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招標中,如何區分「合理低價」與「異常低價」?

2021-01-09 政府採購信息

政府採購招標活動中,如何把握投標人的報價是否合理?本期我們梳理了5個注意事項,供您參考。

1.認定報價是否異常的職責權限在評標委員會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說面說明,必要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因此,認定投標人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的職責權限在評標委員會。

從法律或政策層面直接去明確低於某個百分點就屬於87號令第六十條中的「明顯低於」不太現實,因為市場情況從較長時間來看,各種變化都有可能。從編制預算到實施採購,有的項目相距10個月的情況並不少見。10個月的時間裡,產品價格大幅下降就極有可能。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制定招標文件時明確一個數值,或是在評審階段再由評標委員會認定都更為科學。另外,不宜僅以投標人報價明顯低於其他供應商為由,直接認定其報價低於成本。建議對其質詢,要求其對報價予以說明。詳細

2.採購代理機構也可以做一些輔助性工作

根據經驗,投標人報價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平均報價20%確定為「明顯低價」較合理。當然,最終是否認定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平均報價20%的報價為「明顯低價」,決定權在評標委員會,但這並不影響採購機構在評標前做一些準備性工作。

在初步框定「明顯低價」的投標人後,事先與該投標人(通過資格檢查的投標人)取得聯繫,並告知其投標報價可能會被評標委員會確定為「明顯低價」,需到評標現場提供書面說明,提醒其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

在評標現場,評標委員會初步框定「明顯低價」的投標人後,採購機構可以告知評標委員會那些「明顯低價」的投標人最短所能趕到現場的時間。因為在評標過程中,經常發生某些專家因為自己趕時間,而給「明顯低價」的投標人提出一個不合理的時間範圍。而採購機構的這項準備工作,就可以避免類似現象的發生。詳細

3.貨物、工程、服務項目判斷方法各有不同

因為政府採購中貨物、工程、服務項目的各自的成本核算方式和標準是不一樣的,自然判斷供應商是否惡意低價投標的標準和方法也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判斷是否低於成本報價,首先要分清採購對象。

工程:守住20%紅線。如果供應商所需的所有建築機械為自有設備且設備折舊已在前期工程計提完,再加上供應商自身內部管理較好,管理成本較低,那總體成本就會降低。如果該供應商在投標中報價低於預算價20%,那這種情況就基本上不能算作惡意低價投標或低於成本報價。但如果供應商的報價超過了低於預算價20%的紅線,供應商要想在該工程上賺錢,基本就只能靠偷工減料和偷稅漏稅了。

貨物:重點評定管理費用。貨物的成本價有一個公允的判斷標準,即貨物的成本價不能低於市場平均價(社會平均成本是另一個概念,計算比較複雜),這個市場平均價中能節省的只有管理費用。影響管理費用在市場平均價中所佔比例的因素也有許多,如供應商所在地的經濟水平、供應商的規模大小、供應商的管理水平等。

服務:具體項目具體分析。以智慧財產權和腦力勞動為主的服務類項目,其成本主要構成因素為智慧財產權和腦力勞動的費用,這種費用是無法準確核算的,成本價判斷的依據主要為其科技含量和對社會貢獻的大小。以體力勞動為主的服務類項目,其成本主要構成因素為「技能+體力勞動」,成本價的判斷較容易。混合性的服務類項目,其成本主要構成因素較為複雜,如環境服務,既有以體力勞動為主的清掃服務,也有危險廢物治理服務。所以同為環境環境服務,其成本價的構成因素、核算方式不一樣。詳細

4.對於供應商的價格澄清,評標委員會要注意三點

首先,要求供應商提供書面說明及證明材料的合理時間必須明確。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評標現場的合理時間」,提交書面說明和必要證明材料的時間必須是雙方都能接受的,尤其是在評標現場,本身時間有限且節奏緊湊,不可能因為供應商澄清,無限制地將評標拖延下去。因此,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審現場合理確定澄清時間和澄清形式。例如,某些外地企業的資料原件難以及時送達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異地掃描件等等。不能無限制地給予供應商提交證明和材料的時間,避免場外人情。

其次,除了書面說明之外,評標委員會必要時也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供應商針對自身投標「低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對自己提出的「低價」有備而來,不能信口開河。必要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供應商提供包括價格構成、標的物成本、合同實施進度、風險等證明文件,或者是以相近價格實施過類似項目的合同業績證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成本應該是產品生產商的成本,不是代理商的成本。代理商不直接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只清楚自身的經營成本,並不直接掌握製造成本的相關數據。面對評委提出的成本澄清要求,只有製造商或服務提供商的證明才能作為衡量真實成本的依據。

再次,由評標委員會根據供應商現場澄清狀況來認定其報價是否合理。由於每個公司選擇報價的產品型號和品牌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所報價格也有所不同,雖然其他投標人報價可以作為橫向對比參照,但是最終還需要評標委員會根據供應商的現場澄清內容和項目實際狀況進行綜合判斷。詳細

5.遏制惡性低價競爭,政府採購可以三招並舉

第一,八十七號令的點睛之筆是引進否決 「明顯低價」的做法。第六十條規定,一個供應商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報價,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其說明價格構成。不能合理說明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87號令為遏制惡性低價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們應當充分利用好這一利器。

第二,對於標準明確的通用產品採購,低價中標是適用的。這些通用產品,在能夠滿足採購人實質性需求的情況下,當然是誰低價誰中標。為什麼國際通用的最低評標價法在我國會引發惡性競爭,進而導致超低價中標呢?我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各類國家標準的缺失。從國家層面,制定各種的標準,應當是遏制惡性低價的治本之道。

第三,採購人應當把住履約驗收這一關。設想一下,如果採購人卡住履約驗收這一關,供應商先低價中標,後偷工減料履約的行為就不能得逞。堅持不懈嚴把履約關,惡性低價競爭的土壤就會給剷除。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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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審階段,評委可從人工成本和投入時間這兩個參數來評估報價是否低於成本。一是根據業界普遍人工成本進行估算,評估人工成本報價是否過低。例如一線城市的開發工程師人月平均報價如果低於8000元,就有低於成本的可能。二是根據IT服務的具體內容,分析預計要投入的時間是否可滿足項目進度和建設要求,這方面要發揮專家技術業務的特長,根據具體項目特點進行判斷。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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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依據「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這一立法目的,對兩家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技術性能參數、供貨或售後服務方案等方面進行比較,擇更優者為成交供應商。採購人如採用該方式選擇成交供應商,將使有限的採購資金髮揮更大的效益,性價比最高,符合《政府採購法》立法目的中「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這一原則要求。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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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號令第六十條等於變相設置了最低限價嗎?

87號令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有人認為本條規定變相設置了最低限價。筆者認為,87號令這一規定與設置最低限價這種做法,從根本上說都是預防投標供應商的惡意低價競爭,但兩者是有實質性差異的。

設置最低限價的做法(事實上是不允許的),所設置的最低限價應當與最高限價一樣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載明。因此,此做法對投標人報價制約是事前的、明確的。而87號令第六十條規定的「低價」是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是不確定的,對投標人報價時是不應該構成明顯制約的,但會對惡意低價起到提醒和預防的作用。因此,投標人報價時不需考慮是否超過某個規定值(最低限價),但必須考慮報價是否合理。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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