詢問過程中存在明顯的不配合的情形,言語之間,閃爍其詞,吞吞吐吐。經過多次詢問,其表述內容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種種可疑的行跡,更加大了駕駛員李某某肇事逃逸的嫌疑程度。
7月31日,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鑑定意見書,通過技術分析、DNA檢驗明確了事故現場遺落的車輛後視鏡碎片屬於魯HS***9號白色輕型箱式貨車所有,而且魯HS***9號車體右側遺留了被害人被撞到時噴射出的血跡。8月7日,高速交警蘇木山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員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8月8日,高速交警蘇木山大隊對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一案正式立案偵查。8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興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辦案民警在興和縣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進行第三次訊問時,在鐵一般的證據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心理防線終於崩潰,如實供述了其交通肇事逃逸的具體細節,對其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簡要案情:2020年7月13日22時10分許,王某駕駛蒙CU***7號輕型欄板貨車沿G7京新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369KM+500M處時,因車輛故障而停駛在應急車道內,駕駛員王某和乘車人孫某某下車查看車況時,後方李某某駕駛車輛號牌為魯HS***9的白色輕型箱式貨車行至事故地點,與站立於故障車輛左側靠後位置的王某、孫某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孫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李某某法律意識淡薄,害怕承擔法律後果選擇了駕駛魯HS***9號白色輕型箱式貨車逃逸。
內蒙古高速交警一支隊蘇木山大隊提示:李某某的行為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再次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規,確保自身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難逃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