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兇者很特別,給旁觀者施救造成困難
行兇者不像「正常人」,營造出了特別的恐怖氣氛
根據現場視頻、官方通報、目擊者講述,可知28日晚,男子張某某帶著自己的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還未滿14歲,兩個女兒應該也未滿20歲)、和另外兩名婦女共6人進入麥當勞餐廳。之後張某某的一名女兒去向餐廳內的一女子索要手機號碼,因此引發口角,女子被張某某等6人殘忍毆打致死。
據目擊者講述,索要號碼對話中有「跟你們挺有緣」的字眼,而據現場視頻,張某某在打人過程中嘴裡喊著「永世不得超生」、「死去吧,惡魔」等類似宗教語言的話,疑似他兒子的聲音也說「這幾個惡魔……」之類。所以很多人懷疑這6人是邪教分子。
更讓人毛骨悚然的是,打人女子用一種囂張但又冰冷的聲音喊著「打死她,快點」、「殺了她」。可以說,事後看視頻的人,都被這恐怖氣氛嚇到了,更別說現場的人會受到多大的心理衝擊。
威脅旁人「誰管誰死」
根據現場視頻、目擊者講述,打人過程中並非沒有人勸阻,至少在剛開始有人喊著「別打啦、別打啦」想勸阻,但打人女子囂張的威脅「你也想死是不是」。之後打人女子仍威脅「我告訴你們,誰管誰死啊」,疑似張某某兒子的聲音也叫嚷著讓旁人「退後、後退」。
而且打人者對「報警」的警示充耳不聞,完全就是亡命之徒。在這種情境下,想要見義勇為,那可不是一般的勇氣就夠。
然而即便如此,也不是只能袖手旁觀
對於行兇者,旁人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制止他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於以行兇手段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者,人們具有無限防衛權,即沒有防衛限度的要求,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去制止,造成行兇者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本案中,麥當勞的廚師抓把菜刀出來砍傷、砍死正在行兇的張某某,或者顧客拉起凳子砸傷砸死正在行兇的張某某,都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有了這樣的免責保護,那麼旁觀者可以更靈活的去應對事態。
當然這裡需要申明,以上論述僅基於法律規定的角度,而事實上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無限防衛權的保護並不夠,這一點後面再講。
麥當勞餐廳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中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麥當勞餐廳的員工和顧客雖然同是旁觀者,但義務不同,前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此義務,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論述道:「經營者對於進入其經營場所的人在遭受第三人侵害危險時,經營者負有採取相應措施制止第三人侵害行為的義務,如保安人員及時對第三人進行勸阻、制止,盡力控制危險,在沒有效果的情況下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報警。這種制止危險的措施也是保護義務所必然要求的。如果經營者眼睜睜地看著顧客被第三人侵害而不採取任何保護措施,則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經營者採取了勸阻措施,但因勸阻無效後不及時報警,導致顧客受損的,經營者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舉了一個案例:曹某在酒吧內與人鬥毆,經營方只是將鬥毆雙方拉出了酒吧而未對鬥毆行為進行合理有效的制止,所以法院判決酒吧經營方賠償被捅傷的曹某。
勸阻的比沉默的強,報警的比看熱鬧的強,拍攝的比走開的強
在高風險的制止之外,低風險的應對措施也有幾種:比如言語勸阻、報警、拍攝記錄。旁觀者不願冒風險可以理解,但如果什麼都不做,那確實太冷漠了。毋需諱言,在一個小女孩被車壓了路人都要繞著走的社會,那種「什麼都不做」的人不會少,事發的麥當勞餐廳裡大概也有這樣的人。我們還是呼籲大家不要做這樣的人。
