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的新規,作為家長,不可不知

2020-12-13 法眼看法

今天的朋友圈裡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刷屏了,足見《民法典》的強大社會影響力。的確,《民法典》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網羅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譽為「人民權利的宣言書」,是社會能夠良性運行的基石。那麼在未成年權利義務方面,《民法典》有哪些新規,這些規定又將會產生哪些社會影響?值得家長朋友們對此予以關注。

1.你眼中的小孩子「長大」了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民法通則》相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由之前的10歲降至8歲,換句話說,家長眼中8歲的小孩子已經長成了法律中「小大人了」。

根據這一規定,8歲以上的「小大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譬如可以使用零花錢購買玩具、零食等等,諸如此類的行為都是合法有效的,即使家長們事後幹預這樣的消費行為,也是沒有任何作用的,因為你眼中「小孩子」已經「長大」。

2.孩子有選擇「愛」與「被愛」的權利

《民法典》賦予了八歲孩子選擇「愛」與「被愛」權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以上規定八歲的孩子有權選擇父母的權利。在家庭生活中,孩子不再是家庭生活中的「附屬品」,真正將孩子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法律賦予了八歲孩子選擇家庭的權利,對於保障兒童的健康成長有很重要價值。

3. 新增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規定

「特殊」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監護形式。《民法典》第三十四條:「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該規定從法律的層面解決了因疫情而導致監護人缺失時兒童權益保護的問題,明確了因特殊原因導致父母等監護主體無法及時監護時,孩子監護的責任主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責任,避免因監管缺位而造成未成年權益受損的問題。

未成年遭受侵害時特殊的訴訟時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這一條專門規定了未成年受性侵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彌補當前訴訟時效在未成年人保護上的不足。

《民法典》從當前社會生活出發,結合未成人身心發展之需要,新增許多關於未成年人及未成人權益保護的新規,不局限於以上介紹,還有諸如未成年人信息保護、胎兒的財產性權利等等,從法律上構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權益保障的基礎,值得家長們研究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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