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乳代用品」廣告應規範

2020-12-20 中國工商報

近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轄區某奶粉店檢查時,發現該店正對外銷售某品牌羊奶粉,擺放上述羊奶粉的展柜上印製有「孩子是我們一生的事業,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喝羊奶、不上火」等字樣,店面大門玻璃上貼有醒目紅色字樣「羊奶是最接近人奶的奶」。看似普通的促銷廣告,其實是違規行為。

為保護和促進母乳餵養,1981年,第34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我國為守則的籤署國,《守則》5.1點規定:「對於本《守則》範圍內產品,不得向普通群眾作廣告宣傳或進行其它形式的推銷活動。」這意味著禁止向公眾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我國1995年頒布了《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辦法》第六條規定「母乳代用品產品包裝標籤上,應用醒目的文字標有說明母乳餵養優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類似的名詞」;第九條規定「禁止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第十條規定「禁止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誌、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傳播媒介上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導、文章和圖片」。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於母乳代用品不僅有質量上的要求,在促銷方式和廣告宣傳上也有特殊的規定。

《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以嬰兒為對象的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場上以嬰兒為對象銷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經改制或不經改制適宜於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製品、食品和飲料,包括瓶飼輔助食品、奶瓶和奶嘴。」以上商家在其一種羊奶粉產品標籤上標註「0~6個月嬰兒適用」字樣,說明羊奶粉也屬於母乳代用品的一種,而銷售商在店面大門玻璃粘貼「羊奶是最接近人奶的奶」的廣告語,已涉嫌違規,工商部門應立案調查。

配方奶粉、奶瓶打出「降價」「低價」「特價」的促銷口號,「0~1歲的嬰兒可持出生證原件和複印件免費領取××奶粉一盒」,醫院產科病房隨意擺放著奶瓶、奶嘴和嬰兒奶粉,產品包裝使用嬰兒形象,宣傳語出現「類似母乳」「接近母乳」等人們生活中常見的嬰兒食品用品促銷行為,實際上都屬於違規行為。還有一些經營米粉、蔬菜果泥、果汁等嬰兒食品的企業,認為其6個月以內的產品不屬於母乳代用品,依然在包裝上使用嬰兒形象,一些產品甚至標註適用月齡為「1~6個月」。一些企業在銷售活動中大打「擦邊球」,如在視頻廣告中出現了能夠辨別的母乳代用品形象;利用公司名稱和母乳代用品產品名稱一致的特點發布廣告,對母乳代用品進行變相的廣告宣傳。對以上行為,工商部門可依據《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進行查處。

筆者建議,應在《廣告法》中增加對母乳代用品廣告的限制性規定,條文可表述為:「禁止利用大眾傳播媒介以各種形式發布或變相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母乳是0~6個月嬰兒最合理的營養配餐,母乳代用品的促銷廣告,讓新生兒父母不知不覺間接受了錯誤的撫育信息,影響了母乳餵養狀況。同時,法律還應明確界定違規母乳代用品廣告和宣傳的表現形式,查處使用嬰兒形象、使用暗示「接近母乳」等含義表述的違規行為。筆者建議有關輔食生產企業特別是一些知名品牌企業,帶頭支持「6個月純母乳餵養」「6個月以後添加輔助食品」等科學餵養思路,將輔食產品的適齡時段從「4~6個月」改為「6個月以上」,以實際行動支持母乳餵養。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工商局 樊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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