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中遇到最多的合同形式應該是書面合同了,其實還有一種以電子形式存在的合同,那就是電子合同。
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於網際網路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強調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其次是電子合同籤名的法律效力,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籤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籤名與手寫籤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籤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籤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籤名的規定是:「電子籤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籤名:
1、電子籤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籤名時,屬於電子籤名人專有;
2、籤署時電子籤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籤名人控制;
3、籤署後對電子籤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籤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籤名及數據電文試點項目」中採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籤名技術。
最後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鑑定的法律效力,我們為什麼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為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但普通數據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鑑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採用可靠電子籤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籤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鑑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1、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電子合同成立的條件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二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的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是經由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傳統的做法,要約和承諾都是人工進行的,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完全自動化、雙方利用計算機進行,根據預先編制的程序,通過網際網路自動發出要約或表示承諾,而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應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承諾是否生效以及該合同是否因此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條款中做出詳細界定,為判定電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2、合同法賦予了電子籤名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籤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籤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籤訂電子合同,當事人之間使用計算機電子數據交換,合同主要條款也是通過計算機屏幕顯示,不存在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只能以電子數字籤名(加密)的形式,證明合同的成立。對此,合同法採取了較為靈活的態度,按照該條款理解:即電子合同當事人雙方既可以直接使用電子籤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籤訂使用這種方法的確認書,使合同成立生效。間接地承認了電子籤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管轄權作了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電子合同發出EC電訊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點使用計算機系統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發送人擁有計算機的某一地點。如果採用發出生效原則,將使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採用收到生效原則更為適宜,因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點較為容易確定,可以依據傳統的判定方法對接收電文一方的有密切關係的營業地和經常居住地進行判定,提出關於訂立合同地點的法定證據。因此,該條款的規定為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和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4、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電子證據具有合法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訂貨單、提單、確認書、轉運單、保險單、付款通知、有關票據等電子文件即電子單證是在計算機內磁性介質中傳遞、存儲的電子數據,無法被人識讀,只能通過屏幕顯示或列印輸出文件才能識讀,但這只是一種抄錄,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證據原件。因此,客觀地說執法部門在受理電子商務違法案件及電子合同糾紛案件時根本不可能取得作為書面證據的原件。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呢?我國合同法既然已經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也將可讀形式的電子證據歸為採納證據中的視聽資料類,就說明了我國採納電子證據是有法律基礎的,只要經過國家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中心的認證和防火牆的技術處理,辨別真偽後,電子單證計算機記錄也就是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定性處理。
電子合同締約用戶對於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籤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體驗好。具體說來包括:
1、數字證書的易用性
必須支持所有種類數字證書的使用,實現即插入、即籤名、即驗證;
2、電子合同文檔的兼容性
必須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檔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種圖片格式等;
3、網籤過程還必須具備人性化、交互化、體驗化、快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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