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18日 11:41:05 中財網 |
原標題: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A :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交通
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請已於
2020
年
7
月
3
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20
〕
1353
號文準予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
註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
,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
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
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
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
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
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
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
操作和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
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投資相關股票市場交易互
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
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
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
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
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
險)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
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
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
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此外,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
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
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本基金可投資於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險點。
投資國債期貨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基差風險。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為基金申購、贖回等因素對基金造成的流動性影
響。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
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
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
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
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
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
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但在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登記機構技術條件不允許等基
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本
招募說明書
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於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執行。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1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
................................
............
78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
139
第一部分 緒言
《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以下簡稱「本招募
說明書」)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以下簡
稱
「
《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以下簡稱
「
《基金法》
」)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運作辦法》
」)
、
《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銷售辦法》
」)
、
《
公開
募集
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
「
《信息披露辦法》
」)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和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以及
《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投資目標、策
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
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招募說明書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編寫,並經中
國證監會
註冊
。
《
基
金合同
》
是約定基金
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
者
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當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
《
基金合同
》
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
者
欲了解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
《
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
招募說明書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及對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浦銀安盛穩健
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
招募說明書:指《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
內容,將不晚於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執行)
8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
9
、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3
、
《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
、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
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
2
、
投資人
、投資者
:指
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
3
、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
4
、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5
、
銷售機構:指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6
、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等
2
7
、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浦銀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8
、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9
、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
的基金份
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
1
、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
個月
3
3
、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等相關交易場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
5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
8
、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9
、
《業務規則》:指《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
、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
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1
、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
2
、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
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3
、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4
、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
5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
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6
、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
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
7
、
元:指人民幣元
4
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
紅利、股息、
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
9
、
基金資產總值:指
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
收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50
、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1
、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2
、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
的過程
5
3
、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
4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
5
、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認購
/
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
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
設不同的基金代碼,並分別計算和公布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6
、
A
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
/
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
/
申購費,但
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
7
、
C
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
/
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
/
申購費,
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
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
8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59
、港股通標的股票: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
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
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
、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以下
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1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
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
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
戶稱為側袋帳戶
62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
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的資產
63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簡稱「本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981
號
3
幢
316
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號中環廣場
38
樓
成立時間:
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謝偉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7]207
號
註冊資本:人民幣
191
,000
萬元
股權結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
的股權;法國安盛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
的股權;上海國盛集團資產有限公司持有
10%
的股權。
電話:(
021
)
23212888
傳真:(
021
)
23212800
客服電話:
400
-
8828
-
999
;(
021
)
33079999
網址:
www.py
-
axa.com
聯繫人:徐薇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會成員
謝偉先生,董事長,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鄭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長,河南省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許昌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司及投資銀行總部發展管理部總經理,公司及投資銀行總部
副總經理兼投行業務部、發展管理部、大客戶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州
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資金總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金
融市場業務總監兼金融市場部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
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董事會秘書,兼任金融市場業務總監。自
2017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
7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長。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長,法國國籍
,
畢業於國立巴黎工藝技術學
院。於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資管理(巴黎)公司,擔任股票部門主管。
2000
年至
2002
年,擔任安盛投資管理(東京)公司執行長。
2002
年,任職安盛羅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資管理公司的亞洲區域董事。
2005
年起,擔任安盛投資管理公
司內部審計全球主管。
2009
年起任安盛投資管理公司亞洲股東代表。現任安盛
投資管理公司亞太區
CEO
。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羅森堡投資管理公司亞太
區董事。現另兼任
Foch Sai
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
Fuji Oak Hills
公司
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長。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資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
廖正旭先生,董事,史丹福大學理學碩士和紐約科技大學理學碩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羅森堡投資管理公司,先後擔任亞太區
CIO
和
CEO,
安盛羅森堡日本
公司
CIO
。
2010
年任命為安盛
-
Kyobo
投資管理公司
CEO
。
2012
年起擔任安盛投
資管理公司亞洲業務發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年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安盛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劉顯峰先生,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北京市分
行辦公室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兼黨辦主任,北京分行
王府井支行
黨委書記、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上
海浦東發展銀行信用卡中心黨委副書記(主持工作)、副總經理(主持工作),信
用卡中心黨委書記、總經理,總行零售業務總監兼零售業務管理部總經理、信用
卡中心黨委書記、總經理。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
黨委書記。自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陳穎先生,董事,復旦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律師、經濟師。
1994
年
7
月參
加工作。
199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間,陳穎同志先後就職於上海市國有資
產管理辦公室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顧問,上海
盛融投資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總經理,上海國盛(集團)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
經理、執行總經理,上海國盛集團地產有限公司總裁助理。
2013
年
10
月起就職
