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召開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部署會,會議確定了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工作,過期未登記上牌、也未申領臨時通行標誌的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行駛。
有讀者詢問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託車、電動摩託車這都是可以充電的車子,什麼樣的車才符合上牌登記標準呢?已經上過牌照的電動自行車是否還需要再辦?記者進行了採訪。
三類車區分對待
合肥市區停辦摩託車註冊登記
合肥交警介紹,這三類車從外觀上是有區別的,其中電動自行車具有腳踏騎行能力;電動輕便摩託車和電動摩託車是無腳踏騎行能力的。同時,就最大設計車速來說,電動自行車不超過25km/h,電動輕便摩託車:不大於50km/h,電動摩託車大於50km/h。就整車質量來說,電動自行車小於或等於55kg,電動輕便摩託車和電動摩託車按照《電動摩託車和電動輕便摩託車通用技術條件》(GB/T24158-2018)未對整車質量定義。此外還有這三類車還有電池電壓和電動功率的區別。
駕駛資格區別上,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證,電動輕便摩託車駕駛人須持F證、E證、D證,電動摩託車駕駛人須持E證。
在行駛路權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電動輕便摩託車和電動摩託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
佩戴頭盔方面合肥交警部門對此也進行了區別要求,其中電動自行車建議佩戴頭盔,電動輕便摩託車和電動摩託車都必須佩戴頭盔上路。
有市民提到這些車輛是否能夠載人,合肥交警表示,電動自行車準予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而電動輕便摩託車不可載人,電動摩託車除駕駛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 人。
此外在購置保險方面,合肥交警介紹,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推薦購買第三者商業保險。電動輕便摩託車和電動摩託車都屬機動車,上路必須購買機動車交強險。
交警部門表示,根據《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合肥市區停止辦理摩託車註冊登記,但因公務需要的除外。市區以外註冊登記的摩託車不得遷入市區登記;市區以外的摩託車不得進入市區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以及其他限制區域內的道路行駛。
已辦過號牌車輛繼續使用
發票遺失可以承諾保證
需要辦理居住證的情況:
有讀者表示,自己是肥東縣的戶口,在合肥市區內辦理電動自行車上牌,是否需要辦理居住證,對此合肥交警介紹,根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省政府第200號令),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需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購買憑證等來歷證明、車輛出廠合格證明。因此,需要辦理辦理居住證。
以前辦理過電動自行車號牌:
此外,針對以前辦過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情況,合肥交警部門表示根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從2007年11月1日起,合肥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常態化管理,發放的電動自行車號牌,長期有效,可以正常使用。
發票、合格證找不到:
對於發票、合格證找不到的情況,合肥交警介紹,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簡稱「新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必須具有合格證和發票,如果合格證和發票遺失,應當到銷售企業補辦。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簡稱「舊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必須具有合格證,如果合格證遺失,則不能證明該車是否符合「舊國標」,只能登記臨時通行標誌;如果發票遺失,必須以制式承諾書的形式保證車輛為合法來源,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在用電動自行車既不符合「新國標」也不符合「舊國標」:
對既不符合「新國標」也不符合「舊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如果合格證、發票遺失,必須以制式承諾書的形式保證車輛為合法來源,發放臨時通行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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