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 無數銀行人正排隊走向監獄……

2020-12-20 金融界

來源:分支行觀察

按照經濟學的定義,需求 = 需要 + 購買力

人可以天天有需要,但絕對不可能天天有購買力買各種東西。

因此,只有通過金融空倒,只有通過抬升資產價格,才有機會讓更多的人獲得財富效應。

到了這一步,才會有更多的人加入購買好東西的行列。

否則,哪裡來的錢買買買?

其實,1998年的中國樓市改革,何嘗不是如此?

普通人全款買房,根本不可能。

而商品房相對之前市面上的房子,絕逼也是一種產業革命。

怎麼辦?

只有通過金融創新,只有不斷的繁榮金融手段,更多的人才有機會買上房子。

事實上,現代經濟體系下,虛擬經濟(金融)早就是實體經濟的N倍了。

也正是因為這個倍數關係,實體企業還可以繼續有訂單來維繫它們的生計。

其實,這點並不難理解~

如果拋開固化思維,回歸經濟的本質,還是要落到這個核心問題——

生產的東西是很好,可需求哪裡來?

除了金融繁榮,除了允許一定程度的金融空倒,其實沒有更好的辦法。

當然,這也就意味著,現代經濟體系必然會經常遭遇巨大的全球經濟危機。

龐大的需求,都是靠債務疊上去的。

因此,債務危機,始終縈繞著全球經濟,這是我們這個時代必須承受的代價和成本。

就像2000年美股網際網路泡沫破裂,按理這麼牛逼的新產業革命,估值高點很正常。

可是,短期債務疊的太快了,就會直接爆倉。

從這個角度來說,金融空倒,恰恰是現代經濟體系繁榮的根基所在。

是快樂的源頭,也是不幸的開端

這或許就是人生的真諦吧——

不開派對,何來幸福?開了派對,又容易破產~

人生如同活塞,在進進出出中,邊爽邊爆雷。

通過檢索Alpha案例庫發現,近五年來關於涉及違法發放貸款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多,顯然已經成為了常見的犯罪罪名之一。故本文對違法發放貸款罪這一高發罪名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

本次分析的數據來源於Alpha案例庫中收集的2010年—2019年全國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案例1864個,其中陝西省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一審案例共計16個,二審、再審、執行以及沒有公開的裁判文書不在本次分析的數據範圍之內。因Alpha案例庫數據的限制,本文採用的數據可能存在出入。

2010年2018年全國關於違法發放貸

款罪案件數量總體呈快速增長趨勢

如上圖所示,2010年-2017年,全國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案件總體呈快速遞增趨勢,2018年、2019年的案件數量較2017年有所下降,但近年來該罪名的案件數量總體上仍然呈快速增長趨勢,由此可見,全國各地關於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案件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在不斷增加,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受到嚴重威脅,潛在刑事風險更是不言而喻。

該罪名在我國中東部地區高發

上圖為2010年至2019年違法發放貸款罪在全國的地域分布狀況,通過上圖可見,湖南省、河南省、山東省案件數量位居全國前三位,由此可見,我國中東部城市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金融機構的發放貸款行為愈加複雜,程序愈加繁瑣,從而導致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產生違規違法操作,致使大量違規違法放貸行為發生,從而導致該類案件在本地頻發。

該罪一審的審理期限較長

通過上圖可知,違法發放貸款案在法院一審審理階段耗時較長,大部分案件需要長達半年至一年的審理期限,甚至有一部分案件的審理期限超過了一年。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與違法發放貸款案涉及的金融機構人員較多,案情較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等因素不無關係。

陝西省16個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判例中,陝北地區案件高發,佔全省數量的一半以上。

