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毅: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高級合伙人,黑惡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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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根據實務案例研究惡勢力犯罪辯護的第四篇文章,閱讀更多文章請關注作者。
2019年04月0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裡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該條屬於惡勢力犯罪的出罪條款,對於該條的適用,本律師做了專門檢索,共檢索到13個適用該條而不認定惡勢力犯罪的案例。為了避免糾紛,本文將統一將相關人員的姓名做處理;限於篇幅,本文將分為上下兩篇文章發表,本文為第一篇文章,列舉8個案例。
案例1:張某宏、馬某等與馬某茂、安某保等非法拘禁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新01刑終62號,(2019)新0109刑初213號
【裁判日期】2020年06月08日
【裁判理由】(一)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宏、馬某、馬某茂、安某保、冶小龍、湯會、湯培蓮等七人為「惡勢力」犯罪團夥問題。原判認為: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從被告人索要債務的性質來看,前三起的事實均已經過法院民事判決確定為合法債務,第四起的債務性質也與其相同,所以此案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2.從組織形式和犯罪時間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第7條「……」、第10條「……」,從該案的犯罪事實上來看,前三起案件的糾集者為被告人張某宏和馬某,第四起為臨時遇見而發生,事先無準備和預謀;但該案犯罪時間均發生在2016年7月-11月之間的四個月之內。所以綜合該案的現有證據分析,被告人張某宏等人在索要合法債務時,索債對向特定,時間明顯較短,未能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尚未達到惡勢力案件程度。故對公訴機關關於被告人張某宏、馬某、馬某茂、安某保、冶小龍、湯會、湯培蓮等七人屬於「惡勢力」犯罪團夥的指控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案例2:方琥、王春海等尋釁滋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新01刑終383號,(2019)新0109刑初28號
【裁判日期】2019年09月02日
【裁判理由】本案中,涉及的3起開設賭場犯罪,被告人王春海控制第1起;被告人汪成軍、董江山控制第2起;被告人方琥、王某某控制第3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上述規定,三起開設賭場案件之間沒有直接聯繫,賭場組織者各不相同,且沒有體現出惡勢力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雖有部分惡勢力組織成員參與開設賭場,但沒有體現出相關賭場被惡勢力組織所控制,違法所得用於壯大惡勢力組織的特徵,故不宜將三起開設賭場犯罪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案例3:曾某浪、曾某軒賭博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9)粵1881刑初147號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10日
註:2019年08月20日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粵18刑終287號刑事裁定書維持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曾某浪、曾某軒、徐某古、謝某修等四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罪名成立,應予採納。但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屬於惡勢力犯罪團夥的公訴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故公訴機關指控四被告人屬於惡勢力犯罪團夥的事實不當,不予採納。
案例4:劉某文、王某兵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0202刑初160號
【裁判時間】2019年08月08日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還指控被告人劉某文、王某兵、楊某、袁某文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經審查,被告人劉某文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短時間糾集在一起,實施了開設賭場的單一性質的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的規定,故被告人劉某文等人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徵,被告人劉某文、王某兵、楊某、袁某文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各被告人及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案例5:徐某芹與姜某柱、楊某生組織賣淫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法院】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吉24刑終95號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18日
【裁判理由】關於被告人姜某柱、楊某生、徐某芹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姜某柱、楊某生、徐某芹不能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本案中姜某柱、楊某生、徐某芹是單純為謀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組織賣淫的違法犯罪活動,並沒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行為,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故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對被告人姜某柱、楊某生、徐某芹不能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案例6:王某甲、陳某甲尋釁滋事、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河北省雞澤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冀0431刑初1號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11日
【裁判理由】關於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陳某甲、被告人孟某甲辯護人、被告人葉某甲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陳某丙辯護人、被告人丁某甲辯護人均辯稱本案不應定性為惡勢力犯罪的意見,經查,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1)違法犯罪主體具有多數性,一般為三人以上;(2)組織形式具有相對穩定性,「經常糾集在一起」「糾集者相對固定」;(3)行為方式具有特定性,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社會危害性具有嚴重性,即「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裡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本案因龍城國際小區業主與開發商悅達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引起,確屬事出有因,公訴機關指控尋釁滋事罪事實和敲詐勒索罪事實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故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犯罪案件,對公訴機關指控本案屬於惡勢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7:全某、雲某等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案號】(2019)內0221刑初25號
【裁判日期】2019年05月17日
【裁判理由】針對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形成「惡勢力」的意見,本院認為,雖三被告人以威脅的方式從蒙榮公司承攬了多項工程,使蒙榮公司被迫接受服務,利益受損,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但結合全案可知,三被告人系同一家庭成員,為了使家庭利益最大化共同實施了強迫交易的行為,該行為只針對蒙榮公司一家侵害對象,引起社會秩序混亂以及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均較低,沒有達到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第5條之規定,不應認定為「惡勢力」。對公訴機關的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案例8:範某將非法拘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山西省浮山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晉1027刑初14號
【裁判日期】2019年04月23日
【裁判理由】辯護人共同提出的辯護意見是:5、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對被害人享有合法的債權,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系因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屬於事出有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發布的《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本案不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案件。對於被告人提出其不構成惡勢力犯罪團夥的辯解意見以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屬於惡勢力犯罪案件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的辯護人提交了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合法債務的證據,本案不具備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本院對以上辯解及辯護意見予以採信和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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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毅 律師
編輯: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