於上海國盛集團資產有限公司,現任上海國盛集團資產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執
行董事、總裁。
2018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
蔡濤先生,董事,上海財經大學會計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經濟師、註冊會計
師。
1998
年
3
月參加工作進入
浦發銀行,歷任
浦發銀行空港支行計劃信貸科負
責人,上海地區總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長、科長、見習總經理,
陸家嘴支行市場部
經理、行長助理,上海地區總部辦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銀行業務管理部
總經理、資金財務部總經理,總行財務部總經理助理、總行資產負債管理部副總
經理、總行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行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中心)
總經理、總行金融市場業務黨委委員。現掛職任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務評價處副
處長(主持工作)。
2019
年
9
月起,兼任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鬱蓓華女士,董事,總經理,復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
招商銀行上海分行工作,歷任銀行職員、
招商銀行寶山支行副行長、
招商銀行上海分行會計部總經理、計財部總經理,
招商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
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副總經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擔任本公司總經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銀安盛
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執行董事。
趙曉菊女士,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專業本科,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經所博士。
1973
年參加工作。
1983
年
2
月起任職於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先後任助教,講師,
副教授,副院長,常務副院長。趙曉菊女士曾擔任上海國際銀行金融學院首任院
長、執行董事。
1999
年
6
月至今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2018
年
8
月至今,擔任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長。
自
2020
年
6
月
9
日起,
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韓啟蒙先生,獨立董事。法國崗城大學法學博士。
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師事務所擔任律師。
2001
年起在基德律
師事務所擔任本地合伙人。
2004
年起擔
任基德律師事務所上海首席代表。
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擔任基德律師事
務所全球合伙人。
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啟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獨立董事,同濟大學管理學博士。
1987
年進入同濟大學工作,
歷任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副教授、教授,同濟大學研究生院培養處處
長、副院長、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現任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師、
BOSCH
講席教授。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董葉順先生,獨立董
事。中歐國際工商學院
EMBA
,上海機械學院機械工程
學士。現任火山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始合伙人。董葉順先生擁有
7
年投資行業
經歷,曾任
IDG
資本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諧成長基金投委會成
員,上海聯和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上海聯創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宏力半導體
製造有限公司、
MSN
(中國)有限公司、南通聯亞藥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
董葉順先生有著汽車、電子產業近
20
多年的管理經驗,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
統、中聯汽車電子、聯合汽車電子系統、延峰偉世通汽車內飾系統等有限公司總
經理、黨委書記職務。自
2014
年
4
月起
兼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二)監事會成員
檀靜女士,監事長,澳大利亞雪梨大學人力資源管理和勞資關係碩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國際工商管理碩士。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職
於上海盛融投資有限公司,曾先後擔任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監事。
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職於上海國盛集團資產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監事長。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亞
/
英國國籍。澳大利亞莫納什大學法學學士、
文學學士。
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資管理公司(英國倫敦),歷任固定收益產品
專家、固定收益產品經理、基金會計師和組合控制、營運長。現任安盛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亞太區營運長。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監事。
陳士俊先生,清華大學管理學博士。
2001
年至
2003
年間曾在
國泰君安證券
有限公司研究所擔任金融工程研究員
2
年;
2003
年至
2007
年
10
月在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4
年,先後擔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員、研究部主管。
2007
年
10
月加入浦銀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數及量化投資部總監,並於
2010
年
12
月起兼任浦銀安盛滬深
3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2
年
3
月兼任本公司職工監事。
2012
年
5
月起,兼任浦銀安盛中證銳聯基本面
400
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7
年
4
月起,兼任浦銀安盛中證銳聯滬港深基本
面
1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
)基金經理。
2018
年
9
月起,兼任浦銀安盛量化
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19
年
1
月起,兼任浦銀安盛
中證高股息精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4
月起,兼
任浦銀安盛
中證高股息精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及浦銀安
盛
MSCI
中國
A
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20
年
6
月起,
兼任浦銀安盛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20
年
9
月
起擔任浦銀安盛
MSCI
中國
A
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
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職工監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學歷。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職於上海東新投資管理有限公
司資產管理部任客戶主管。
2007
年
4
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市
場策劃經理,現任本公司市場部總監。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職工監事。
(三)公司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鬱蓓華女士,復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
招商銀行上海
分行工作,歷任銀行職員、
招商銀行寶山支行副行長、
招商銀行上海分行會計部
總經理、計財部總經理,
招商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
招商銀行信用卡
中心副總經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擔任本公司總經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7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執行董
事。
喻慶先生,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碩士和法務會計專業研究生學歷,中國
人民大學應用金融學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申銀萬國證券有限公司國際業務總部
高級經理;
光大證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長、董事會秘書和監察稽核總監。
2007
年
8
月起,擔任本公
司督察長。
李宏宇先生,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後就職於
中國銀行、
道勤集團和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別從事聯行結算、產品開發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資工作。
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歷任公司產品開發部總監、市
場營
銷部總監、首席市場營銷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擔任本公司副總經理
兼首席市場營銷官。
汪獻華先生,上海社會科學院政治經濟學博士。曾任安徽經濟管理幹部學院
經濟管理系教師;大通證券資產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資經理;
興業銀行資金營運中
心高級副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貨幣市場及固定收益部總經理;交銀康聯保險人
壽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擔任本公司副總經理。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資部總監。
鄧列軍先生,清華大學軟體工程碩士。曾在匯添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後任
職信息技術部
IT
高級經理、信息技術部總監助理、信息技術部副總監、信息技
術部總監。
2020
年
3
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起擔任本
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羿先生,上海交通大學金融學碩士。
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上海浦
東發展銀行交易員;
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交銀
康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高
級投資經理;之後於
2013
年
7
月起先後在匯
豐晉信基金、富國基金工作,分別
在滙豐晉信投資部任職投資經理、基金經理,在富國固定收益投資部任職基金經
理。
2019
年
3
月
加
盟浦銀安盛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資部擔任
副總監
一職。
2019
年
7
月起,擔任
浦銀安盛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浦銀安盛盛勤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6
月起擔任浦銀安
盛普嘉
87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浦銀安盛中債
1
-
3
年國開行債券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8
月起擔任浦銀安盛普華
66
個月定期開放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2020
年
9
月起擔任浦銀安盛中債
3
-
5
年農發行
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五)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
1
)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
鬱蓓華女士,本公司總經理,董事,全資子公司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執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市場營銷官。
汪獻華先生,本公司副總經理。
吳勇先生,本公司投資總監兼權益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數量化官。
陳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數與量化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本公司職工監事。
蔣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副總監
兼均衡策略部總經理
,基金經理。
督察長、
FOF
業務部負責人、風險管理部負責人、集中交易部負責人、權益
投資基金經理和基金經理助理列席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
2
)固定
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
鬱蓓華女士,本公司總經理,董事,全資子公司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執行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市場營銷官。
汪獻華先生,本公司副總經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塗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總監。
督察長、風險管理部負責人、集中交易部負責人、相關交易人員及投資人員
列席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六)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一)依法募集
資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四)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
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
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的行為發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
、將
基金
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員工管理和培訓,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
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
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
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9
、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四)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不
當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
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概述
內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
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機系統。
內部控制是由為保障業務正常運作、實
現既定的經營目標、防範經營風險而
設立的各種內部控制機制和一系列規範內部運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構成的統一整體。
內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共同實施的合理保證。基
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要達到的總體目標是:
1
、保證基金管理人的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
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
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基金管理人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
、確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
、確保基金管理人成為一個決策科學、經營規範、管理高效、運作安全的
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內部控制的五個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
監控。
1
、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礎,它決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基調,
並影響著基金管理人內部員工的內控意識。為此,基金管理人從兩方面入手營造
一個好的控制環境。首先,從「硬控制」來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結構原則,設置了職責
明確、相互制約的組織結構,各部門有明確的崗位設置
和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軟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層牢固樹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優先的理念和實行科學高效的運行方式,
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加強全體員工道
德規範和自身素質建設,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
各個環節。
2
、風險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風險評估和管理分三個層次進行:第一層次為公司各業務部
門對各自部門潛在風險的自我管理和檢查;第二層次為公司總經理領導的管理層、
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
管理部的風險管理;第三層次為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的
風險管理,包括董事會、合規及審計委員會、督察長和內部審計。
3
、控制活動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項規章制度,通過各種預防性的、檢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動貫穿於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的始終,尤其是強調對於基
