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2015年湖南省司法廳績效 (工作)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股、室、處、所:
省司法廳下發《2015年湖南省司法廳績效(工作)評估實施方案》湘司發〔2015〕25號文件,經局領導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根據《評估實施方案》及附件2《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綜治工作考評細則》、附件3《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非綜治工作考評細則》的要求組織實施。市局將隨時檢查各縣(市、區)司法局工作落實情況,並在10月中下旬對我局司法行政的綜治和非綜治工作狀況進行年終考評。請各司法所,各股、室、處、所認真學習領會《評估實施方案》及三個《考評細則》規定精神,逐條逐款落實到位,在年終考評中取得優秀成績。
汨羅市司法局
2015年6月2日
湘司發〔2015〕25號
關於印發《2015年湖南省司法廳
績效(工作)評估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監獄局、省戒毒局,廳機關各部門:
《2015年湖南省司法廳績效(工作)評估實施方案》已經廳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司法廳
2015年湖南省司法廳績效(工作)評估
實施方案
為嚴格績效管理,促進各單位各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全面完成2015年各項目標任務,根據《2015年湖南省績效評估實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評估對象
省司法廳績效評估對象為廳機關各部門,省監獄局、省戒毒局(指局本級,以下簡稱「兩局」)及省屬監獄戒毒單位;工作評估對象為市州司法局。
對廳機關各部門實行分類評估。業務部門8個,包括廳法制宣傳處、廳律師工作管理處、廳公證工作管理處、廳基層工作處、廳社區矯正工作處、廳國家司法考試處、廳司法鑑定管理處、省法律援助中心;綜合部門9個,包括廳辦公室、廳政策法規處、廳計財裝備處、廳政治部組織幹部處、廳政治部人事警務處、廳政治部教育培訓處、廳直屬機關黨委、駐廳紀檢組監察室、廳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
二、組織實施
廳績效辦組織實施對廳機關各部門和「兩局」的績效評估,廳政治部教育培訓處具體承辦。
廳政策法規處牽頭負責對市州司法局的工作評估(含綜治考評)和對全省監獄戒毒單位的執法狀況考評。其中,對全省監獄戒毒單位的執法狀況考評,分別由「兩局」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考評標準,結合績效評估制定方案並組織實施,市州司法局參與對市州監獄戒毒單位的執法狀況考評。
「兩局」分別參照本方案制定對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的績效評估方案並組織實施。評估方案和結果報省司法廳、省績效辦審核備案。
對省屬監獄戒毒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考核,分別由廳政治部、駐廳紀檢組監察室根據上級安排組織實施。
三、評估內容
績效(工作)評估主要考評履行法定職責、落實上級機關和黨組(黨委)決策部署、隊伍建設等情況。
對廳機關各部門和「兩局」的績效評估,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2015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點及責任分解意見》、省績效評估有關指標任務情況,考核指標包括部門重點工作、綜合指標。具體評估指標及考評細則,由廳機關各部門和「兩局」申報、分管廳領導審查或局黨委研究,廳績效辦綜合後報廳長審定。「兩局」結合制定對局機關各部門和監獄戒毒單位的績效評估方案,將指標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報廳績效辦審核備案;廳機關各部門分別將指標任務分解到崗到人,報廳績效辦備案。
對市州司法局的工作評估,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全省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點有關情況,考核指標包括綜治工作考評、非綜治工作考評。具體評估指標及考評細則,由廳機關相關部門提出、分管廳領導審查,廳政策法規處綜合後報廳長審定。
對全省監獄戒毒單位的執法狀況考評,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湖南省司法廳關於監獄戒毒系統進一步推進公正文明廉潔執法的意見》(湘司發〔2014〕9號)有關情況,考核指標包括執法質量、涉法涉訴信訪舉報與投訴工作、規範執法和責任追究,以及外部評價等,同時設置黃牌警告和一票否決項目。具體評估指標及考評細則,由「兩局」提出,廳政策法規處審查後報廳長審定。
四、評估時段
對市州司法局的綜治工作考評、對全省監獄戒毒單位的執法狀況考評時段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其他評估時段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行為發生和結果不在同一評估年度的,列入結果所在年度評估;行為發生、結果和發現時間不在同一評估年度的,列入發現年度評估;評估結果通報前發生的重大問題列入當年評估。
五、評估方法
(一)對廳機關各部門的績效評估
指標考核與綜合評價相結合。基本分為100分,其中指標考核、綜合評價分別佔70%、30%。另設加分項目。
