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
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歸納總結】
1)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要採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術,一般每3年進行一次。對其他生產儲存裝置的風險辨識分析,針對裝置不同的複雜程度,選用安全檢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預危險性分析、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FMEA)、HAZOP技術等方法或多種方法組合,可每5年進行一次。
2)裝置運行安全管理:操作規程應及時反映安全生產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的變化。企業每年要對操作規程的適應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至少每3年要對操作規程進行審核修訂;當工藝技術、設備發生重大變更時,要及時審核修訂操作規程。
3)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從該化學品的製作之日算起,每5年更新一次,若發現新的危害性,在有關信息發布後的半年內,生產企業必須對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進行修訂。
4)在移動式壓力容器和固定式壓力容器之間進行裝卸作業的,其連接裝置、連接管道、軟管必須可靠,並且有防止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選用材料與溫度、壓力等符合規範要求,充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對裝卸軟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試驗壓力為1.5倍公稱壓力,無滲漏及異常變形,要有記錄和試驗人員籤字。
5)金屬壓力容器檢驗周期。
金屬壓力容器一般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後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①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檢驗一次。
②為3級的,一般每3~6年檢驗一次。
③為4級的,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監控措施。
④為5級的,應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6)非金屬壓力容器檢驗周期。
非金屬壓力容器一般於投用後1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驗。以後的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①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的,一般每3年檢驗一次。
②安全狀況等級為2級的,一般每2年檢驗一次。
③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應當監控使用,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1年。
④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不得繼續在當前介質下使用;如果用於其他適合的腐蝕性介質時,應當監控使用,其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但是累計監控使用時間不得超過1年。
7)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1次。
8)壓力管道外部檢查。車間每季至少檢查1次,企業每年至少檢查1次。
9)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周期為10~12年至少1次,但不得超過設計壽命之末。
10)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11)使用鍋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更登記:g)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鍋爐或者使用時間超過20年的鍋爐。
12)鍋爐的定期檢驗周期規定如下:
(a)外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
(b)內部檢驗,鍋爐(電站鍋爐除外)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電站鍋爐結合鍋爐檢修同期進行,一般每3~6年進行一次;首次內部檢驗在鍋爐投入運行後一年進行,電站鍋爐可以結合第一次檢修進行。
(c)水(耐)壓試驗,檢驗人員或者使用單位對設備安全狀況有懷疑時,應當進行水(耐)壓試驗。因結構原因無法進行內檢時,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水(耐)壓試驗。
13)安全閥定期校驗,一般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14)爆破片安全裝置更換周期為2~3年。
15)氣櫃的檢修周期一般為2~5年。
16)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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