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的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實行獨立運作,分
別核算;嚴格崗位分離,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明確授權控制;對重要業務部門
和崗位進行了適當的物理隔離;制訂應急應變措施,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4
、信息溝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
直報告制度和平行通報制度,以確保識別、
收集和交流有關運營活動的關鍵指標,使員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建立與客戶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機制。
5
、內部監控
督察長、審計部、法律合規部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
公司內部風險控制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落實。
各部門必須切實協助經營管理層對日常業務管理活動和各類風險的總體控制,並
協助解決所出現的相關問題。按照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體系的設置,實現一線業
務崗位、各部門及其子部門根據職責與授權範圍的自控與互控,
確保實現內部監
控活動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展開。
(三)內部控制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
構和各級人員,並貫穿於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
序,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3
、獨立性原則: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
、相互制約原則: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
作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四)內部控制機制
內部控制機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組織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制約關係。內部控
制機制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健全、合理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基金管理人經營活
動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
從功能上劃分,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機制可分為「決策系統」、「執行系統」、
「監督系統」三個方面。監督系統在各個內部控制層次上對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
實施監督。
決策系統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過程中擁有決策權力的有關機構及其
之間的關係。執行系統是指具體負責將基金管理人決
策系統的各項決議付諸實現
的一些職能部門。
執行系統在總經理執行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承擔了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基
金投資運作和內部管理工作。
監督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決策系統、執行系統進行全程、動態的監控,監督
的對象覆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全部內容。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系統從監督內容
劃分,大致分為三個層次:
1
、監事會
——
對董事、高管人員的行為及董事會的決策進行監督;
2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及督察長
、內部審計
——
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對基金管
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
3
、審計部
——
根據總經理及督察長的安排,對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活動及各
職能部門進行內部監督和檢查。
(五)內部控制層次
1
、員工自律和部門主管的監控。所有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培訓,籤署
自律承諾書,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良
好的職業操守;保證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門主管在權限範
圍之內,對其管理負責的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和控制,保證業務的開展符合國家
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規章制度,並對部門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
理負直接責任;
2
、管理層的控制。管理層採取各種控
制措施,管理和監督各個部門和各項
業務進行,以確保基金管理人運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執行承擔責任;
3
、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監控和指導。所有員工應自覺接受並配合董事
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對各項業務和工作行為的檢查監督。合理的風險分析和管理建
議應予採納,基金管理人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必須堅決執行。董事會對內部控制
負最終責任
;
4
、督察長、審計部負責對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和風險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實施獨立客觀的檢查和評價。
(六)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規範公司內部控制的一系列規章制度
和業務規則、流程,
是公司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為執行內部控制措施以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在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章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從其制定的目的和適用範圍分為兩個大的層次:
1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綱領性文件,是規範
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基礎,
是確定公司與其他相關利益主體之間關係基本規則以及保證這些規則得到具體
執行的依據
。
2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
)
內部控制大綱。內部控制大綱是
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控制原則的
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經董事會的審
閱與批准。
2
)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從規範公司管理
和業務開展的角度出發,以業務為中心,就業務開展的目標、原則、過程、風險
控制等方面
作出規定,以指導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應經董事
會的審閱與批准。
3
)公司其他制度、部門規章和業務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門規章和
業務管理流程主要在執行內部控制大綱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以業務管理環
節和部門管理為中心,對業務操作管理方
法、具體流程及部門管理方法及崗位職
責等
作出明確和細化的規定,以規範部門內部和部門與部門之間、具體業務操作
環節等工作的開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門規章及業務管理流程應經公司管理層的
審閱與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本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維持、完善、實施和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完備,並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
的變化和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一)基
金託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稱: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
18
號
郵政編碼:
200336
註冊時間:
1987
年
3
月
30
日
註冊資本:
742.63
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25
號
聯繫人:陸志俊
電
話:
95559
交通銀行始建於
1908
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
發鈔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組建後的
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
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上海。
2005
年
6
月
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
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交通銀行連續
12
年
躋身《財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強,營業收入排名第
162
位;列《銀行家》
(The
Banker)
雜誌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
10.80
萬億元。
2020
年
1
-
9
月,
交通銀行實現淨利潤
(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
)
人民幣
527.12
億元。
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文簡稱「託管部」)。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
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
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能優良,
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產託
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其中: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為履行行長職責)、執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其
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
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長;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
中國銀行執行董事、
副行長,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執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
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
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國銀行副行長,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曆任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
、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
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後在中
國
建設銀行嶽陽長嶺支行、嶽陽市中心支行、嶽陽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信貸管理
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於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
位。
劉珺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劉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擔任本行行長;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國
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國光大集團股
份公司副總經理;
2014
年
6
月至
2
014
年
12
月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執
行董事、副總經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間先後兼任光大永明人壽
保險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國光大實業(集
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曆任中國
光大銀行行
長助理、副行長(期間先後兼任中國
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行長、中國
光大銀行金融
市場中心總經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後在中國
光大銀行國際業務
部、香港代
表處、資金部、投行業務部工作。劉先生
2003
年於香港理工大學獲
工商管理博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部總經理,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部副總經理;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科長、處
長助理、副處長,會計結算部高級經理。袁女士
1992
年畢業於
中國石油大學計
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
2005
年於新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
情況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500
只。此外,交通
銀行還託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銀
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
QFII
證券投資資產、
RQFII
證券投資資
產、
QDII
證券投資資產、
RQDII
證券投資資產、
QDIE
資金、
QDLP
資金和
QFLP
資金等產品。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
管理
,託管部業務制度健全並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
評估、控制及緩釋,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
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原則
1
、合法性原則:託管部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
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
、全面性原則:託管部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
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
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
、獨立性原則:託管部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交
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
分帳管理。
4
、制衡性原則:託管部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
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
、有效性原則:託管部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
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
有
效執行。
6
、效益性原則:託管部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
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
的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託
管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託管部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
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基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銀行資
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
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務的
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露由專人
負責。
託管部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實
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行
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
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
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帳與贖回資金的劃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
行為,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
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交通銀
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
交通銀行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
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
交通銀行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
規行為,未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
罰。負責基金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
兼職的情況。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981
號
3
幢
316
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號中環廣場
38
樓
電話:(
021
)
23212899
傳真:(
021
)
23212890
