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重要嗎?周六、周日不是法定休假日又如何?
至少根據我國勞動法,這個問題價值200%工資與300%工資的區別。行政法上也越來越需要對這個問題展開研究。
在日本法律體系中,祝日(節日,節假日)是一個概念,休日(休假日,休息日)是另外一個意義不同、範圍更大的概念。
國家法定節日基本都規定在《國民節日相關法》(簡稱節日法)中(歡迎點擊閱讀本文姐妹篇:日本的國家法定節日),但是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是分散規定在多部法律中,又總體上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國家機關的休假日;第二類是銀行等企業的休假日;第三類是臨時單獨立法確定的休假日。
國家機關的法定休假日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的法定休假日比較統一,甚至可以考慮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
《行政機關休假日相關法》僅有兩條,在第1條第1款規定:「下述各項規定的日期,作為行政機關的休假日,原則上行政機關不開展業務:(1)星期六和星期天;(2)《國民節日相關法》規定的休假日;(3)十二月二十九日到來年一月三日期間。」
《國會所設置機關休假日相關法》也僅有兩條,在第1條第1款作出了類似行政機關的規定。國會通常會期150天,是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法定休假日在內連續計算的,除去雙休日和國家法定節日後通常工作日約為100天。
《法院休假日相關法》同樣僅有兩條,也在第1條第1款作出了類似行政機關的規定,唯一看似不一致的地方在於,《法院休假日相關法》將「十二月二十九日到來年一月三日期間」用阿拉伯數字表述為「12月29日到來年1月3日期間」。
銀行等企業的法定休假日
企業的法定休假日沒有統一的規定,銀行的休假日是由法律、政令共同作出類似行政機關(休假日包括星期六、星期天)的規定,其他很多企業規定和執行得比較靈活,並不能想當然地將星期六、星期天視為法定休假日。
《銀行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銀行的休假日是星期天和其他政令規定的日期。」依據《銀行法施行令》第5條的規定,《國民節日相關法》規定的休假日、12月31日到來年1月3日期間,以及星期六也是銀行的休假日。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銀行也實行周末雙休制,銀行的法定休假日包括星期六在內,但是與行政機關等國家機關不同的是,銀行年末年初業務較為繁忙、缺少兩天的法定節假日。
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企業形式多種多樣,各自的情況紛繁複雜,法律上並沒有給企業規定統一的休假日,但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作出了以下規定:「僱主每周至少應給予勞動者一個休息日。」「僱主在四周內給予工人四天或四天以上的休息日時,可不遵守前款規定。」可是,這樣是否意味著企業勞動者天然就比公務員缺少一半的法定休假日呢?我們同時還要看到《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規定:「僱主不得使勞動者除去休息時間之外,一周內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一周內各個工作日,僱主不得使勞動者除去休息時間之外,一日內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如此一來,有了勞動時間總體控制的法律規定,很多企業自然而然根據自身情況實行周末雙休制(現實中很多企業如此),或者選定其他周休息日實行一周雙休制。這也就是可以理解為什麼節日法沒有規定國民節日與星期六重合時候的調休制度,不僅僅因為當初規定調休制度時還沒有普及周末雙休制,後來有機會修訂也沒有修訂,恐怕更多是基於考慮與《勞動基準法》的平衡。(歡迎點擊閱讀本文姐妹篇:日本的國家法定節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要求,各企業制定的就業規則中會明確規定職工休息日。就業規則中規定的職工休息日,具有類似國家法定節日的效果,被視為該企業職工的法定休假日。
《勞動基準法》將一日8小時、一周40小時(特殊職業為一周44小時)稱為法定勞動時間。企業在與過半數勞動者等締結勞資協定,並報勞動基準監督署備案以後,可以讓勞動者在超出法定勞動時間之外進行勞動,稱為「時間外勞動」。時間外勞動也有法定限度,原則上一個月不能超過45個小時,一年不能超過360個小時。而且勞動者進行時間外勞動,也就是加班,應當支付額外補償工資。平日加班需要支付正常工資外額外25%的補償工資,但在國家法定節日或者就業規則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正常工資外額外35%的補償工資。
臨時單獨立法確定的休假日
日本還有一種臨時單獨立法確定休假日的特殊情形,這種特殊的法定休假日,可能幾十年來只有一次。例如《即位禮正殿儀式舉行日為休假日的法律》,規定舉行天皇即位禮正殿儀式的當日全民放假休息(1990年11月12日)。所以初心(為了大家不忘記我,日本法交流公眾號從此自稱初心:)揣測,有這麼一位看著慈眉善目的天皇,維護和平憲法,經常去災區看望國民,還能給國民帶來假期,受到國民的擁護那就一點也不奇怪吧。
2017年12月1日的每日新聞已經在探討,由於現任天皇2019年4月30日退位,新任天皇生日已經過去,2019年就不再有「天皇誕辰日」這個國家法定節日,但是新任天皇可能在2019年秋季舉行即位禮,參照先例,也很有可能會單獨立法確定舉行即位禮的當天為休假日。
我國法定休假日包括周六、周日嗎
法定休假日從字面意思上解釋,就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日期」。我國法定休假日是否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呢?實際法律規定情況可能跟大家想像的不太一樣。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周末雙休制。我國《勞動法》規定得比較早,1995年1月1日實施後至今沒有修訂過。依據《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但也並沒有明確規定為星期天或者哪個周休息日。
追根溯源,對於周末雙休作出明確規定的,可以說是《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修正)》。《勞動法》實施後不到3個月時間(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實際上修改了《勞動法》對工作時間和休假日的規定,從維護法制統一的角度來看不夠嚴肅,造成了下位行政法規與上位國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形。但是不可否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修正)》實際上已經成為勞動法律法規的一個新的基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在實際執行這一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7條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天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從該條規定可見,我國沒有規定統一的周末雙休制,與日本類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周末雙休制,企業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至少在勞動法律法規中,法定休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在內,法定休假日的法律定義比字面看起來的意義更為狹窄,可以限定為「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節日」。
《勞動法》第40條是「法定休假日」概念的源頭,可以認為作出了「法定休假日」等同於「法定節假日」的法律定義。因為兜底的第(5)項落在「其他休假節日」而不是「其他休假日期」。
《勞動法》第40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勞動法》第44條則是這一法律定義的正確運用,將「休息日」與「法定休假日」相區別,規定了勞動者周六周日等休息日加班的,應當按照「休息日」而不是「法定休假日」,領取百分之二百而不是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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