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女團藝人自接廣告代言,經紀公司起訴三品牌方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SNH48」女團藝人黃婷婷的經紀公司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其他公司擅自和黃婷婷做品牌推廣,存在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北京博慕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特步(中國)有限公司、威富服飾(中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賠53萬餘元經濟損失。今日(5月13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開庭。
庭審情況。截圖
黃婷婷宣傳品牌服裝,經紀公司起訴索賠
今日9時許,該案以線上開庭的程序展開。
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8月16日,公司與黃婷婷籤訂《SNH48專屬藝人合約》,成為其獨家經紀公司,在協議期限內,任何第三方與黃婷婷開展演藝活動的合作,均需通過該公司進行。公司為黃婷婷管理的專屬微博帳號已擁有1013萬粉絲,並斥巨資打造這名藝人。
2019年11月10日,「ChicBanana香蕉街拍」發布了一則宣傳寫真微博,附有三張黃婷婷穿著「Vans」品牌服飾的圖片,同日另一條宣傳寫真微博附有三張黃婷婷穿著「特步」品牌服裝的圖片。
原告認為,其為培養黃婷婷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三被告擅自與黃婷婷開展宣傳推廣活動,該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為此起訴要求三被告刪除涉案微博、公開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3萬餘元。
黃婷婷解約聲明如今仍能在網上找到。截圖
被告稱獲藝人授權
庭審中,博慕公司稱,涉案合作有正當性。其表示,當時和黃婷婷的經紀人進行了長期溝通,和黃婷婷籤署了授權書,且該公司長期和一些藝人合作,有理由相信黃婷婷可以接廣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威富公司則認為,其已經取得了黃婷婷的授權,照片中不存在虛假情況,且被告無法識別藝人與其經紀公司之間的問題。
新京報記者在庭審上了解到,黃婷婷曾公開聲明要和原告公司解約,她和原告解約方面的糾紛在上海法院審理。因此,本案的爭議是藝人在微博宣布要解約後,與藝人籤署合作的相對方,是否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有苛責性。被告對此表示,黃婷婷在去年10月份曾告知其要與原告經紀公司解約,因此才合作。原告則稱,黃婷婷是在去年12月20日發布的解約聲明微博,是在被告和黃婷婷合作之後。
經一個半小時的審理,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