客服電話:
400
-
8828
-
999
;(
021
)
33079999
聯繫人:徐
薇
網址:
www.py
-
axa.com
2
、電子直銷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直銷
交易網站:
www.py
-
axa.com
微信服務號:浦銀安盛微理財(
AXASPDB
-
E
)
客戶端:「浦銀安盛基金」
APP
客服電話:
400
-
8828
-
999
;(
021
)
33079999
(二)
其他銷售
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登記機構
名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981
號
3
幢
316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號
38
樓
法定代表人:謝偉
聯繫人:孫趙輝
電話:
(
021
)
23212909
傳真:(
021
)
2321
2980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北京西路
968
號嘉地中心
23
-
25
層
負責人:
李強
電話:
021
-
52341668
傳真:
021
-
52341670
聯繫人:周蕾
經辦律師:宣偉華、周蕾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507
單元
01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
號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電話:(
021
)
23238888
傳真:(
021
)
23238800
聯繫人:
趙珏
經辦註冊會計師:
薛競、
趙珏
五、其他服務機構及委託辦理業務的有關情況
公司信息技術系統由信息技術系統基礎設施系統以及有關業務應用系統構
成。信息技術系統基礎設施系統包括機房工程系統、網絡集成系統,這些系統在
公司籌建之初由專業的系統集成公司負責建成,之後日常的維護管理由公司負責,
但與第三方服務公司籤訂有技術服務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檢及特殊情況下的
技術支持。公司業務應用系統主要包括開放式基金登記過戶子系統、直銷系統、
資金清算系統、投資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網上交易系統、呼叫中心系統、
外服系統、營銷數據中心系統等。這些系統也主要是在公司籌建之初採購專業系
統提供商的產品建設而成,建
成之後在業務運作過程中根據公司業務的需要進行
了相關的系統功能升級,升級由系統提供商負責完成,升級後的系統也均是系統
提供商對外提供的通用系統。業務應用系統日常的維護管理由公司負責,但與系
統提供商籤訂有技術服務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檢及特殊情況下的技術支持。
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未委託服務機構代為辦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術系統開發、
維護事項。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需要,委託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
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業務。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
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
2020
】
1353
號文
註冊
募集。
一、基金類
別
、運作方式和存續期限
1
、
基金類
別
: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
開放式
3
、
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4
、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
/
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
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
/
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
/
申購費,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
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
/
申購基金份額時
不收取認購
/
申購費,而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不同的基金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並單獨公告。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
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購
/
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並在履行適當程序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停止現有基金份額
類別的銷售、或者調低
C
類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服務費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
基金份額類別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募集時間詳見
基金份額
發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募集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募集期,
此類變更適用於所有銷售機構。基金募集期若經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前述募集期
限。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
、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
見基金份額
發售
公告。
2
、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網站
。
3
、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
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
四、基金份額認購原則及持有限額
1
、
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
、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
撤銷。
A
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用按照單筆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金額分別計算。
3
、本基金在
其他銷售機構
、
電子直銷
渠道
認購以金額申請,
首次
最低認購
金額為
0.1
元(含認購費),最低追加認購金額為
0.1
元
(含認購費)
,累計認購
金額不設上限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在直銷機構(櫃檯方式)首次認購的
最低金額為
1
萬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
1000
元
(含認購費)
,
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場情況,調整認購的數額限
制,並最遲於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媒介
上
予以公告。
對於
T
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認購申請,
登記機構
將在
T+1
日就申請的有效性
進行確認。但對申請有效性的確認僅代表確實接受了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認購申
請的成功確認應以
登記機構
在本基金募集結束後的登記確認結果為準。投資者可
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各銷售網點或以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詢最終確認情
況。
投資者本人應主動查詢認購申請的確認結果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因投資人
怠於履行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其他
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
。
5
、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於募集期結束後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
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
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五、基金份額初始面值、認購價格、認購費用及計算公式
(
一
)
初始面值及認購價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基金份額的認購價格為
1.00
元
/
份。
(二)認購費率:
募
集期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認購費用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基
金投資人認購
A
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費用,即在認購時支付認購費用。基金投資
人認購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
提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如下:
認購金額(
M
)
A
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C
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
M<100
萬
0.6
%
0
100
萬≤
M<
3
00
萬
0.
3
%
300
萬元≤
M
〈
500
萬元
0.1%
5
00
萬≤
M
每筆交易
5
00
元
註:
M
為認購金額
投資人
多次
認購,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
本基金
A
類份
額的認購費由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人承擔
,不列入基金財產。
認購費用
主要
用於
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
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
間
,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
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認購費率
,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
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三)認購份額的計算
1
、
投資人在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時繳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
法如下:
淨認購金額
=
認購金額
/
(
1+
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
-
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期利息)
/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2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用。
投資人的總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份額=
(
認購金額+募集
期利息
)/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3
、上述認購費用以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
、
基金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
、上述認購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
部分截位,由此產生的收益由基金財產承擔,其中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及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額以
登記機構
的記錄為準。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
適用的認購費率為
0.6
%
,
該筆認購全部予以確認,如果
募集期內
認購利息為
5.5
0
元,則其可得到
的
A
類
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10,000
/(
1
+
0.6%
)=
9,940.36
元
認購費用=
10,000
-
9,940.36
=
59.64
元
本金認購份額=
9,940.36/1.00
=
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額
=5.5/1.00=5.5
份
認購份額
=9,940.36+5.5=9,945.86
份
即如果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該筆認購全部予以
確認,假設
募集期內
認購利息為
5.
5
0
元,
可得到
9,945.86
份
A
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該筆認購全部予以
確認,如果募集
期內認購利息為
5.50
元,則其可得到的
C
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費用=
0
元
本金認購份額=
10,000/1.00
=
1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額
=5.50/1.00=5.50
份
認購份額
=10,000.00+5.50=10,005.50
份
即:如果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該筆認購全部予
以確認,
假設募集期內認購利息為
5.50
元,可得到
10,005.50
份
C
類基金份額。
六、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
的具體數額
以
登記機構
的記錄為準。
七、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項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
不得動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
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
基金備案
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
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
銷售
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銷售
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
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
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
或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在
6
個月內
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申購與贖回場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
銷售機構
,具體的銷售
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說明書或其網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
或增減
銷售機構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
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
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
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
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
等業務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
該類
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但申請
經登記機構受理的不得撤銷;
4
、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在規定時間內全額
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
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
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帳戶,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
生效。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
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暫停贖回、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順延造
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
。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
不
成
功
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
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
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於履行
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
整,並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
投資者申購時,
除直銷機構(櫃檯方式)外,首次
最低申購金額為
0.
1
元
(含申購費)
,最低追加申購金額為
0.
1
元
(含申購費)
,
或詳見各銷
售
機構網
點公告。
2
、直銷機構(櫃檯方式)
首次
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00
元人民幣
(含申購費)
,
最低追加申購金額為
1,000
元
(含申購費)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
參見相關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額和本基金的
總規模限額,但應最遲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6
、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單個投資人累
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
、本基金總規模限額
等。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
、申購費
用
投資人申購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申購
C
類基金份額不支付
申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
提銷售服務費。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
金,申購費用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
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A
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C
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8
%
0
100萬元≤M〈300萬元
0.4
%
300萬元≤M〈500萬元
0.