上圖為Alpha案例庫中收集的陝西省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16份一審判決的地域分布圖,由圖可知,榆林市、延安市、神木市該罪案件數量佔比高達76%,可見,陝北地區違法發放貸款罪頻發。另,在收集的數據中,西安市關於該類犯罪未在其列,當然在數據上存在未公開等限制,但通過本文以Alpha案例庫數據為例不難發現,陝西省北部地區經濟發展速度較慢,銀行等金融機構關於發放貸款行為相關法律規定認知不夠,再加之金融機構內部相關規章制度不完善,從而導致銀行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過程中出現違規、違法操作,造成經濟損失。

「違法發放貸款罪」法條援引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個人犯罪。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追訴標準: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以上的。

損失界定:

(一)關於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二)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特殊認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發放貸款罪」辯點簡析

無罪辯護:

如:發放貸款這一行為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需要通過評估、調查、審批、籤訂合同、發放等多個環節,若其在單位中所處的層級較低,且已盡職,應堅持無罪辯護;又如:發放貸款行為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踐中,部分行為人因過失違反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應堅持無罪辯護;再如:由於本罪是結果犯,是否數額巨大,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是本罪堅持無罪辯護的重要影響因素。

事實辯護:

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數額的統計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對於發放貸款的數額以及經濟損失的認定,往往會因存在以舊還新、以舊借新等特殊且複雜的貸款情況而使最終認定的犯罪數額有誤,犯罪數額的統計還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嚴格細緻的進行審查。

量刑辯護:

是否能夠及時彌補或是退還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的經濟損失對於量刑具有重要的影響。

刑事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亟待提高

通過上述數據的檢索分析,近年來違法發放貸款案件數量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其中銀行的工作人員被定罪的比重居高不下。究其原因,一方面,金融機構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不夠,由於內部規章的不完善,造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疏忽大意釀成違法操作;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對於內部的治理過程中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缺乏刑事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識也是導致刑事案件高發的重要原因。

只要有金融活動,就會有金融風險。儘管有刑法的規制,也難以禁絕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本罪不以商業銀行內部規程作為判斷罪與非罪的標準,商業銀行亦不應坐享刑法的保護機能,而應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細化貸款操作規則,以使刑法的規制與內部管理相得益彰。

落實盡職免責,請從修改違法發放貸款罪開始!

近年,多次高層會議,以及支持民營企業信貸的文件中均提到:真正落細落實盡職免責條款,有效調動金融機構業務人員積極性,大力支持民營小微企業,全面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我們認為,真正落細落實盡職免責條款,有效調動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支持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積極性,先要從修改違法發放貸款罪做起。

似乎很少有人知道,每年有幾百名金融從業人員因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而走進牢獄。這是一個嚴厲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違法發放貸款罪,分析如下:

1、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不是違反法律發放貸款。國家規定與銀行貸款相關的條文太多了,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觸犯。

2、可以僅按行為追罪,即使沒造成損失結果。「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數額巨大或造成了重大損失,兩種情況都可以追罪。

數額巨大或造成了重大損失是多大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100萬行為和20萬結果,就可以追罪。

3、最高刑期沒有上限。

由以上分析可見,違法發放貸款罪是一個很嚴厲的罪名。該罪入刑及量刑標準產生於第一次不良信貸資產大剝離的特殊歷史時期,故極為嚴苛,有一定的嚴打考慮。

張律師在http://openlaw.cn/設定關鍵詞為「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件類型為「刑事」兩個檢索條件,共查出2033條結果。其中,顯示審判年份為2014年有445起、2015年有586起、2016年有678起。

可見,因觸犯本法而獲刑的金融人不少,每年都有好幾百。

我們再次建議:

本罪入刑及量刑標準產生於第一次不良信貸資產大剝離的特殊歷史時期,故極為嚴苛,有一定的嚴打考慮。

在當前鼓勵銀行向民營中小企業貸款的背景下,應對此予以修訂,細化違法要件,體現盡職免責,以免影響銀行員工支持民營和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金融機構、各地金融辦、民企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提出修法建議。這是你們的職責。事情沒人提就沒人管。

來源:陝西博碩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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