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的功能,原本就包含了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重要方面,無論哪一邊過於偏頗,正義的天平都會有所反應,引起社會情緒的不安。
根據最高檢通報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近年校園暴力和未成年人惡性刑事案件增多,「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再起。呼籲者多認為,降低責任年齡,擴大犯罪打擊面,以免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未成年嫌疑人因刑法第十七條而免責,通過嚴刑化的立法,可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儘管在一些個案中,未成年犯的作案手法極端、不計後果,確實應當被政法機關重視。但在立法和司法的層面,個案和短期趨勢,並不足以與法制本身相提並論,更不足以衝擊立法。法律的公信力,不僅來自規則本身的公平合理,同時也來自運行的穩定。法律是威嚴沉穩、可堪信賴的「嚴父」,而不是對外物應激易變的青年,更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不應該「朝令夕改」。法律的穩定性一旦損害,勢必對社會安定和法律本身的權威,造成消極影響。
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法律給予的是原則性保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無論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只要未成年,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這展現了刑法這位「嚴父」慈愛的一面。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並不是一味庇護,而是要依法進行。概覽《刑事訴訟法》等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別程序,是基於一般的訴訟程序而為未成年嫌疑人增加相應的程序性保護,並不是脫離基本訴訟程序來「另起爐灶」。
可見,不僅懲治犯罪要依法進行,特別保護也要按照上位法。正是在原則與規則的交融並行中,司法才得以持平持正,穩健運行。刑事法律的功能,原本就包含了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重要方面,無論哪一邊過於偏頗,正義的天平都會有所反應,引起社會情緒的不安。
如果刑事政策不發生改變,對於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就束手無策了嗎?其實,現行法律本身已經給出了解答:對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監管。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該法條將犯罪行為責任的追究,引向了非刑事路徑。可以看出,「家長監管」是家庭、社會的路徑,「收容教養」則是政府行政的路徑,二者同樣形成了有層次的規制出路。追根溯源,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由於家長疏於管教,那麼在此給家長一個補錯的機會;倘若家庭和社會方面仍然無力矯正孩子惡習,那麼,政府收容教養制度也將發揮作用。從特別預防的角度,少年管教所代替家庭承擔起相當的管教責任。
當然,我們還是希望健康成長的孩子多一些,被防範、被教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一些。法律的懲罰只能是事後的,教育引導卻可以施行在前,有針對地預防犯罪行為、緩解青少年犯罪上升的趨勢。畢竟,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刑法是不得已而用的國法重器。動輒要求動用「最終武器」、慣於從底線著眼,其實是一種缺乏底氣的表現。當社會的治理有效了,法律的治理就不必被依賴。增強社會治理,落實多方責任,才能真正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