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原則,重婚的行為破壞了婚姻家庭制度,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不僅《婚姻法》明確禁止重婚行為,《刑法》中也設置了"重婚罪"。生活中很多人都聽說過這個罪,但卻搞不清這個罪名的適用,甚至錯誤的認為養小三就是觸犯重婚罪。本文就來說一下重婚罪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男人在外面養小三生孩子算重婚罪嗎?
這個要看男人在和妻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小三是以何名義相處的,如果和小三又登記結婚了,那就是妥妥的重婚罪;如果和小三沒有登記結婚,但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財產混同,周圍街坊鄰居都以為他們是夫妻,那這個男人也算觸犯重婚罪。不符合上述兩種情況的,就不能算是重婚罪。
那上述兩種情況下小三算不算重婚罪呢?
首先要看小三有沒有配偶,如果有,肯定是重婚罪;如果沒有,要看小三知不知道男人有配偶,如果明知有配偶仍然與其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算重婚罪;如果不知道"丈夫"有配偶,是被欺騙了,那就不能算重婚罪。對於沒有配偶的一方,在重婚罪的認定上,主觀是否為直接故意是主要的考量因素。
在河南信陽就有這樣一個涉及重婚罪的案子:
小劉工作穩定,家庭條件好,長得也挺帥,就是生活不太幸福,他與妻子小錢結婚數年並育有一女,雖然一直維持著婚姻關係,但矛盾重重。2017年4月,同學小李出差來到小劉工作的城市,多年未見異鄉重逢,二人相聊甚歡,小劉向小李傾訴自己不幸的婚姻生活,還向小李出示了一張"離婚證",稱自己已離婚。單純的小李信以為真,隨後二人感情迅速升溫,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小李的母親還大擺筵席將女兒託付給小劉。
同居後,二人很快有了一個女兒,小劉支付30萬首付,以小李名義在老家買了一套房子,並在自己工作的城市為小李和孩子租房子住,但總是以"父母不同意這樁婚事,暫時還不能結婚"為由拒絕辦理結婚登記。小李一直被蒙在鼓裡,直到2019年7月,收到小劉妻子小錢的一紙訴狀,要求小李返還被侵佔的夫妻共同財產,小李這才醒悟,意識到自己被小劉欺騙,遂向公安局報案。
小劉向公安機關說明了與小李的關係,並自願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以小劉涉嫌重婚罪為由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劉的行為構成重婚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但案發後小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且小劉自願認罪認罰,與受害人小李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罰,最後法院判處小劉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本案中,小劉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雖沒有進行婚姻登記,但也構成重婚罪,小李被小劉欺騙,不知其還未離婚,也是受害者,不構成重婚罪。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男性朋友會感慨,還是穿越回古代好啊,想娶幾個老婆就娶幾個,不用擔心神馬重婚罪之類的,還可以光明正大的娶妾,養小三,老婆也管不著,不像現代 "一夫一妻制",只能娶一人白首,若真有時光穿梭機這種東西,那穿越回去的男性朋友可能要失望了,因為古代也有"重婚罪",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就是說妾可以按規定多納幾個,但妻子只能娶一個,即使尊貴如皇帝,也要遵循這套禮法,後宮美女如雲,皇后娘娘只能有一人。
古代"重婚罪"的懲罰
上溯先秦下至清朝,歷朝法律都嚴禁"有妻更娶",越往前回溯,對"重婚"行為的處罰越重。按照先秦《法經》規定,"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就是說娶兩個妻子要判死刑,嫁兩個丈夫要處以破壞生殖機能的宮刑。秦漢時期犯重婚罪的,男方、女方 "皆黥以為城旦舂",(簡單的說,就是在臉上刻字,然後服勞役,男的築城,女的舂米),唐朝的規定更為詳盡,男性犯重婚罪,要服一年"徒刑"(將罪犯拘役的情況下再讓其參加勞作),重婚對象罪減一等;如果是欺騙而娶,則要服一年半的"徒刑",重婚對象無罪;女性犯重婚罪,則要受"加二等"的懲罰,比男性懲罰的更重。宋朝基本繼承了唐朝的法律。元代法律制度漢蒙之間有差異,但仍保留了對一夫一妻制的維護,按照元朝法律,"有妻妾復娶妻妾者",要處以笞刑四十七下,之後的大明律與大清律,都將重婚之罪處以杖刑,沒有先秦及唐宋處罰的重。
古代的"小三"不能轉正
在古代男人確實可以光明正大的娶妾,也就是今天所謂的包二奶、養小三,而且老婆不能阻止,否則就要被扣上妒婦的帽子,受千夫所指,但古代的妾是不能轉正的。在古代正妻死了或被休,男人讓家裡的妾"小三轉正",也要受懲罰。
為什麼這樣規定?筆者覺得,可能是與古代尊卑等級森嚴,家庭裡面"夫尊妻卑"、"妻尊妾卑"有關。追溯到商朝,最早的妾其實就是女戰俘、女奴隸,所以妾的家庭地位一開始可謂低到塵埃裡,和奴隸差不多,屬於男性的私有財產,妻子也可以隨意處置妾,要殺要賣都可以,後來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法律嚴禁妻子隨意殺妾,妾的家庭地位有所提升,但仍不可與妻同日而語。所以在古代,扶正家裡的小妾叫"妻妾失秩",法律明文規定不可以,違者要受懲罰。唐代和宋代的法律規定,以婢女為妻,要判兩年的"徒刑",以小妾及客女為妻,要判一年半的"徒刑",且"扶正"的行為無效;明朝和清朝的法律對"扶正小三"的責罰減輕,不再流放,改為杖責。
實事求是的講,古代法律懲治"重婚"、禁止"小三轉正"其實還是出於維護等級森嚴、尊卑有序的封建宗法統治,避免因為"重婚"而導致的財產紛爭、權位繼承等問題,並非如現代立法懲治重婚,是基於維護公平正義、男女平等的原則,保護妻子或丈夫"人的權利"。但從這些規定中也不難看出,即使在古人的眼裡,夫、妻的稱謂,也是具有特別意義的,婚姻關係絕非兒戲。
"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一夫一妻制"不僅是法律規定的原則,也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象徵,更是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婚姻不僅意味著愛情,更意味著責任,無論是重婚、還是養小三的行為,對配偶、子女都是巨大的傷害,也與現代文明的精神背道而馳。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