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招委高發〔2018〕7 號
天津市招委關於印發 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區招生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一中、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 號)和《天津市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津政發〔2016〕12 號),充分發揮考試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公平、科學選才,保障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平穩、有序實施,努力實現「四個確保」的工作目標,即「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確保考試實施過程絕對安全,確保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絕對安全,
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現將《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2018 年 4 月 25 日
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 2018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教育部關於做好 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 號),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報名
1. 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可以申請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
2. 符合條件的報考者須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報名手續,逾 期不再補報。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其學籍所在中學報名,接收報名的中學到所在區招辦集體辦理報名手續;符合條件的其他報考者在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招辦指定的地點報名。
3. 報考者按文史、藝術(文)、體育(文)、理工、藝術(理)、體育(理)六個科類履行報名手續,報名參加高考的所有考生須進行電子攝像,並按規定繳納報名考務費。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 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
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 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 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三、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 根據教育部規定,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 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2. 天津市招生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 高招辦)會同天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關部門制定體檢工作規定。區招辦根據實際制定本區體檢工作實施細則,並積極配合衛計部門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檢查。考生的體檢應在區招辦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 非指定的體檢醫院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主檢醫師須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應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 號)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 號) 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是我市高考考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體檢結束後,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將體檢結果反饋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針對性地填報志願。
3. 軍隊、武警、公安、司法類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考試
1. 高考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各區招生委員會 負責組織實施。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由區招生委員會報經市招生委員會批准。考生的準考號以區為單位按照文史類、理工類隨機編排。各區招生委員會須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考試管理,考點主考、應考單位負責人、所有監考教師及考務工作人員均須籤訂考試安全和考風考紀責任書,所有考生均應籤訂誠信考試承諾書。
2. 高考各科目考試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課程標準
(實驗)》中必修模塊和部分選修模塊為主要考核內容;命題遵循《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和《普通高校招生全
國統一考試天津卷說明》。
3. 高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絕密級事項;評分參考在啟用後 5 年內屬國家秘密級事項;考生答題卡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4. 高考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是指語文、數學、外語。數學科目分為文史類與理工類,外語科目考試包括聽力測試,文科綜合科目包括思想政治、歷史、地理, 理科綜合科目包括物理、化學、生物。
5. 高考各科目考試成績均以原始分數的方式呈現。全部 科目試卷的總分值為 750 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科目的分值
分別為 150 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的分值分別為 300 分;
文科綜合中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科目試題的分值各為 100 分,
理科綜合中物理、化學、生物科目試題的分值分別為 120 分、100 分、80 分。
6.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實行同場分科考試,考生在同一場次、同一考試時間內參加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科目的考試。高考各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須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內答題,在試卷上或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7. 高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 6 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高考英語科目考試實行「一年兩考」。第一次筆試與兩次聽力考試在 3 月份同場舉行,第二次筆試在 6 月份全國統一高考時舉行。英語聽力考試分值為 20 分,筆試分值為 130 分。高考英語科目成績取筆試和聽力各兩次考試中較高的分數,計入考生的英語科目考試總分。
報考本科批 A 階段及以上批次高校英語專業或有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測試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報考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語種的考生,其高考外語科目考試時間為6月8日下午,先進行聽力考試,再進行筆試。
8. 根據《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 號)要求,將為殘疾人考生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9.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高考評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 的領導下,由市高招辦統一組織,評卷點設在我市有關高校, 採取分科定點、集中評閱的辦法。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由高校主管領導任組長。各學科評卷領導小組須嚴格執行我市制定的評卷實施細則,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評閱工作,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10. 高考各學科評卷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各小題中小數點以後的分數不作四捨五入。每科積分時才作四捨五入處理。高考成績公布後,考生可以到報名所在單位查詢本人高考成績, 也可自願通過郵政速遞、招考資訊網等途徑獲知本人高考成績。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覆核成績申請。覆核成績的科目、範圍及程序另文規定。
依據教育部規定,考生答卷、評卷情況等考試信息以及未授權公布的考試信息,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
五、招生章程
1.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 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高校的招生章程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高校須在教育部規定日期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
3.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對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使用辦法,學費標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4. 在津招生的高校應在5月15日前,將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至市高招辦,市高招辦將對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進行匯總後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