1.自我評估。各部門嚴格執行每月考核登記、每季考核講評制度,分別於
2.督促檢查。廳績效辦牽頭,各數據採集部門採取臺帳登記、專項檢查和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各部門重點工作完成進度、質量、效益情況,以及隊伍建設情況進行不定期督查。
3.指標考核。平時考核和年終驗收相結合。對納入績效評估的指標項目,各數據採集部門原則上依據平時考評掌握的情況計分。12月中下旬,廳績效辦牽頭組成考評組,採取「聽、查、看、訪」的方式,對各部門指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聽」,主要是聽取部門負責人報告任務完成進度、主要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情況;沒有完成指標任務的,說明原因。「查」,主要是查看有關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以及會議記錄、管理臺帳等過程記錄資料。「看」,主要是看指標任務完成結果、核驗工作落實具體情況。「訪」,主要是座談或走訪,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
4.綜合評價。基本分為30分,其中領導評價、部門互評、工作對象評價各10分。各類評價分優秀(滿意)、良好(比較滿意)、一般(基本滿意)、較差(不滿意)四個等次。評價某部門為「優秀」或「滿意」的,該評價按滿分計分;良好(比較滿意)及以下等次依次等差遞減20%計分。
領導評價、部門互評採取召開廳績效評估匯報會,由各部門分別匯報年度工作情況,廳領導對各部門進行評價,各部門之間互相評價的方式進行。每張領導評價表、部門互評表評價為「優秀」的部門數不得超過規定名額,評價「較差」的應註明理由。
工作對象評價由廳績效辦組織,通過電話、簡訊、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向各部門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個人進行詢問的方式進行。廳直屬機關黨委由「兩局」、省屬監獄戒毒單位和廳機關各部門進行評價;廳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由廳機關離退休老同志進行評價;廳機關其他綜合部門由市州司法局、「兩局」和省屬監獄戒毒單位進行評價。廳機關業務部門由市州司法局和具體業務工作涉及的對象進行評價,計分比例各為50%。
5.加分。對符合規定條件(詳見附件1)的情形,由有關部門申報、廳績效辦審核並提出建議、廳長批准,分別予以加分。多個部門共同完成的事項,對參與部門按適當比例加分。
(二)對「兩局」及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的績效評估
對「兩局」的績效評估方法,參照對廳機關部門評估的有關規定實施。其中,工作匯報採取書面形式;綜合評價由廳績效辦組織以問卷調查等形式,分別向廳領導、市州司法局、全省監獄戒毒單位、廳機關綜合部門(不含廳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和廳社區矯正工作處收集評價意見,計分比例為2∶1.4∶5∶1.6。
對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的績效評估,由「兩局」組織實施。在執法狀況考評、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考核,以及警務督察、明察暗訪、執法監督等平時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由有關部門反饋給廳、局績效辦,作為對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績效評估的扣分事項。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對市州司法局的工作評估
1.考評項目。對市州司法局的工作評估由省綜治工作考評、非綜治工作考評和綜合評價構成,分別佔40%、50%、10%,另設加分項目。
省綜治工作考評項目按省綜治辦的年度考評方案執行,包括執法狀況考評與其他綜治工作考評兩部分,項目權重為6:4。其中,執法狀況考評包括對市州司法局機關及所屬監獄、戒毒所的執法狀況考評,其他綜治工作考評按項目平均分配分值。
<!--[if !supportLists]-->2. <!--[endif]-->指標考核。廳機關各相關部門結合平時掌握情況進行考評,發現問題進行扣分並計入年度總扣分,於10月25日前、12月20日前分別向廳政策法規處報送全年綜治和非綜治工作考評結果(含扣分點)。廳政策法規處根據需要組織聯合檢查組對市州司法局進行年終考評,廳機關其他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組織年終考評。年度扣分情況由廳政策法規處統一書面反饋給被考評單位;對扣分有異議的,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書面申訴,由廳政策法規處會同廳相關業務部門進行覆核複查。
3.綜合評價。廳領導和廳機關各部門(不含廳直屬機關黨委、廳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對各市州司法局工作進行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每張評議表評價為「優秀」的單位數不得超過規定名額,評價「較差」的應註明理由。評價某單位為「優秀」的,該評價按滿分計分;良好及以下等次依次等差遞減20%計分。
4.加分。本市州司法行政系統的集體、個人獲得中央、國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可分別加1分、0.5分。符合條件的,由市州司法局提出加分申請,廳政策法規處會同廳有關部門審核並提出建議,報廳長審批。