1
%
M≥500萬元
每筆交易
5
00
元
註:
M
為申購金額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
,
不列入
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2
、
贖回費用
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隨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
本基金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
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間(N)
贖回費率
0≤N<7天
1.50%
N≥7天
0
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贖回費應全額歸入基金財產。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
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進行
公
告。
4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
期間,在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
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
、
基金贖回費率
和基
金銷售費率
,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一)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1
、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本基金
A
類份額
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
費
),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
A
類
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如下:
當
A
類
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T
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當
A
類
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T
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為
0.8%
,假
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50,000/
(
1
+
0.8%
)=
49,603.17
元
申購費用=
50,000
-
49,603.17
=
396.83
元
申購份額=
49,603.17/1.0500
=
47,241.11
份
即:如果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
元,
則該投資人可獲得申購份額為
47,241.11
份。
2
、
C
類基金份額
如果投資人選擇申購
C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T
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費用=
0
元
申購份額=
50
,
000/1.0500
=
47
,
619.05
份
即:如果投資人投資
5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0
元,則該投資人可獲得申購份額為
47,619.05
份。
(二)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採用
「
份額贖回
」
方式,贖回價格以
T
日
各類別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繳納贖回費,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
回費用,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贖回總額
=
贖回份額
×
T
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額
×
基金份額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總額
-
贖回費用
(
1
)
A
類基金份額
例:某
投資人
贖回
1
萬份
本基金
的
A
類基金份額
,
持有時間為
5
天
,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
1.50
%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12
00
元,則其可得到
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
=10,000
×
1.12
00
=11,200
元
贖回費用
=11,200
×
1.50
%
=
168
元
贖回金額
=11,200
-
168
=11,
032
元
即:
投資人
贖回
1
萬份
本基金的
A
類
基金
份額,
持有時間為
5
天
,假設贖回
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
1.1200
元,
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1,032
元。
(
2
)
C
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人贖回
1
萬份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
持有時間為
5
天
,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
1.50%,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1200
元,則其可得到的
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
=10,000×1.1200=11,200
元
贖回費用
=11,200×1.50%=168
元
贖回金額
=11,200
-
168=11,032
元
即:投資人贖回
1
萬份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
持有時間為
5
天
,假設贖回
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12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1,032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T
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T
日閉市後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T
日
A
類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T
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T
日閉市後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T
日
C
類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本基金各類別
基金
份額淨值的計算,
均
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
天收市後計算,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
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為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額淨值的小數點保留精
度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可提高
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的精度。
(四)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
的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五)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
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申購和贖回的註冊登記
(一)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後
,
基金註冊登記人在
T
+
1
日為投資人增加權
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
投資人自
T
+
2
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二)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後
,
基金註冊登記人在
T
+
1
日為投資人扣除權
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
,
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
行調整
,
並最遲於
調整
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
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或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因技術保障等異常
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收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8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
、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
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10
項暫停申購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公告。如
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
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延期辦理
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或延期辦理
: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或延期辦理
。
3
、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
、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
(第
4
項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
或延期辦理
時,基金管理人
應
按規定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
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
總量的比例為贖回申請人確認贖回,未受理部分可延期確認贖回申請,並以後續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
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
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或暫停贖回。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
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
3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
贖回申請,採取如下措施:對於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
10%
的贖回申請,
可以對其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即轉到下一開放日一併處理;對
於該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人不超過前述比例的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
1
)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
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2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
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
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
延期辦理
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
、公告
或通過銷售機構的告知方式
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
方法,
並在
2
日內
依據相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暫停
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
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
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
日各類別
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
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
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
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
並公告
,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
機構。
十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
,且對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前提下,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
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
過戶登記
。
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
,
將提前公告
,
基金份額持有
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
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
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六、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辦理轉託管的銷售機構因技術系統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暫停該業務或者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託管申請。
十七、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
扣款
金額,每期
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
《
招募說明書
》
中所規定的定期
定額
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八、基金
份額的凍結
和
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
、
監管機構
或
基金合同
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九、其他業務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
業務規則並開展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
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補
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
制」部分的規定
或相關公告
。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採取自上而下的資產配置
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個券選擇策略,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實現超越業績
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標的股
票、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
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
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
工具(含同業存單及銀行存款)、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對基金的資產配置、久期管理、類屬配置
進行動態管理,尋找各類資產的潛在良好投資機會,一方面在個券選擇上採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通過流動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進行篩選。整體投資通過對風險
的嚴格控制,運用多種積極的資產管理增值策略,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自上而下地實施整體資產配置策略,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貨
幣政策變化、市場利率走勢、市場資金供求情況、經濟周期等要素的定性與定量
的考察,預測各大類資產未來收益率變化情況,在不同的大類資產之間進行動態
調整和優化,
以規避市場風險,提高基金收益率。
(二)債券類資產投資策略
1
、久期與期限結構管理策略
利率風險是債券投資最主要的風險來源和收益來源之一,衡量債券利率風險
的核心指標是久期。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狀況和貨幣政策的分析,對債券市場
走勢作出判斷,並形成對未來市場利率變動方向的預期,動態調整債券組合的久
期。在久期確定的基礎上,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情景的分析,分別採用子
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進一步優化組合的期限結構,使本基金獲得
較好的收益。
2
、類屬配置策略
在保證流動性的基礎上,本基金將通過國債、央行票
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股票、回購和銀行存款等資
產的合理組合實現穩定的投資收益。
類屬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國債與金融債之間的利差、交易所與銀行間的市
場利差、企業債與國債的信用利差等,尋找價值相對低估的投資品種。
3
、流動性策略
本債券型基金對流動性的要求比較高,因此將通過各類流動性監控指標對流
動性做深入的針對性分析,管控由於基金的申購、贖回或個券的交易難易程度而
引致的潛在損失風險。
4
、信用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買入債項評級為
AAA
的信用債資產市值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100%
,買入債項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資產市值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60%
,
買入債項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資產市值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40%
。
在本基金信用分析方面,為了確保本金較為安全的基礎上獲得穩定的收益,
本基金對企業債、
公司債、金融債、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債券進行信用分析。此分
析主要通過三個角度完成:①獨立第三方的外部評級結果;②第三方擔保情況;
③基於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數量化公司財務研究模型的內部評價。該模型在信用評
價方面的主要作用在於通過對部分關鍵的財務指標分析判斷債券發行企業未來
出現償債風險的可能性,從而
確定該企業發行債券的信用等級與利率水平。主要
關鍵的指標包括:
NET DEBT/EBITDA
、
EBIT/I
、資產負債率、流動資產
/
流動負
債、經營活動現金流
/
總負債。其中資產負債率、流動資產
/
流動負債主要分析企
業債務水平與結構,其他的指標主要分析企業經營效益對未來償債能力的支持能
力。
在本基金信用風險控制方面,本基金根據基金管理人信用研究部建立的可投
資主體庫,在庫內選擇投資標的,通過內外部評級相結合方式,嚴格控制發行主
體信用風險。基金管理人
信用研究部在
債券入庫環節對信用主體逐一開展評估分
析,結合企業優勢和風險,
根據內部評級模型以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綜合得出內部
信用等級並撰寫相應信用研究報告,並且針對持倉信用主體定期開展跟蹤評級工
作,及時評估分析信用主體資質的變動。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每日跟蹤持倉主
體負面輿情,包括但不限於評級下調、業績虧損、債務違約、經營異常等情況,
並將相應風險狀況提示投研部門,由投研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相應的評估意見,
對於風險較大的個券,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規避信用風險的發生。此外,本
基金嚴格控制單一信用主體的集中度,分散投資風險。
5
、可轉換債券及可交換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
可轉債、可交換債,
本基金將採用專業的分析和計算方法,綜
合考慮債券的久期、票面利率、信用風險等債券因素以及期權價值,力求選擇被
市場低估的品種,增強基金投資組合收益。
(
1
)可轉換債券選擇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將對所有
可轉債對應的標的股票進行深入研究,採用定性分
析(行業地位、競爭優勢、治理結構、市場開拓、創新能力等)與定量分析(
P/B
、
P/E
、
PEG
、
DCF
、
DDM
、
NAV
等)相結合的方式挑選成長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
股;另一方面,本基金將深入研究分析
可轉債自身的信用評估。綜上所述,本基
金將結合
可轉債自身的信用評估和其正股的價值分析,
作為選取個券的重要依據。
(
2
)條款價值發現策略
可轉債一般均設有一些特殊條款,包括修正轉股價條款、回售條款、贖回條
款等,這些條款在特定環境下對
可轉債價值有著較大的影響。修正轉股價條款給
予發行人向下修正轉股價格的權利,有利於提升
可轉債的期權價值;回售條款給
予投資者將
可轉債按照約定價格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為
可轉債投資提供了一種
安全邊際;贖回條款給予發行人從投資者處贖回
可轉債的權利,若發行人放棄贖
回權則會提高
可轉債的期權價值。本基金將通過有效分析相關信息力爭把握各項
條款給
可轉債帶來的可能的投資機會。
(
3
)套利
策略
可轉債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轉換為股票。在日常交易運作中,本基金將密切
關注
可轉債與標的股票之間價格之間的對比關係,把握套利機會,以增強本基金
的收益。
(
4
)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在於換股期間用於交換的股票是發行人持
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換債券同樣具有股性和債性,其中債性與可轉換
債券相同,即選擇持有可交換債券至到期以獲取票面價值和票面利息;而對於股
性的分析則需關注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本基金將通過對可交換債券的純債部分
價值和目標公司的股票價值進行分析綜合開展投資決策。
6
、回購策略
該策略在資金相對充裕的情況下是風險較低的投資策略。即在基礎組合的基
礎上,使用基礎組合持有的債券進行回購融入短期資金滾動操作,同時選擇適宜
期限的交易所和銀行間品種進行投資以獲取騎乘及短期債券與貨幣市場利率的
利差。
7
、中期票據投資策略
投資策略通過浦銀安盛信用分析系統,遴選收益風險平衡或被市場錯誤定價
的中期票據,兼顧流動性,以持有到期為主,波段操作結合的方式進行中期票據
的投資。
(三)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分析資產支持證券對應資產池的資產特徵,來估計資產違約風險
和提前償付風險,根據資產證
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
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支付,並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線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估值。
同時還將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的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控制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的風險,以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
(四)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取精選個股的策略,並輔之以公司特有的數量化公司財務研究模
型基本面財務對擬投資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別。具體策略上,主要從定量分析、定
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個層面對上市公司進行考察。
(五)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從公司主營業務、公司財務報表和損益表、公司未來的盈利
增長預測
狀況對公司的基本面進行綜合分析和合理定價,並結合投資者的情緒和未來成長
的可持續性對未來基本面的演變進行研究,以及港股通標的股票行業的發展前景,
遵循自下而上的選股策略,精選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港股通標的股票。
(六)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
