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現在小學四年級,因搬家轉校但不轉學籍可以嗎?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對升初中有影響嗎?
1月4日,市教育局回覆:
按照學籍管理規定,我市中小學校實行「籍隨人走」的學籍管理辦法,即學生在哪裡就學,學籍就應該建在哪裡。如學生未辦理轉學手續,在進行學籍認定和普查時,會將此類學籍轉入問題學籍庫處理,如不能及時解除,可能會影響學生就學。
部分相關文件如下↓↓↓
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黑教規〔2020〕8號
第十三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在一個月內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電子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獲得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檔案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居住證、出生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復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參加社區服務、公民道德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實踐與創新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獎懲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學籍建立程序為:
(一)學校向學生發放《學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後交回學校,經班主任、主管學籍校長審核後,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列印、發放給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確認籤字。
(三)經學生法定監護人、班主任確認籤字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將學生學籍信息錄入或導入電子學籍系統,經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後,由電子學籍系統生成學籍號,電子學籍建立。
學籍號包括正式學籍號和臨時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代碼。經與公安部人口信息比對,校驗成功後生成「G」開頭的正式學籍號,未校驗或校驗不存在的為「L」開頭的臨時學籍號。兩種學籍號只要不是重複學籍,都可正常辦理業務,正式學籍號終生不變。
第十六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初中升學政策,核准初中招收學生名單,並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招生功能,將招收的小學畢業生名單錄入到招生模板,使其關聯對口中學,完成相關招生手續。學生學籍由小學學籍轉為初中學籍。初中學校接續管理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同時,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
第十七條
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籍,由所在學校建立。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教育任務的學校建立學籍。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在學籍系統中進行標註,可不納入一鍵分班名單。
第十八條
學生因失蹤、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因離校的,學校須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在義務教育年限內保留其學籍。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註銷其學籍。上述原因消除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違反規定跨學區招收的擇校生、違反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自行招收的學生,不予建立學籍。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不得為不足入學年齡的學生進行新生註冊,非新生註冊學籍須按其年齡對應的年級進行註冊學籍。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各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對學生學籍進行查重。
第二十一條
學籍檔案指學籍的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在系統中永久保存。
學校應及時更新學生的學籍檔案內容。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籍建立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監督、檢查。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一)通過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
(二)違反屬地化招生原則、違規跨招生區域招生取得學籍的;
(三)擁有雙重學籍的;
(四)義務教育階段已畢業、結業的;
(五)其他違反義務教育學校招生政策和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的。
第四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休學、復學、跳級、退學、出國。
第二十四條
轉學,學生不得隨意轉學。
(一)可申請轉學的情形:
1.學生戶籍隨家長戶籍在國內、省內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的。
2.學生隨法定監護人工作變動,其實際居住地(以房產證或居住證為準)在國內、省內變更的,現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的。
城市小學生全家在縣域內購房遷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學區範圍且較遠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辦理轉學。
3.隨遷子女確需轉學的,需提供學生及監護人的居住證和戶口簿,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公辦學校為主統籌安排。
(二)學校不接收學生轉入的情形:
1.學校單體校區達到大校額的(小學、初中在校生人數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人數超過2500人),原則上不再接收轉入學生。
2.學校單體校區未達到大校額,但所有班級班額均已達到標準班額的或自行確定小班化教學的學校,已達到確定班額上限的,原則上不再接收轉入學生。
(三)學生不允許辦理轉學的情形:
1.利用轉學變相擇校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立戶的,不得轉學。
2.城市初中學生全家在縣域內遷居的,原則上不予轉學。
3.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辦理學籍錄入,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初中、小學畢業年級原則上不允許在縣域內轉學。
4.休學期間不允許辦理轉學。
(四)特殊情況。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專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商定。
(五)申請轉學的家長持戶口簿、房產證,隨遷子女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適齡兒童、少年的居住證、能證明監護關係的戶口簿,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可以轉入有空餘學位的學校。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具體辦理流程為:
轉入學校發起申請,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依次核准。
對於沒有空餘學位的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轉學學生進入當地公辦學校就讀。
申請轉入民辦學校的學生數超過該學校空餘學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隨機的方式確定轉入學生名單,其餘學生統籌安排到有空餘學位的公辦學校就讀。
(六)工作要求
1.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校不得接收借讀學生,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
2.轉學實行同年級互轉。在不同學制間辦理小學生畢業年級轉學時,按照1—9年級進行對應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3.在辦理轉學過程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4.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轉入、轉出學校及學籍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按規定日期予以核辦轉學手續。轉學情況由各市(地)教育主管部門匯總相關信息,並於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將春季、秋季學期轉學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來源:黑龍江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黑教規〔2020〕8號、「百湖民聲」大慶市網絡問政平臺