六、評估結果
廳績效辦匯總核實廳機關各部門和「兩局」績效評估情況,廳政策法規處匯總核實市州司法局工作評估情況,報廳黨組研究審定。「兩局」分別向廳黨組報告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績效評估結果及全省監獄戒毒單位執法狀況考評結果。績效(工作)評估結果、執法狀況考評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一)績效(工作)評估優秀、良好等次名額分別佔各類被評估單位(部門)總數的25%,根據總計得分從高到低分類確定。即廳機關業務部門、綜合部門分別評定優秀、良好等次各2個,省屬監獄單位評定優秀、良好等次各5個,省屬戒毒單位評定優秀、良好等次各2個,市州司法局評定優秀、良好等次各4個。工作績效突出,為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可由廳黨組研究確定為優秀或良好等次。
廳機關部門、省屬監獄戒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部門(單位)績效評估評定為優秀、良好等次資格:對省廳安全生產、計劃生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被一票否決負有直接責任的;監獄未實現「四無」、戒毒所未實現「六無」的;執法狀況考評不合格的;致使省廳在省績效評估中被扣5分及以上的。在執法狀況考評中,市州司法局及監獄戒毒單位受到黃牌警告的,取消評定為優秀等次資格;被一票否決的,取消評定為良好以上等次資格。
(二)績效(工作)評估總計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或者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評定為不合格等次。除優秀、良好、不合格等次外,其他單位(部門)評定為合格等次。
(三)「兩局」績效評估總計得分分別在60分以上時,參照省廳在省績效評估中的結果確定評估等次。廳政治部教育培訓處參加考核,不參加定等評先。
(四)市州司法局、全省監獄戒毒單位執法狀況考評結果進行專項計分定等。得分在95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5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七、結果運用
(一)作為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
省廳在全系統通報市州司法局工作考評和全省監獄戒毒單位執法狀況考評結果,「兩局」分別通報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績效評估結果,廳績效辦分別向廳機關各部門、「兩局」一對一反饋績效評估得分情況、扣分事項、有關意見建議等具體情況。各單位(部門)根據評估情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不斷改進工作。
(二)作為發放獎金的重要依據
「兩局」按照省有關規定和「體現差別、兼顧公平」的原則,研究制定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獎金分配辦法,經廳黨組同意,報省績效辦和有關部門審查後實施。
(三)作為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評選全國全省全系統先進集體,以獎勵周期內各年度績效(工作)評估的總計得分排名情況為依據。年度評估成績居單位(部門)序列第一位的按參與評估單位(部門)數得分,其他單位(部門)依次減一分,每年得分相加即為各單位(部門)總分。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參評全國全省全系統先進個人,所在單位獎勵周期內各年度績效(工作)評估結果、監所執法狀況考評結果均應為良好以上等次。對廳機關評定為優秀等次的部門,授予年度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該部門增加一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其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
廳機關部門、省屬監獄戒毒單位績效評估不合格的,對該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連續2年評定為不合格或連續2年排名最後的,視情調整該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工作崗位;對嚴重失職瀆職並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廳機關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取消其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
對執法狀況考評不合格的單位、工作評估不合格的市州司法局,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附件:1、2015年廳局機關績效評估細則
2、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綜治工作考評細則
3、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非綜治工作考評細則
4、2015年度監獄執法狀況考評細則
5、2015年度戒毒所執法狀況考評細則
湖南省司法廳
附件2
2015年度市州司法局綜治工作
考評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