的,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
的研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
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
風險性
特徵,運用國債期貨對衝系統性風險、對衝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等,以達到
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四、投資限制
1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股票等權益
資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過股票資產的
5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
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
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4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
1
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16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7
)
本
基金
買入信用債的發行主體及債項評級不得低於
AA
;
(
1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4
)、(
15
)情形之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制,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2
、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無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3
、關聯交易原則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
本
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的
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
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財富
(
總值
)
指數收益率
*90%+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5%+
恒生指數收益率
*5%
中債綜合財富(總值)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反映
中國債券市場總體走勢的代表性
指數。該指數的樣本券覆蓋我國銀行間市場和交
易所市場,成份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幾
乎所有債券種類,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能夠反映債券市場總體走勢。中債綜
合財富(總值)指數是以債券全價計算的指數值,考慮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資因素,
即在樣本券付息時將利息再投資計入指數之中。
滬深
300
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反映
A
股市場整體走勢的指數,
該指數從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選取
300
只交易活躍、代表性強的
A
股作為
成份股,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中市值覆蓋率高、代表性強且公信力較好的股票指
數。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
50
家上市
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
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若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
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停止發布或者市
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本基金管理人在與
基金託管人
協
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適當調整或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
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需承擔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重大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帳
戶、期貨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
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
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
股票、
債券
、國債期貨合約、
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
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
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
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
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
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
2
)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國債、金融債、
企業債、
公司債等),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
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
4
)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證券,鑑
於目前尚不
存在活躍市場而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
則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並在情況發生改變時作出適當調整。
(
5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
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
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
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估值日
無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
和
債券,
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
估值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
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
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
估值價格的債券等,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
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發生變化,則按需進行帳務調整。
6
、投資同業存單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
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
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
、本基金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中證指數和中央結算公司)按照上述公允
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數據估值。
9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
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
間價。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
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根據實際情
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並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0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2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損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賠付。
五、估值程序
1
、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
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
每個工作日計算
各類別基金份額的
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別基
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
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別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
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
事人
(「
受損方
」)
的
直接損失按下
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
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
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
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
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
4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
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
則。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
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
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別
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
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
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
資產淨值和
各類別
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
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
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
情形
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登記機構及存款銀行發送
的數據錯誤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
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本基金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公證費、審計費、
仲裁費
和訴訟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
、期貨
交易
及結算
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
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6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
0.6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
基
金託管人
核對一致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首日
起
5
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0.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與
基
金託管人
核對一致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
次月首日
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3
、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
C
類基金資產淨值的
0.35%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35%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
式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經
基金管
理人代付給各個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
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
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
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且
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
部分
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資
產減值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
、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分別選
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後
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
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
該類別
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
於面值
;
5
、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
、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
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收益分配總額
,
依據相關規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
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
託管協議約定
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
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
按《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
年度最後一日
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
六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含
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於
指定
網站上,
並
將年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
報刊
上。基金年
度報告
中
的財務會計
報告應當經過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
報告,並
將中期
報告登載在
指定
網站上,
並
將
中期
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
報刊
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
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
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
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
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七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
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
2
、《基金合同》終止
、基金清算
;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基金合併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
5
、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
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
變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
、涉及基金
財產、基金
管理
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仲裁
;
13
、基金管理人
或
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
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
重大
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基金託管人
或
其
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
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
受到
重大
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
;
14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
、管理費、託管費
、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
、
某一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
20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21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或
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
;
22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3
、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
、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6
、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
或
基金合同
規定的其他事項。
(
八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在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
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
基
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
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十二)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相關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
(十三)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
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
四
)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
(
十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未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並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洩露未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
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
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
規定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關法
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務,按照《信息披露辦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其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
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3
、出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
重大贖
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
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
基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
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
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
換;同
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
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
、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
回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
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
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10
%
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
投資組合比例
、
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
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
資組合的調整,
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
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
值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
袋帳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五、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
基數計提。
2
、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
方可列支,
且
不得收取管理費
,其他費用的具體收取安排詳見啟用側袋機制時基
金管理人發布的臨時公告
。
六、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
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
當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
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
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帳
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
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
,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
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
基金
」
)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者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分為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債券
型
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
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其預
期風險與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
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
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
《
招募說明書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
