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貪官適用死刑的
反腐政策與理性司法
王秀梅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實施的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雖然不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因腐敗犯罪被判處死刑的首位貪官,卻是建國以來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其索取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高達17.88億元,實屬建國以來腐敗案件之最,加之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對其判處死刑充分顯示了黨中央的反腐政策與決心,以及適用死刑的理性司法。
第一,黨中央嚴懲腐敗的政策與決心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作出打鐵還需自身硬的莊嚴承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不斷加大懲治腐敗工作力度,始終保持嚴懲腐敗犯罪高壓態勢,堅持黨紀國法面前無例外,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一大批「老虎」「蒼蠅」被繩之以黨紀國法。尤其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阻礙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嚴重損害黨的執政根基的腐敗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嚴加懲治。
司法實踐中,對腐敗犯罪數額過億的貪官判處死刑的案件已有判例。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等人,因受賄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些判例均昭示著中國共產黨對腐敗犯罪絕不姑息、零容忍的態度和保持黨性、勤政廉政的決心。尤其是對「關鍵少數」,作為執政興國的中堅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帶頭遵守法律,對憲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為私心所擾、不為人情所困、不為關系所累、不為利益所惑的堅定信念,時刻警醒自己始終秉公用權,避免跌入腐敗的陷阱。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鬥爭取得的重大勝利,就是始終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的結果,是充分貫徹現代法治精神,有腐必懲、有貪必肅,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顯著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反腐敗永遠在路上。
第二,適用死刑的理性司法
我國當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這一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廢除部分犯罪死刑適用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同時,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設置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制度。雖然對貪汙受賄犯罪適用死刑有所限制,但這並不表明對於重大腐敗犯罪不適用死刑。
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制度不是死刑的替代措施。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制度適用的前提是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判處了死刑,但不須立即執行而適用的一種特殊刑罰制度,是司法裁量中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體現。因此,在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時,在死緩判決減為無期徒刑後適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制度體現了防止「死刑過重,生刑過輕」這一司法的價值理念和目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腐敗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仍然保留了適用死刑。
其次,雖然限制與廢除死刑是當今國際社會的趨勢,在我國刑法學界也有一定的共識。但是,國際社會包括國際公約在內從未要求在全球範圍內徹底廢除死刑。我國已籤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明確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的死刑適用條件及審核程序與國際社會死刑適用的標準是吻合的,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本案適用死刑完全符合刑法的適用條件和正當程序,也是理性司法裁判的終極體現。
最後,本案「罪行極其嚴重」是理性司法的參數。「罪行極其嚴重」在本案中的表現為:
一是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不僅受賄總額折合人民幣共計17.88億餘元,且多筆受賄數額均過億,甚至是數億。
二是受賄罪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及其影響力不僅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還存在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賄賂並為他人謀利益的從重處罰情節。
三是受賄罪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被告人實施的受賄和索賄行為大部分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在黨中央強調加大懲治「不收斂、不收手」腐敗行為的情勢下,依然頂風違紀違法,一方面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另一方面侵害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是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雖然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且有重大立功的表現,但相較被告人「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的事實和實施的受賄行為完全滿足了構成「罪行極其嚴重」的上述四個條件,法庭最終決定適用死刑是理性司法的必然結果。
腐敗是人類社會面臨的共同敵人,不僅危及和破壞法律的權威性,破壞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和金融安全,甚至是作為毒瘤侵蝕和動搖著我國社會的政治基礎,危及國家安全。兩高2016年通過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結合本案,被告人實施的受賄和索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罪行極其嚴重」的適用死刑條件,判處死刑是法律正義與社會正義的實現。
適時運用重刑
依法嚴懲腐敗
林維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十八大以來,反腐敗鬥爭取得了壓倒性勝利,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反腐敗鬥爭是一項長期的、複雜的、艱巨的任務。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我們就必須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做到零容忍的態度不變、猛藥去痾的決心不減、刮骨療毒的勇氣不洩、嚴厲懲處的尺度不松。習近平總書記曾經講到,我們懲治腐敗的決心絲毫不能動搖,懲治這一手始終不能軟。「誅一惡則眾惡懼。」賴小民受賄、貪汙、重婚一案被判處死刑,充分說明了中央懲治腐敗毫不手軟的堅定決心和雷霆手段,也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運用法治思維嚴厲懲治腐敗的決心和信心。
在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正確運用法治思維,突出強調要運用戰略思維、系統思維等科學方法提高法治水平。在刑事法治的實現過程中,尤其在職務犯罪的懲治過程中,堅持罪刑法定、善於運用寬嚴相濟政策,歷來是司法機關長期堅持、貫徹的做法。這一理念要求我們必須審時度勢,正確分析特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進而依據刑法規定,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裁量與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刑罰。只有如此,才能在刑事審判領域具體把握、切實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具體到職務犯罪的懲治,寬和嚴同樣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二者相輔相成,要站在反腐鬥爭的戰略高度,運用系統思維,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實寬嚴相濟政策,既要防止只講嚴而忽視寬,也要防止只講寬而忽視嚴,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職務犯罪分子,要堅決適用重刑直至死刑。尤其是在事關發展全局和國家安全的重點領域、關鍵崗位,例如金融領域,精準懲治,以便震懾犯罪。
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貪汙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同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第4款規定,即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本著「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並對其受賄行為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依法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從而實現了慎用死刑和嚴懲腐敗之間的合理平衡。從這一首例適用終身監禁案件開始,直到最近,甘肅省慶陽市中級法院依法宣判甘肅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理事長雷志強因受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樣依法宣布對其適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我國司法機關從慎用死刑理念出發,堅持寬嚴相濟政策,在多個嚴重職務犯罪案件中宣布適用終身監禁,從而減少了死刑的運用,又嚴肅懲治嚴重腐敗犯罪,系統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但是,對於嚴重腐敗犯罪,死刑條款並未休眠,更未沉睡,它始終是我們刑事法治武器庫中最為重要的利劍,高懸於腐敗犯罪分子的頭上,發揮著最具威懾力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效果。慎用死刑並不意味著不用死刑,按照「兩高」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賴小民一案成為建國以來人民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數額最大的一例,其犯罪數額、危害程度、犯罪情節、犯罪手段等,觸目驚心,讓人瞠目結舌。本案中,被告人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其受賄總額共計17.88億元,22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3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又具有主動索賄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尤其是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更為嚴重的是,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的情形,儘管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仍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必須予以嚴懲。就此而言,人民法院對其毫不手軟,堅決適用死刑,於法有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政策把握,符合社會正義要求,對於反腐敗鬥爭必將起到積極推動的效果。
反腐敗鬥爭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只有持續不斷地嚴厲懲治腐敗,從嚴打擊職務犯罪,徹底醫治腐敗頑症,堅決祛除肌體毒瘤,我們才能鞏固、發展這一來之不易的壓倒性勝利,才能真正從制度上解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問題。而司法機關在嚴重職務犯罪中依法科學合理地適用死刑,既體現了死刑適用中的區別對待,反映了我們凡腐必反、除惡務盡的理念,又充分體現了中央反腐的雷霆手段、鐵的決心、果敢決定和決策擔當。這一刑罰適用對於違法犯罪分子無異於霹靂之聲,必將促使那些已經實施了嚴重職務犯罪的人放棄僥倖之心以求寬大處理,也必將有力推動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