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廣西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曾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刑事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上顯示,8月4日法院通過三個方面駁回了曾某某親屬提出的申訴。
該通知書上顯示,2019年12月2日,歐某某不服藤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對曾某某作出的刑事判決,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以下是歐某某提出的申訴理由,以及法院駁回的原因。
一、《廣州市海珠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調查凍結報告》、下線會員列表、下線組織樹形圖、會員名單、會員信息確認及會員名單統計表、雲聯惠會員查詢系統、廣州市公安局查處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的受理、立案登記資料、電子物證遠程勘驗工作筆錄、「8.29」專案全國收網部署會議材料、雲聯商城運作模式簡介等證據不合法,不應作為認定本案案件事實的依據。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應予排除。
經查,歐某某提出的上述證據均是由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取得,經一審法院開庭質證、認證,且與本案其它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案的事實,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另查明,廣州市公安局委託具有鑑定資質的廣東鑫證司法鑑定所對雲聯惠公司會員涉案信息等進行數據提取和分析,作出鑑定意見,鑑定程序適當,鑑定主體適格,鑑定結論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故該申訴理由缺乏理據,不能成立。
二、原裁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曾慶松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查,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證據來源合法,且已排除合理懷疑,各證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明曾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故該申訴理由缺乏理據,不能成立。
三、原裁判認為「雲聯惠商業模式是傳銷活動」是事實認定錯誤,雲聯惠是一種商業模式,不是傳銷,曾某某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據上,請求對本案予以再審,改判曾某某無罪。
經查,雲聯惠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以取得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
曾某某加入雲聯惠後,以消費返還積分並可提現為由,通過面對面動員、推薦、幫助註冊等方式宣傳雲聯惠,發展下線人數,對傳銷活動的實施、擴大起關鍵作用,曾某某的登錄用戶名在整個網絡推薦關係中處於第37層,下線總人數有1105人,直接下線人數有32人,下線層級有13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因此,曾某某在以其為中心的傳銷網絡中起領導、組織的作用,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故該申訴理由缺乏理據,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你的申訴沒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推翻原裁判,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立案條件,本院決定駁回你的申訴。
【文章來源:鷹鑑,如有侵權,聯繫刪除,轉載註明出處,特此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