產狀況等判斷
本
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通過本基
金管理人或
其他銷售
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基金銷
售
機
構名單詳見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或
基金管理人網站
。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
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
其他銷售
機構銷售,
基金管理人與
其他銷售
機構
都
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後,須了解並自行承擔以下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變化,
從而引起債券價格波動,
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
利率風險
是債券投資所面臨的主要風險
。
4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
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
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
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
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
、信用風險。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
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
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6
、
購買力風險。基金
投資的收益
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
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7
、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
時的
收益
率
的影響。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
較
以前
低
的收益率。
二、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為基金申購、贖回等因素對基金造成的流動性
影響。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
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1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
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
說明書「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
安排。
2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規範型交易場
所,主要投資對象為
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
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標的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
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
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及銀行存款)、國債期貨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
相關規定
)
。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可控。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
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
1
)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
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
、側袋機制
等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
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
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
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
2
)本基金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包括但不
限於:
1
)延期辦理贖回申請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可能將被延期辦理,同時
投資人
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發生
變化。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
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4
)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天的投資者收取
1.5%
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
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在此情形下,投資人面臨較高的贖回費。
5
)暫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可採取暫停
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6
)擺動定價
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並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申購或贖回基金
份額時可能面臨高於預期的基金份額淨值波動風險。
7
)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
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
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
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
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
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
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
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
因此實施側袋機
制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帳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三、管理風險
1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
,
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
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術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違規交易、內幕交易、
交易錯誤和欺詐等。
此外,在基金的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
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登記機構
、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五、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
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六、本基金特有風險
1
、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投資債券類資產而面臨較高的市場系統性風險。
2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
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
證券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此外,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
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
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3
、本基金可投資於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
風險點。投資國債期貨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基差風險。
4
、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風險
(
1
)本
基金可能
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可投資對象、
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
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
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
2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
A
股市場規則,本基金將
可能
面臨港股
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有風險:
1
)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
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2
)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3
)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
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證券交易服務
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
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4
)投資者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
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
得買入,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
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
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5
)代理投票。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
意願,中國結算對投
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
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
6
)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
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淨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
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故本基金投資
可能
面臨匯率風險
;
7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
股
;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給本基金投資帶來特殊交易風險。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
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
例、證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
期風險收益特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不同,因此
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
間的匹配檢驗。
八、其他風險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型投資工具出現和發展後,如果投資於這些
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
、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4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可能產生的風險;
6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
和《
基金合同
》約定
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
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
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
基金
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
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與
義務
基金投資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
轉讓或者
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
交納
基金認購、申購
款項
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並主動查詢交易申請的確認情況,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
補充,並保證其真實、準確、
完整
;
(
1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
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與
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
購
、
贖回
與轉換
申
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
期貨
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
、定期定額投資
和非交易過戶
等
業務規則;
(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
確定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
的
價格
;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
報告
和年度報告;
(
11
)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
向他人洩露
,但根據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
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
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
和
《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法律法規
和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與
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
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
資金帳戶、
證券
/
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為
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
證券帳戶
、
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但根據監管機構、
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向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
12
)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
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
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
召開事由
1
、
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當出現
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終止《基金合同》;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或調高銷售服務費
;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基金存續期內,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出持續運作、
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終止基金合同等解決方案;
(
1
2
)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3
)對基金
合同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4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
、在法律法規
規定
和《基
金合同》
約
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
)調低
C
類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服務費;
(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3
)
在
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
(
4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5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
6
)基
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
許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
收益分配、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
7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
8
)
增加、取消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發售,對
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
(
9
)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
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
二
)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
三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
依據有關規定
進行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授權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質授權、電話授權、簡訊授權及網
絡授權方式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
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
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於以紙質表決票投票、網絡投票及簡訊投票等)
、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
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
(
四
)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
通訊開會方式
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
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
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截
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
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
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
表決意見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
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
表決意見
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
3
、
在
不違反
法律法規
規定
的情況下,
經會議通知載明,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亦可採用
網絡、電話、簡訊等
其他
方式向其
授權
代表進行
授權
。
4
、
在
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
,
經會議通知載明,
本基金亦可採用
網
絡、電話、簡訊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
、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
五
)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
六
)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
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
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
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
七
)
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
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
八
)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
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
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
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
(含
50%
)選舉產生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
十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
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
一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資
產減值和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
收益
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
、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
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分別選
擇不同的分紅方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的
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
該類別
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
於面值
;
5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
權;
6
、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收益分配總額
,
依據相關規定進行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
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
一
)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本基金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
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公證費、審計費、
仲裁費
和訴訟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
、期貨
交易
及結算
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
基金的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
二
)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6%
年費率計
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
0.