重要的是為必要的見義勇為營造條件
上面提到旁觀者可以採用的若干做法,但說千道萬,最有效的制止行動還是離不開勇氣,而勇氣需要制度和民眾的支持,才能更多的彰顯。
司法實踐亟需改變對無限防衛權的漠視
去年美國轟動一時的白人男子打死黑人少年案件,讓我們知道了美國的「不退讓法(當一個人面對不法侵害時,他可以不作退讓,進行自衛)」。其實這個「不退讓法」和中國的無限防衛權類似。但是兩國的司法實踐卻不同。
2012年,美國德州一名23歲的父親發現47歲男子佛羅斯強姦他的4歲女兒,於是衝上去一通亂拳把佛羅斯打死。陪審團認為這名父親是有理由的正當防衛,因此判他無罪。附近的居民對於陪審團的決定表示支持,並稱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他們身上,他們也會為了保護女兒而這麼做。案件傳到中國,有中國網友贊這名父親「是條漢子」。但是中國本土的一位「漢子」,卻流血又流淚。2010年的除夕夜,懷孕9個月的小雪和丈夫王某在臥室中看電視,此時小雪的前夫陳某拿著刀醉洶洶的闖進臥室,劃傷了小雪。王某在與陳某搏鬥中,把後者刺死,被判處故意傷害罪獲刑5年,附帶賠償死者家屬22萬餘元。「我還在憧憬著初為人父的喜悅,沒想到噩夢已經降臨。」庭審時,王某說著說著就哽咽地哭出聲來。在隨後的庭審過程中,他又兩度落淚,稱「在我和妻兒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我該怎麼辦?」
像王某這樣的遭遇,絕非個案。2003年,打工妹吳金豔為了阻止兩名男青年性侵宿舍的另一名女工,刺死其中一人,結果被逮捕。雖然最後被判無罪,但是已經坐了10個月牢。
當然,不是每個正當防衛者都會遭遇冤屈,但是即便幾個類似上述的著名案例,也足夠影響世道人心了。
本來,中國民眾就對立法和司法參與太少,對法律規定和法律精神認識淡薄,再加上不當的司法實踐挫傷了人心,就更讓中國的無限防衛權成了有志於見義勇為者不敢拿起的擺設。這也難怪,百度「招遠吧」的一條置頂帖裡寫道:「如果見義勇為打死人不犯法,我會第一個衝上去。但是我打傷了對方,我的家人會有麻煩會賠錢,所以我猶豫了……社會就是這麼和(xian)諧(shi),我們需要英雄,但是英雄太少,也多數悲情,我們要學會保護自己」。這樣的描述,可以說不符合法理,但是一定程度上貼近現實。
遏制妖魔化見義勇為的歪風
正如今日話題在《公交兇殺案:群體為何任人宰割》中所指出的:我們的社會曾一度倡導個人英雄,但是那種強求人當英雄的風氣,造成了假大空泛濫。到了90年代初,反其道行之的「躲避崇高」甚至「嘲笑崇高」又興起。這種風潮發酵的一個結果,就是「國外不提倡見義勇為」的謬論橫行。這種謬論的最大問題,就是把美國等國家不提倡蠻幹(避免因小失大),簡化為「不提倡見義勇為」,從而造成極大的誤導。比如有一篇標題為《中式見義勇為遇美國法律陷尷尬》的新聞,說華人擒劫匪反被捕。而實情是,幾個華人在制服劫匪後,又對其拳打腳踢,包括多次用拳頭和腳打踢嫌犯的頭部,所以他們被捕是因為濫用私刑,與「見義勇為陷尷尬」八竿子打不著。
還有一些文章,以「美國人不認同見義勇為」、「美國見義勇為大多是反面教材」等做標題,在中國形成了極壞的影響。實際上,有必要的見義勇為,在任何國家都被當做英雄行為,在美國當然也是如此。就在去年,美國一名叫瑞安·拉索的流浪漢看到有女警察被歹徒毆打,便毫不猶豫地衝上前去把歹徒撲倒在地,將其徹底制服。事後,瑞安·拉索成為加州的英雄人物,而且警方不惜花了四天時間找到他表示感謝。2012年,美國的一名應屆高中畢業生,在救火人員趕來之前,成功地幫助因火災困在房子的一位老人和小孩逃生,因而徵服了他所申請大學獎學金委員會的所有成員,獲得了四年的全額獎學金。2007年,紐約地鐵站一名學生墜落到了鐵軌上,此刻,列車的燈光已經出現視線裡,但Wesley Autrey先生還是奮身跳進軌道救人。為了表彰Wesley Autrey在關鍵時刻的見義勇為,美國時代雜誌將他選入了2007年世界上最有影響的100個人之一,時任美國總統喬治·布希親自邀請Wesley Autrey赴美國國會山。可見,「美國人不認同見義勇為」的說法純屬鬼扯。
Wesley Autrey說:「We have got to show each other some love(我們必須對彼此展現出一些關愛)」。這樣的價值觀,才是我們需要扶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