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南一23歲男子將母親毆打致死 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今年1月,湖南一23歲男子因懷疑母親將叔伯家的房子燒掉,與母親發生爭吵,持木棒毆打母親致母親死亡。之後,男子外公及舅舅出具了諒解書,稱男子打死人,實屬道德敗壞,但為了男子父親的家庭,只好違背道德良心,請求法院對男子從輕處罰。 12月23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判決,判處弒母男子有期徒刑十一年。
據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被告人陳某某生於1997年,自小時候與其母親蔡某發生矛盾後,就不再跟隨其父母親生活,而是與其爺爺奶奶共同生活。2015年其爺爺奶奶去世後,陳某某又跟隨其伯父伯母一起生活。
2020年1月26日上午,陳某某在其伯父家與其叔叔一起吃飯,期間,陳某某飲了酒。當天14時許,陳某某來到其親生父母家,與其母親在閣樓烤火。烤火期間,陳某某因懷疑自己母親將自己叔叔家的房子燒掉和不滿母親的其他行為舉止,與自己母親發生爭吵。雙方爭吵至17時許,陳某某推了自己母親蔡某一掌,並隨手拿起烤火堆中的一根木棒毆打蔡某。期間,聞訊趕來的村主任和村民對被告人陳某某進行勸阻,陳某某稱這是其家務事,不要他們管,然後繼續毆打蔡某。村主任和村民見勸阻不住,就離開蔡某家,找到陳某某的叔叔,與其一起再次來到蔡某家,一起勸阻被告人陳某某。此時,被告人陳某某才停止毆打蔡某,將打人的木棒丟棄在現場後離開。當晚19時許,陳某某的父親回家後發現自己的妻子蔡某已經死亡,就找到陳某某,要被告人陳某某自己看著辦,被告人陳某某於是著手操辦自己母親的後事。
被害人蔡某的弟弟聽聞蔡某的死訊後,夥同蔡某的其他兄弟姐妹於2020年1月27日21時許來到蔡某家,此時蔡某已被裝殮入棺。蔡某的弟弟向被告人陳某某詢問蔡某的死因,被告人陳某某承認是其用木棒失手打傷蔡某導致蔡某死亡。蔡某的弟弟和其他同來的兄弟姐妹商量後在被告人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報警,隨後漵浦縣公安局民警來到陳某某家抓獲了被告人陳善衡。
經鑑定,被害人蔡某符合遭受木棒打擊,致全身廣泛性多發軟組織挫傷、多發肋骨骨折及肺挫傷合併肺脂肪栓塞,終因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8月18日,湖南省漵浦縣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並作出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根據以上事實及證據,原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某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不具備法定減輕情節,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不當,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2020年12月9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某某因家庭矛盾,持木棒故意傷害其母親蔡某,致蔡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到案後陳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陳某某外公及舅舅出具了諒解書。經查,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交了陳某某所說的諒解書,陳某某的外公、舅舅均在該報告上署名,該報告中稱陳某某打死人,實屬道德敗壞,但為了陳某某父親這個家庭,只好違背道德良心,請求對陳某某從輕處罰。根據該報告內容顯示陳某某的外公、舅舅請求對陳某某從輕處罰並非出於其真實意思表示,故不足以據此對陳某某從輕處罰。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陳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陳某某行為構成自首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也不予採納。陳某某僅因家庭矛盾,就故意傷害自己親生母親,致其死亡,依法應當予以嚴懲,一審法院已經結合陳某某的犯罪行為以及所具備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無不當。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意見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張夕 實習生 潘楚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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