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行為,加強工程安裝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9〕1131號)、《浙江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浙江省物價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管道燃氣設施預埋和改造收費的通知》(浙價資〔2012〕1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磐安實際,制定了《關於規範和調整磐安縣管道燃氣設施預埋和改造收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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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新建住宅實施管道燃氣設施配套預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項目開發企業收取管道燃氣設施預埋費。管道燃氣設施預埋費計入新建住宅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在住房銷售價格以外向購房者另行收取。
對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氣的居民住宅(下稱未通氣存量住宅)實施管道燃氣設施改造的,居民向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申請開通使用管道燃氣時,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可向首次申請開通的用戶收取管道燃氣設施改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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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氣設施預埋費和改造費分別用於新建住宅和未通氣存量住宅的燃氣計量表、表後兩個單嘴閥及表前管道燃氣設施的勘察、設計、設備、材料、施工、監理和安裝等費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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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氣預埋費按建築面積收取,收費標準為23元/平方米;管道燃氣設施改造費標準為:多層、高層1500元/戶;城鎮住宅小區的排屋、別墅3000元/戶;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憑相關部門有效證件按1000元/戶收取改造費(以上價格均為智能燃氣表)。
對於城鎮自建住宅的用戶,每戶只安裝一個燃氣表計的參照排屋別墅收費標準收費;安裝多個燃氣表計的,首個表計參照排屋別墅收費標準收費,第二個表計起按1000元/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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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適用於磐安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