6%÷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與
基
金託管人
核對一致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次月首日
起
5
個工作日內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順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0.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與
基
金託管人
核對一致後,
基金託管人
按照
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
於
次月首日
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延。
3
、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
一日
C
類基金資產淨值的
0.35%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35%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
式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經基金管
理人代付給各個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順
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
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
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且
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
五
)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
一
)
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採取自上而下的資產配置
策略和自下而上的個券選擇策略,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實現超越業績
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
二
)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
準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
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
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
工具(含同業存單及銀行存款)、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
資產的
80%
,
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
投資限制
1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投
資於股票等權益
資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過股票資產的
5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
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
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
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
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
的
30%
;
(
14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
1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
16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7
)
本
基金
買入信用債的發行主體及債項評級不得低於
AA
;
(
1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4
)、(
15
)情形之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
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無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3
、關聯交易原則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
本
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的
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
在或潛在重大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
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
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
現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
基金資產淨值是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
年度最後一日
各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
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
三
)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
四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五
)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
基金
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
六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
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
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
七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
提交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
仲
裁
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地點
為上海市,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
,對
各方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981號3幢316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號中環廣場38樓
郵政編碼:200020
法定代表人:謝偉
成立時間:2007年8月5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7]20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9.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1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1987年3月30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1986)字第81號文和中國人民
銀行銀髮[1987]40號文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
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註冊資本:742.63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
票、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
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
工具(含同業存單及銀行存款)、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投資於股票等權益類
資產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
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投資於股票等權益資
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
股票資產的
50%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
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
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
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
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14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1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16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17
)
本
基金
買入信用債的發行主體及債項評級不得低於
AA
;
18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
)、
9
)、
14
)、
15
)情形之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
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基金託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本基金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後,在側袋機制實施期間,上述
投資
組合比例限制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
3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無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關聯交易原則如下: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
本
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
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的
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
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
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
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後的規定執行,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
4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
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
進行更新。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
自基金託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
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
險,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
5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
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
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
行、資金劃撥、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
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
6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
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
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
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
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
資比例控制情況。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
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
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
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要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
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
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
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
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
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
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
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
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
7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
、基
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
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發現後報
告中國證監會。
(三)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
內答覆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
託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
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
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視情況暫緩或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是否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債券託管帳
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是否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別基金份額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
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債券託管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
開立期貨資金帳戶
。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和獨立。
(5)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
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並配合基金管理人採
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
責任。
(6)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
理人開立並管理。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10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
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
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帳
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
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製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帳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
行資金支付,並使用
交通銀行企業網上銀行(簡稱「
交通銀行網銀」)辦理託管
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
幣銀行帳戶結算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
理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
算備付金帳戶即資金交收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在備案
通過後,由基金託管人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
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帳戶。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帳戶名稱應包含基金名稱,存款帳戶開戶預
留印鑑應與託管帳戶預留印鑑一致。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或存
款確認單據,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對帳方式、支取方式
等細則。
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定期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七)期貨的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帳戶,在中國金融
期貨交易所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帳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有關規
定設立。
基金託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託管人辦
理相關銀期轉帳業務。
(八)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九)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託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別,
不承擔存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十)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或複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
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各類別基金份額淨值是
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
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
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證監會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中國證監會公告〔2017〕13號)、
《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
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以
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將覆核結果反
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國債、金融債、
企業債、
公司債等),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
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
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
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交易所上市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
可轉債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稅後)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證券,鑑於目前尚不
存在活躍市場而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
則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並在情況發生改變時作出適當調整。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
情況下,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
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
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
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
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
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
估值價格的債券等,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發生變化,則按需進行帳務調整。
6、投資同業存單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
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7、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
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本基金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中證指數和中央結算公司)按照上述公允
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數據估值。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
間價。若本基金現行估值匯率不再發布或發生重大變更,或市場上出現更為公允、
更適合本基金的估值匯率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根據實際情
況調整本基金的估值匯率,並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損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賠付。
(二)淨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
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如採用本協議第八章「(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
覆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9項及第11 - 12項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淨值
計算出錯,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沒有發現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
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
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託管費
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
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
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基金託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
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登記機構及存款銀行發送的
數據錯誤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
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針對淨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雙方應
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理原則。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
、
當
特定資產佔
前
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
、
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六)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帳目,如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
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
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於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經蓋章後,以約定
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到後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
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於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
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覆核及公告。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
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
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
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
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報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
出具覆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
件審核檢查。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
編制和保管,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一)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10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
議一致後,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
份,保存期限為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除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將
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
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
好協商或者調解解決。託管協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上海
國際仲裁中心)
,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八、基金
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剩餘
財產中支付。
7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
基金
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9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主要的服務項目如下:
一、資料寄送
1
、基金交易對帳單
本基金管理人將按照份額持有人的定製情況,提供電子郵件或簡訊方式對帳
單。客戶可通過浦銀安盛基金客戶服務熱線進行對帳單服務定製或更改。
電子郵件對帳單經網際網路傳送,可能因郵件伺服器解析等問題無法正常顯示
原發送內容,也無法完全保證其安全性與及時性。因此浦銀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對電子郵件或簡訊息電子化帳單的送達做出承諾和保證,也不對因網際網路或通訊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洩露等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2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新產品或新服務
的相關材料、基金經理報告等。
二、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
登記機構將其所獲紅利按分紅除權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不收取
手續費。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隨時選擇更改基金分紅方式。
三、電子化服務
1
、手機簡訊服務
我們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每周淨值、電子月度對帳單,
持有人可致電客
服熱線人工應答預留手機號碼要求定製
。
2
、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服熱線定製各類電子郵件服務
,如基金份
額周淨值、電子月度對帳單。
四、客戶服務中心
1
、客戶服務電話
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時的自助語音服務和查詢
服務,客戶可通過電話收聽基金份額淨值,自助查詢基金帳戶餘額信息、交易確
認情況等。同時,呼叫中心在工作時間提供人工應答服務。
2
、網上客戶服務
浦銀安盛網站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查詢服務和資訊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我公司網站「登錄」後,即可
7*24
小時查詢帳戶資料,包括基金持有情況、
基金交易明細、基金分紅實施情況等;此外,還可查詢熱點問題及其解答,查閱
投資刊物等。
公司網址:
www.py
-
axa.com
客服信箱:
serv
ice@py
-
axa.com
五、客戶投訴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熱線自動語音留言、客服熱
線人工坐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
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銷售機構
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六、服務渠道
1
、客服電話:
400
-
8828
-
999
(免長途話費)或(
021
)
33079999
2
、客服傳真:(
021
)
23212999
3
、公司網站:
www.py
-
a
xa.com
4
、客服郵箱:
service@py
-
axa.com
5
、微信公眾號:浦銀安盛基金、浦銀安盛微理財
6
、客戶端:「浦銀安盛基金」
APP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暫無。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可印製成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供投資者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印製件或
複印件。但應以基金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
關於準予
浦銀安盛穩
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註冊
的
批
復
(二)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浦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四)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五)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關於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
募集
浦
銀安盛穩健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之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