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鄧某單位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顯示,被告人鄧某系吉林市鴻榮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因涉嫌行賄罪,於2019年2月20日被靖宇縣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6日被靖宇縣監察委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賄罪2019年4月26日被靖宇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0日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某與時任吉林市龍潭區區委書記的魏某結識後,為能得到魏某幫助承攬工程,於2012年至2013年間,無償為魏某裝潢位於吉林市江南壹號花園小區C5號樓1單元30層176號房屋及北京市石景山區遠洋山水小區30號樓3單元105號房屋,花費75.9958萬元。因吉林市鴻榮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資質問題,魏某幫助鄧某掛靠吉化北建公司,辦理招標手續,為鄧某承攬了龍潭區檔案館裝修工程與龍潭區司法大廈裝修工程。
2013年3月,魏某被任命為吉林市副市長後,鄧某為承攬到吉林市住宅小區照明工程,於2014年5月向魏某行賄10萬元。魏某幫助鄧某承攬到棄管小區照明工程後,鄧某為感謝魏某,於2014年9月間又向魏某行賄20萬元。
2015年10月間,鄧某以魏某女兒結婚為由,向魏某行賄10萬元。
據吉林省紀檢委網站發布的消息顯示,上文中的「魏某」是曾任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副廳長魏連章。
公開資料顯示,魏連章,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吉林市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2006年8月,任吉林市豐滿區委常委、副區長;2008年5月,任吉林市龍潭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2008年12月,任吉林市龍潭區委副書記、區長;2011年7月,任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區長;2011年8月,任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2012年12月,任吉林市副市長、龍潭區委書記;2013年3月,任吉林市副市長;2016年9月,任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據吉林省紀委監委2019年6月發布消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魏連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魏連章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對分管工作失職失察;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致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魏連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權力觀異化,將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當做牟取私利的工具,扭曲政商關係,大搞權錢交易,生活腐化,甘於被「圍獵」,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已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據新華社消息,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宣判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副廳長魏連章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魏連章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同時沒收其受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魏連章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魏連章在擔任吉林市豐滿區副區長,吉林市龍潭區長、區委書記,吉林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於2006年春節前至2017年2月,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54萬餘元。
魏連章在擔任吉林市龍潭區委書記期間,於2012年5月,接受他人請託,收受他人賄賂,授意相關人員提高政府回購江岸龍苑小區回遷房的回購價格,給國家造成損失人民幣1136萬餘元。
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鑑於魏連章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揭發、檢舉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辦案機關已挽回濫用職權造成的全部損失,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吉林省紀檢委網站、新華社
來源:吉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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